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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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共同承租人(合租人)情况

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作为产权人□受产权人委托,将位于本市区小区栋单元

层号(室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交付

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房屋租赁期起始日两日内,即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使用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及附属设施和设备,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及其它设备设施交付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租金

(一)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现时租金标准为

元/m²

/月,月租总金额为元。

(二)依据本市有关政策,租金缴交及相应补贴发放具体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房屋租金据实缴交。

乙方如符合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条件,在按季足额缴纳租金后,可按武汉市相关规定按季领取租金补贴。

2、经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核定,乙方符合租金直接减免条件,减免后实际月租总金额元。

乙方享受租金直接减免后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三)房屋租金按季度缴交,乙方按季应缴金额为仟百拾元角整。

首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日期计算;

下一季度租金应在上一季度的第三个月25号之前向甲方交纳。

缴纳租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1、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

2、交到甲方指定的代收单位:

3、其它方式。

(四)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二收取违约金。

经甲方确认应缴金额后,乙方应到□甲方□甲方指定代收单位补缴租金和违约金。

(五)合同期满前乙方提前退租的,自起租时间至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之日计算,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租赁期内,甲方可根据武汉市物价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对于该项目调整租金标准的批准文件调整租金,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数额缴纳租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两个月租金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缴纳1000元使用押金。

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符合租金直接减免条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第2种方式缴交租金的,可免于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

(二)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缴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租金、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款后,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其补足。

乙方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按履约保证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足履约保证金以及缴纳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违约金。

(三)租赁期内,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乙方拒绝或怠于承担维修、更换以及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使用押金代为进行维修、更换,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完成维修更换并从乙方使用押金中扣款后,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其补足,使用押金不足而由甲方垫付部分应一并支付。

乙方逾期未补足使用押金或未支付甲方垫付部分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足使用押金、支付垫付部分以及缴纳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违约金。

(四)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解除,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维修、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齐。

第五条相关费用

(一)房屋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符合租金直接减免条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第2种方式缴交租金的,可不承担房屋物业服务费用。

(二)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上网费、有线电视使用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安全和基本适用的状态。

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维修或更换。

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扩大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

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

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爱护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责任;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无法维修的,可由甲方负责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和材料费用或按照市场价由乙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乙方应执行当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

乙方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按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从使用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环境卫生,禁止乱抛垃圾、杂物,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屋顶等共用部位。

乙方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向乙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租赁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

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租赁期内,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新就业职工还包括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如实向其租赁资格核准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八)乙方和共同承租人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市、区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终止;

(三)乙方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条件,本合同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有转租出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出借获利。

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记入乙方诚信档案:

(一)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该租赁房屋的;

(三)乙方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故意隐瞒超过三个月的;

(四)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或累计三次逾期缴纳租金的;

(五)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空置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严重损坏的;

(八)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九)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三次仍然不改正的;

(十)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房屋腾退

(一)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周内,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腾退。

乙方腾退3日内,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燃气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

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乙方不恢复、修理和赔偿的,甲方可自行组织修理,相关费用从乙方的使用押金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二)甲乙双方完成现场交验,结清租金、履约保证金、使用押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及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并在《退房交验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乙方已腾退其承租房屋。

(三)乙方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形成的附属物归甲方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四)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经乙方申请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不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过渡期满后,乙方拒不退出该房屋的,甲方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租金标准2倍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直至乙方退出该房屋。

第十一条房屋续租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房管部门申请复核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复核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承担而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从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维修义务,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因交付房屋质量问题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损失扩大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一、三款执行。

(三)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乙方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按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事项

乙方经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核定,达到或不再符合租金直接减免条件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租金缴交及相应补贴发放方式,并相应调整关于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物业服务费用的约定,其中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仍按原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约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交所在区房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共同承租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及其它设备设施交付清单

序号

附属设施及

其它设备设施

单位

数量

完好程度

(新旧)

备注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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