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大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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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大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

题型

选择5*2’(单选)

判改5*3’(判断1’、改错2’)

名释3*4’

简答2*6’

论述1*9’

分析42’(案例15’、材料15’、法条对照(新旧法从中看出什么)12’

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同的解决方案

(1)环境污染两大解决方案

公共,管制税收补贴交易许可证

私人,慈善行为道德约束科斯定理(最大限度降低交易程度)

新法,学校新闻媒体公众

(2)生态破坏解决方案

强调规划、自然资源的权属、禁限制

2、环境法的作用定纷止争:

管制税收补贴

3、

(1)环境影响评价

范围:

建设项目和部分规划

建设项目:

重大:

报告书中等:

报告表较轻:

登记表

河水排污需拿到排污许可——以浓度为主,总量为辅

(2)排污收费排污许可三同时制度

(3)环境标准排污标准质量标准

1、环境问题及分类;环境问题产生阶段(两大);局部阶段的三个时期;八大公害

2、个人:

通过法律、市场作用机制、共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规范人的行为

3、国家:

源头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事前,环评、三同时、许可证;事中,排污许可、排污收费、日常监督;事后,限期治理)

行政:

投资环保项目、监督管理、引导作用、行政命令管制

4、公众参与原则、条件(环境知情权、环境信息公开、程序性保障)

5、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早期:

89年环保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属于经济发展的从属地位;

现在:

经济的发展在环境的限度内,可持续发展,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6、新环保法的修改的热点和发展

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环境行政管理、经济方式引导、环境公益诉讼、环评制度、环境诉讼

7、可持续发展概念(布伦特兰);本质内涵及特征

8、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概念、特征、内容、形式

9、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

10、环境资源民事责任、诉讼

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一)局部环境问题阶段

1、原始人类时期,即人类社会早期

2、农牧业时期,即农业社会

3、工业革命时期,即产业革命后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八大公害事件)

八大公害:

马斯河谷、多诺拉烟雾、伦敦烟雾、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米糠油、痛痛病、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

六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二)全球环境问题阶段

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臭氧层破坏

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大规模的生态破坏

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环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资源法律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1、环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因人类——环境关系而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2、环境法要实现协调人类——环境关系的目标,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调整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才能完成;

3、环境法是建立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

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类社会关系以人类——环境关系为其产生的基础,即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一)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客观性、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二)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观性、环境效益优先性)

环境法的体系

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环境法目的的概念

环境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结果。

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目的二元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

(一)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立法目的之必要性

1、从经济发展与环境的长远观点来看,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乃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的基础,因而经济与环境并不矛盾;

2、短期内存在矛盾,应通过法律机制加以制衡,限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

3、所以,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二)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WCED,1987)

(三)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

1、公平性(两个方面)

本代人的公平:

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性,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均等的发展机会。

代际间的公平:

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要求世世代代公平地利用自然资源。

2、持续性

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3、共同性

目标的共同性和行动的联合性

4、需求性

坚持公平性和长期的可持续性,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的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机会。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

源头控制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全程控制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贯彻:

1、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

2、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

3、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一)概念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现实意义:

1、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

1、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2、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3、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4、建立和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排污制度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风险预防原则

(一)概念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

(二)采取风险预防原则的原因

1、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广,接触污染的对象也比较普遍,甚至从国内扩展到国际。

2、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甚至是难以逆转的。

3、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强,可以产生多种危害。

同时,其产生和发展又有一定的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之科技发展的局限性,人类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活动所可能造成的长远影响和后果常常难以及时发现,一旦后果出现,已为时已晚。

4、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治理的费用要远远高于预防的费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是不合算的。

5、预测环境影响的科学技术的有限性和滞后性。

6、替换手段的可行性。

(三)我国实行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意义

1、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以有限的资金来有效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2、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使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的防治。

(四)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

2、合理布局。

3、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4、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四、环境民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一)概念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二)实行环境民主原则的现实意义

1、实行环境民主制度,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3、有了公众的参与,有利于保存一些并不为管理者知道的环境资源,而且,还可能找到最为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

1、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

2、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3、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4、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5、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环境权的主要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

如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宁静权、嫌烟权、亲水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

2、环境状况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3、环境事务参与权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

2)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

3)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4)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5)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4、环境侵害请求权

环境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具体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不法侵害的请求权等。

公民环境权

一、环境使用权

即环境容量使用权,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性:

1、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2、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

3、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

4、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

5、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

2、环境保护相邻权

(一)定义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二)特点:

1、相邻范围扩大。

2、内容的广泛性。

3、客体的生态性。

4、利益的多元性。

5、权利的复合性。

(三)环境保护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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