铁路客运行李值班员理论考试学习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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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铁路从业人员违反企业管理规定,造成旅客财产、人身、精神损害的行为属于严重两违类问题。
2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23.挂号公文在封套正面右上角标注编号,编号下面盖戳。
24.公文数量较多时,须分别包装,每包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体积长、宽、高均不超过0.3米。
25.公文数量较多时,同一发送单位发往同一收文单位不得超过4包。
26.《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TB/2336-2007增加了瓦楞纸箱、钙塑瓦楞箱、塑料编织袋等的性能指标。
27.《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TB/2336-2007取消了布包、麻包、塑料编制布包等包装
28.泡沫保鲜箱箱体应便于保温、充氧,箱体不渗漏。
29.《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规定:
运输过程中发生高铁快运包装松散、破损时,有记录、有交接。
30.《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规定:
集装件外包装、施封破损或集装件短少的,凭客运记录或现场检查,核实现状,办理交接。
31.《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规定:
装卸、搬运高铁快运集装件时轻搬轻放,堆码整齐。
32.《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规定:
高铁快运使用专用箱、冷藏箱、集装袋等集装容器以集装件的形式在高铁车站间运输。
33.《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规定:
进入站台的作业车辆行驶或移动时,不与本站台的列车同时移动,不侵入安全线,速度不超过10千米/小时。
34.《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规定:
承运行包及时准确,品名相符,正确检斤、制票,运杂费收付无误,唱收唱付,不逾期、不破损、不丢失。
35.《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中普速大型车站服务质量规范规定,进入站台的作业车辆及移动小机具、小推车不影响旅客乘降,不堵塞通道。
36.《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中普速大型车站服务质量规范规定,行包、邮政拖车的辆数,空车不超过5辆。
37.《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中普速大型车站服务质量规范规定,行包、邮政拖车的辆数重车(含混编)不超过4辆,混编时重车在前空车在后。
38.《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中普速大型车站服务质量规范规定,行包、邮政拖车装载的货物高度距地面不超过2米。
39.《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中普速大型车站服务质量规范规定,行包、邮政拖车装载的货物重量不超过2吨。
40.《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中普速中型车站服务质量规范规定,认真处理行包差错,发生行包事故先赔付、后定责。
41.《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取消托运时,应将原票据收回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4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发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收或少收时,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运输收入项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44.《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规定,票据事故:
在印制、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灭失、被盗、短少。
45.《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各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按有关规定处理。
46.《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加强行包快运运输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
行包快运货物的始发站作业停留时间、中转站作业停留时间、到达站转场作业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的,实施考核。
47.《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加强行包快运运输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
行包快运货物全程运输时限超过票面承诺运输时限的,实施考核。
48.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49.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易燃液体为第三类。
50.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处理。
51.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52.巡视看管(喂养)制度是指押运人在监督押运包裹装车完毕后,需到客票指定席位乘车。
列车运行途中,押运人可根据押运包裹巡视看管时间表,到行李车巡视查看所押运的物品或喂养活动物。
53.一批包裹原则上限派1名押运人。
54.《铁路包裹运输押运人员登记簿》应装订成册,保留90日。
55.《普通包裹代理经营合同》均一年一签,因代办点自身原因未续签下一年委托代理经营合同的均视作自然终止铁路普通包裹代理权。
56.铁路局管内发到的二类、三类包裹,大可在三类包裹运价基础上下浮60%。
57.装卸车作业时,要按照“先卸后装,均衡装载”原则,做到:
由远及近、先中仓后两端,超重货物应装在行李车中仓靠近车门两端处。
58.《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公文交接要坚持确认到站,检查封印、包
59.装,清点件数的制度,一般公文按贵重品、到站分存、保密文件应加锁保管。
60.关于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中的叙述,正确的是站台票1元/张、货签
61.费0.25元/个、安全标志费0.20元/个、在装运前行李及包裹变更手续费5元/票次。
62.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63.高铁快运业务办理应统一业务标识、统一作业标准、统一作业流程。
64.在搬运、装卸作业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做好防护,避免对客运及车辆设备设施造成损害。
65.《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公文交接要坚持确认到站,检查封印、包
66.装,清点件数的制度,一般公文按贵重品、到站分存、保密文件应加锁保管。
67.私人信件、个人物品严禁利用车递传送。
68.文物、警犬、枪支包裹必须由押运人全程自行看管。
69.对具备押运条件的,要对押运人进行安全教育、宣讲押运须知、需告知押运人运输途中实行巡视看管(喂养)制度。
70.装车行包房对已经办理承运的押运包裹要优先装运、减少中转,并及时通知押运人装车日期和车次。
71.跨铁路局发到的二类、三类包裹,大可在三类包裹运价基础上下浮50%,下浮幅度大于30%的由发到铁路局协商确定。
72.各站包裹运价下浮统一标准批复后,应在路局网站和车站行包营业厅进行公告。
公告应包括下浮标准的发到站范围、品类品名、下浮幅度、执行期限、业务联系电话等内容,以及监督投诉电话028-12306。
73.装卸费、旅客预付款、托运人及收货人预付款属于代收款。
74.《管规》规定:
装车时装卸员要根据列车行李员指定的货位,分方向、按站顺装车,并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大件打底,小件放高,堆码整齐,巧装满载,便于清点。
75.《客规》规定:
如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
7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货物的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77.《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货物、承运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等行为
78.。
79.《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有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等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81.《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规定,自行车、婴儿车适宜采用局部包装。
82.《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规定,行包运输包装的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的规定。
83.《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
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84.《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行包运输组织工作应根据流量、流向,本着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运输,经济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
8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86.按行李办理的残疾人车(轮椅),行包房受理后,应将旅客姓名、所乘车次、席位号等信息通知车站客运部门,由其按有关规定做好重点旅客服务工作。
87.办理高铁快件站到站业务应填写托运单,发生的运费、保价费、保管费等使用包裹票或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核收,并在上述票据右上角加盖“高铁快件”标记戳。
88.《铁路局铁路行包事故处理信息系统运用管理细则》中规定:
系统生成的电报、记录、查复书等案卷信息是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
89.客运服务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票谋私、粗暴待客、乱收费乱加价、严重两违、勒卡索要、违规经营、违规贩运、其他等几大类。
90.职工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敲诈勒索旅客货主2000元以上。
9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9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3.退伍老兵办理行李托运,车站开具托运行李票,要一人一票。
94.牵引车每使用一年,必须由合同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强制检测(保养)。
95.牵引车日常保养检查内容是:
检查发动机、仪表是否正常;
检查转向系统及其螺丝是否有效坚固;
检查车胎气压是否充足;
检查汽油、机油是否加足;
检查刹车是否灵活可靠;
检查电瓶是否充足;
检查机车及其附件有无短损;
超速报警器设备状态良好。
96.行李、包裹发生损坏、被盗类(一般事故及以上)或其它行李、包裹外包装有异状时,发现单位必须使用数码相机拍照(列车上未配备数码相机的,可使用车载电话或手机拍照),记录事故包裹的现状,作为理赔调查的依据。
97.被盗和部分短少类至少要拍四张照片,一是对外包装(含货签)全貌拍照;
二是对外包装损坏处拍照;
三是对外包装施封处、二次封口处拍照;
四是对现存货物拍照。
98.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的车站。
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的,发生的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99.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100.普通包裹代办点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必须严格把好安全检查关,严禁承运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品。
101.依据普通包裹代办点管理职责划分,凡发生经营、业务、安全、路风、运输收入事故等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企业第一责任人,同时追究所属站段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02.各单位信息部门应保证铁路行包事故处理系统环境安全、运行稳定、网络畅通,24小时不间断运行,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103.车递公文在途中装卸搬运时,包装或封套破损,由当时的经手人加以整理重封,并在封皮上加盖名章,继续运送。
104.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10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
106.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及其以上的超重包裹不得实行运价下浮。
107.对牵引超重、超大、超宽等不规则货物运行时,应严格控制牵引车速度,押车人员要加强瞭望,做好安全防护。
108.在风、雨、雪、雾等天气作业时,行包房应制订恶劣天气装卸作业安全措施,适当放宽装卸作业间隔,不因计划过紧而形成抢装抢卸导致不安全隐患。
冰、雪天作业前,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和运行通道上的积雪、积冰,必要时铺洒炉灰、工业盐或锯末。
109.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110.存放票据、现金的处所和设备,必须具备防潮、防鼠、防盗、监控和报警功能。
111.“三懂”是指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
112.“三会”是指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113.站台临时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114.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
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115.客运服务质量问题以票谋私类是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的行为。
116.发生多收少收运输费用时,应于30天内退补完毕。
117.价规中规定残疾人用车的计价总量为25千克。
118.铁路对托运自行车的规定计价重量为25KG。
119.助力自行车(含机动自行车)在托运中,规定计价重量为40千克。
120.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对超过50千克部分按行李价加倍计算。
121.一名武警战士托运军犬2条,一条35千克,一条10千克,该包裹计费重量为55千克。
122.运价不同的包裹混装为一件时,应按运价高的计算。
123.按保价运输的包裹核收保价费,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124.标签费中的安全标志费为0.2元/个。
125.按保价运输的行李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计算。
126.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127.。
128.运输费用迟交金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
129.迟交款计算收缴时间,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计算。
130.行李、包裹搬运费,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31.行李、包裹一次装车作业的过程为:
将行李、包裹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
132.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133.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4.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是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135.承运人对托运的物品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有拒绝承运的权力。
136.行李运输中不得夹带的物品是档案材料。
137.摩托车应按四类包裹办理。
138.办理中、小学生课本托运时,按一类包裹计费。
139.承运抢险救灾物资按二类包裹办理。
140.在客运站内发生爆炸时,在应急指挥组赶到之前,由车站站长负责指挥,公安派出所所长(驻站民警)予以协助。
141.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可按一类包裹办理。
142.运输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
143.残疾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旅行代步的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144.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1次行李。
145.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146.铁路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147.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时,必须派人押运。
148.承运人应为押运人购票提供方便。
149.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承运人应向收货人支付的违约金高不超过运费的30%。
150.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购车票及原行李票办理免费转运。
151.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152.因事故和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153.包裹到达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时间晚不得超过包裹到达次日的12点。
154.要求使用传真件领取包裹时,发货单位必须与发站签定协议。
155.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1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除外),核收变更手续费。
156.因误售、误购客票产生的行李变更时,不收变更手续费。
157.到站发现品名不符时,加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两倍的运费。
158.到站发现重量不符应退还时,应退还多收部分的运费。
159.办理行包托运,发站发现品名不符时,应补收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差额。
160.到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无票运输的物品,应按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161.对旅客遗失的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162.承运人对90天以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
163.行李从运到日起,满180天后仍无人领取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
164.对无法交付物品变卖所得的剩余款额,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不来领取时,应上缴国库。
165.行包组织工作应本着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有计划的组织运输。
166.托运警犬应提供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
167.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168.托运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须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169.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据。
170.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出用的服装、道具、布景是铁路免费运输的物品。
171.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172.按保价办理的行李、包裹其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填写,并对每件进行编号,在行李、包裹票和每件货签、包装上写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173.遇特殊情况,站长有权减收行李保管费。
174.对丢失行李、包裹票的收货人,自行出具押金担保时,押金数额应与行李、包裹的价值相当。
175.对无法交付物品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
176.车站对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物品报铁路局,经批准后交拍卖行拍卖。
177.无法交付物品拍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物主来领取时,应认真审查所有权证明,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剩余款。
178.对无法交付物品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所发生费用的剩余款额,收货人在180天以内来领取时,承运人凭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179.无法交付物品的案卷保管一年。
180.行李、包裹查询电报、复电、答复书保管12个月。
181.行李、包裹赔偿款额(包括包装整修费)每批不超过10元时,不作事故统计。
182.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责任单位列其他。
183.高铁快件办理实行实名制。
受理时,托运人为个人的,应准确记载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托运人为单位的,应准确记载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184.对100kg及以内的超重包裹,车站按照“敞开受理,先承运后请令”的原则办理承运手续。
185.到站为列车终到站时,单件包裹大重量不得超过300千克。
186.押运证右上角标注全程或巡视看管。
187.收货人要求将逾期运到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办理,不再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再支付违约金。
188.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189.《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以后是包括本数的用语。
190.2501km的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分别为7、9天。
191.签定包车合同时,包车人应缴付定金。
承运人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
192.《铁路局行包事故理赔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十天没有运到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193.《铁路局行包事故理赔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件瓷板画在运输途中破损,到站赔偿货主三万元,属大事故。
194.《铁路局行包事故理赔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承运一件放射性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属重大事故
195.《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客票票据使用前必须逐号检查,无误后开封使用。
196.《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铁路各系统之间公务往来的重要文件、表报
197.、凭证和电报等可以按挂号办理。
198.《铁路局行包事故理赔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三日内答复到站。
199.被盗行李、包裹在5日破案,并全部追回没有损失时,不作事故统计。
200.包用行李车时,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
201.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
202.包车停留费,行李车每日每辆1400元。
203.《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规定,行李、包裹用纸包运输时,限重
204.2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