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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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的面积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核定容积率
(FA)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共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FA<2
1.0
2≤FA<3
1.5
3≤FA<5
2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小于45度的,按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阳台出挑距离超出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1.5米以上,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办公按每层3.5米计、工业及仓储按5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
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
山墙的连续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十五条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住宅和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和其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低层住宅和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六条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1.65倍,且最低不少于20米。
2.多层点式住宅和多层条式住宅南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不少于20米。
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
4.6层及6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
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
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值为:
12层及以下层数×
2.5米
13层—23层30米+[(层数-12)×
2.0米]
24层及以上52米+[(层数-23)×
1.5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和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和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十九条北侧高层居住建筑和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20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和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不小于30米。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不小于25米。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3米。
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房和住宅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二十一条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的间距,及其和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需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但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若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
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二十七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新建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2米;
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8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3米。
2.新建高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8米;
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12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6.5米。
3.新建非住宅建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5米。
4.地下建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后退道路距离按照以下规定:
市商业中心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保证留足规范要求的地面停车位。
沿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建筑退让最小距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沿中心城区其他主次干道和跨区干道对外营业的商业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20米、退绿线不小于15米;
其他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15米、退绿线不小于10米,侧向退红线不小于10米、退绿线不小于6米。
第二十九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和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三十条规划河道蓝线两侧应退出《潍坊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沿边绿化带,且不开门建筑物后退绿线10米以上,开门建筑物退15米以上。
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铁路确权地界距离,主干线不小于30米,支线不小于15米;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筒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和轨道边界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沿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后退公路确权地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30米,县道为15米,其它公路为10米,作为防护林带用地。
2.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内,按城市(镇)规划道路的宽度及退让要求进行控制。
但沿高速公路两侧应各退出100米绿化带用地。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电压等级10千伏、退5米,电压等级35千伏、退10米,电压等级110千伏、退15米,电压等级220千伏、退20米,电压等级500千伏、退25米。
第六章城市绿地
第三十四条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应统一规划、综合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居住区公共绿化应适当外部化,通过小区集中绿地朝外、敞开小区出入口、底层架空等手法,达到露绿,增加城市街道空间的绿量。
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
(二)公共绿地面积:
旧城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0%,新建区不低于总用地的15%。
(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居住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小区不少于1.5M2/人,居住区不少于2M2/人,
(四)绿地率:
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旧城改造居住小区可相应降低5%。
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仓储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区应设置面积大于600M2的成片集中游憩绿地,服务半径不大于250米。
2.工业区绿地率,一般工业企业不小于30%,高新技术园区不小于40%。
3.仓储区绿地率不小于20%。
第三十六条学校、行政办公、部队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小于40%。
交通枢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三十七条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
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不得小于80米。
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
第三十八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和建设工程同时进行规划设计和审批,同时竣工验收。
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七章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住宅配建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二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三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其中地面停车场面积应控制在总停车位面积的20%-40%之间。
自行车停车位按每户1.5辆设置。
第四十条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按下表执行:
类别
单位
指标
01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1.0
02
外贸、金融等办公写字楼
0.8—1.2
03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0.5
04
文化娱乐中心
05
商场、超市
1.0—2.0
06
农贸市场
0.8—1.5
07
饭(酒)店
2.0—4.0
08
医院
1.0—3.0
09
宾馆、招待所
车位/客房
10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4.0
11
影院、剧场
3.0—4.0
12
公园、旅游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2.0—6.0
注:
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综合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和未列入上表的其它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潍坊市停车场规划要求。
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和主干路相连。
3.室外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应小于20%,其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5米的绿化隔离带,和其它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5米的绿化隔离带,停车场内应按停车方式和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绿化铺地。
4.独立建设室内公共停车库时,绿地率不得小于25%,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八章城市景观及其它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都应纳入城市规划,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符合有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汛、铁路、航空、通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在审批的规划方案基础上编制环境设计,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四条沿主次干道不再审批五层以下(高层建筑裙房除外)建筑;
其中沿健康街、东风街、胜利街、北宫街、北海路、月河路和市商业中心区(东到潍州路东侧,西到向阳路西侧,南到健康街南侧,北到福寿街北侧)范围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建筑,原则上只允许建设高层建筑。
建筑里面色彩和谐,外墙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
第四十五条山体周围的建筑不得对山形成封闭式遮挡,控制好规划的视线通廊;
山体周围500米范围内规划建筑一律采用坡屋顶,审批时必须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第四十六条新建居住小区、旧村改造小区、单位院落,沿城市主要街道的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沿街面总长度的2/3.,其余部分作为绿化或停车场用地。
其它需要沿城市主要街道进行建设的,除城市规划特殊要求外,应至少留出沿街面总长度的1/4,作为绿化或停车场用地。
第四十七条新建居住建筑一律采用坡屋顶,且条式建筑不应超过三个单元。
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底层或地下室,不得单独建设附房和圈建院子。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
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规划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墙退用地红线1米以上;
2.围墙形式为透空式;
3.围墙高度不超过1.6米;
4.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
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墙高一般不得超过2.2米。
第四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潍坊市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潍坊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骑楼:
临道路的建筑物将底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底层人行通道上部,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连同柱廊称之为骑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