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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制度文档格式.docx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

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 会计交接制度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固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交接材料。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职务,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第六十六条 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帐本,不得重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工作变动,必须写书面移交材料,未了事项交接清楚,由监交人签字盖章。

 会计交接制度

(二)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同一单位内部、前后任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

为明确责任及保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办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应移交下列主要手续:

  一、有关印鉴、现金、支票本。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以及其他应移交的手续。

  会计主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由科长或局长监交,或同时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协助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时,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离职者外,必须全部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登记完毕。

记帐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在主要帐册所记数字最后一笔处签章。

年度内的会计移交,接替人员应使用移交帐簿,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会计交接制度(三)

  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交接人员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财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移交人员在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清楚之前不得调离。

  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会计凭证。

  

(二)会计凭证尚未登记账目的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会计电算化部分,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名称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

  (五)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的未了事项、重大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介绍清楚。

  第四条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接交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移交时要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点交,点交前需要进行总账试算平衡后点交。

接管人员发现账款、账账不一致或者有“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额要与账簿的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记录数额交接。

  3.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及发生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的实物要进行实地盘点,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往来款项,须与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

  5.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交接双方要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并将发生额和余额试算平衡表打印,双方在试算平衡表上签字确认。

确保数字正确无误后再进行交接。

  7.各项交接手续办完之后,在规定交接日,在计算机上变更会计人员(用户)权限。

  

(二)专人监交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专人监督交接。

以起到督促、公证作用,对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督交接。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1)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督交接,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督交接,如:

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2)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督交接,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交接。

  (3)不宜由单位领导监督交接,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督交接。

  第四条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第五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一)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人和监督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接管人员要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资料前后衔接、完整。

  (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条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行政科主管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管人员对接管后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移交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行政科负责解释本制度。

会计交接书

30:

30来源:

会计交接书,移交人吴X 

因工作调动,经厂财务科决定,将其担任的存货核算会计岗位工作移交给武X 

接替。

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手续:

  会计交接书范文

  移交人吴XX因工作调动,经厂财务科决定,将其担任的存货核算会计岗位工作移交给武XX接替。

    

(一)移交前业已受理的全部存货核算业务会计凭证,已由移交人填制完毕。

  

(二)截至交接之日,凡应登记的帐簿,业已登记完了,并在明细帐最后一笔余额之处加盖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负责。

  (三)对尚未处理材料核算往来帐,已开列出应付购货款明细表和包装物租金明细表,并写出长期挂帐的情况说明(附后——略)

  (四)对采购材料经济合同登记簿中已履行合同与未履行的合同,均按顺序逐笔交待清楚。

采购合同的印花税,也已全部交纳。

  (五)保管期内材料采购人库单和出库单的存根,已装订成册,编号为材字第X册至第X册,共XX册(按月份装订,保存期3年),经点收无误。

  (六)本月末各种材料明细帐记载的库存数量、金额,经与总帐、仓库保管帐核对,都完全相符。

  (七)印鉴农牧机械制造厂材料采购合同专用章一枚,经点交无误。

  、

  (八)移交的帐簿有:

  1.材料采购明细帐本  2.应付购货款明细帐本  3.应付包装物料押金明细帐本  4.包装物明细帐本  5.暂估人库明细帐本  6.材料计划价格目录本

  (九)移交人对会计核算程序、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材料价格分析计算程序公式和近期的一些优惠政策等,在移交过程中已向交替人作了详细介绍。

  

  (十)交接日期:

xx年x月x日

  (十一)移交后,如发现原经营的会计业务中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移交人负责。

  (十二)本交接书一式四份。

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各执一份,送厂档案到存档一份。

 

 移交人:

吴XX(签章)  

接管人:

武XX(签章)  

监交人:

郭XX(签章)  

总会计师:

纪XX(签章)  

XX农牧机械制造厂财务科(公章)

200X年X月X日

  会计工作交接书

  财务科长工作交接书移交人原任财会科长王×

×

因另有任用,厂部决定将财会科的工作移交给新任科长尚XX接替。

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事项:

  一、科内人员与分工

  1.郭XX:

分管综合财务;

  2.马XX:

分管成本核算;

  3.郑XX:

分管损益与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核算;

  4.徐XX:

分管投资、债权、存货、负债核算;

  5.苏XX:

分管货币资金核算。

  二、会计帐簿、凭证及报表

  1.1993年度总分类帐和各类明细帐共36本;

  2.1993年度“会计赁证”106册;

  3.1993年1、2、4、5、7、8月份和1、2季度会计报表各1份。

  三、印鉴

  1.×

精密仪表厂财会科印章壹枚;

  2.调/精密仪表厂财务专用章壹枚;

  3.调\精密仪表厂银行往来专用章壹枚;

  4.调/精密仪表厂现金付讫印章壹枚;

  5.×

精密仪表厂现金收讫印章壹枚;

  6.厂长杨调公用名章壹枚;

  四、会计档案

  1.1985年至1992年度各种会计帐簿XXX本;

  2.1985年至1993年度会计凭证共计XXX册;

  3.1985年至1993年度各月、季、年会计报表已分别按年度册,共计9册;

  4.1985年至1993年各季度、年度财务计划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均按年度装订成册,共计9册。

  五、其他事宜

  1.空白现金支票XXX张(自XXX号至XXX号);

空白转帐支票xxx张(自XXX号至×

号)。

  2.全厂《八五》发展规划(财务部分)草稿1份,需提交总会计师和厂务会议、职代会讨论修改定稿后,再上报主管局。

  3.本厂清理“三角债”实施方案(草稿)1份,亦需提交总会计师和厂务会讨论审定。

  六、交接日期

  交接工作于1993年X月x日结束。

在交接过程中,因帐务处理等原因出现的工作交叉,仍由科内具体经办人员负责。

  七、本交接书一式四份

  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厂部存档一份。

  移交人:

王XX(签章)

  接管人:

尚XX(签章)

  监交人:

冯XX(签章)

  总会计师:

纪XX(签章)

  200X年x月X日

  会计工作交接书范文

  出纳员工作交接书移交原出纳员朱XX,因工作调动,财务处已决定将出纳工作移交给金XX接管。

现办理如下交接:

  

(一)交接日期:

  199X年X月X日

  

(二)具体业务的移交:

  1、库存现金:

X月X日帐面余额xx元,实存相符,月记帐余额与总帐相符。

  2、库存国库券:

478000元,经核对无误。

  3、银行存款余额xxx万元,经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

  (三)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文件:

  1.本年度现金日记帐一本;

  2.本年度银行存款日记帐二本;

  3.空白现金支票XX张(XX号至XX号);

  4.空白转帐支票XX张(XX号至XX号);

  5.托收承付登记簿一本;

  6.付款委托书一本;

  7.信汇登记簿一本;

  8.金库暂存物品细表一份,与实物核对相符;

  9.银行对帐单1一10月份10本;

  10月份未达帐项说明一份;

  (四)印鉴:

  1.XX公司财务处转讫印章一枚;

  2.XX公司财务处现金收讫印章一枚;

  3.XX公司财务处现金付讫印章一枚;

  (五)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

  199X年X月X日前的出纳责任事项由朱XX负责;

  19XX年X月X日起的出纳工作由金XX负责。

以上移交事项均经交接双方认定无误。

  (六)本交接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分,存档一份。

朱XX(签名盖章)

金XX(签名盖章)

迟XX(签名盖章)

  XX公司财务处(公章)

1.移交点收工作的6项要求

  

(1)现金交接要求: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交接要求: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其他资产交接要求: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会计资料交接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5)印章票据的交接要求: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电子数据的交接要求: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会计离职交接手续

2010-07-0709:

33:

29来源:

中国税务报

对一家公司来说,会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会计人员如果离职,是否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

  对一家公司来说,会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结合《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实务进行分析。

  会计人员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

  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会计人员离职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交接,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也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

我国法律对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同时,《会计基础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的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之一:

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第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第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准备之二:

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应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二)交接时的移交点收和监交工作

  1.移交点收工作的6项要求

  2.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人员交接实务

  

(一)交接项目之一:

科目余额及账簿资料交接清单

  1.科目余额交接目录(离职会计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

  比如:

  现金余额   ×

  银行存款余额 ×

(其中:

A账户余额×

,B账户余额×

等)

  应收账款余额 ×

  ……

  2.所交账簿交接目录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

  3.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核对情况说明

  

(二)交接项目之二:

纳税资料交接清单

  1.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2.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3.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

  4.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

  6.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三)交接项目之三:

其他交接及注意事项

  1.各明细科目及总账科目核对清楚;

  2.未完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3.特别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4.前期调整事项明细及原因说明报告;

  5.非常规工作明细清单;

  6.全面盘点,并核对各资产账项与实物是否相符;

  7.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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