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对照表之欧阳育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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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对照表之欧阳育创编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时间:
2021.02.04
创作:
欧阳育
检查
项目
涉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目录》
落实管理机构
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有相关的兼职、专职管理人员,并以内部文件形式下发。
落实责任人员
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公示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
落实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员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举行演练;制定本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设备的责任科室,对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和管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按设备分类,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齐全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在用特种设备应持《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
定期检验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验,并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
责任
主体
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非法生
产单位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立即停止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在厂家的予以没收,已经出厂的责令恢复原状再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处罚:
在厂家的予以没收,已经出厂的责令恢复原状再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超出许可种类范围进行特种设备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责任
主体
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制造单位
擅自制造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特种设备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制造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特种设备),立即整改,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处罚:
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并处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未经型式试验即投入制造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制造未经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改的,处以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处罚: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
主体
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制造单位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文件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按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处罚: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施工单位
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书面告知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处罚: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施工单位
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使用单位
对施工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限期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使用单位,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处罚: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单位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处罚:
限期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获过许可的
生产单位
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
2、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3、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1、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按相关要求办理并具备生产条件,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产,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3、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处罚:
1、限期按相关要求办理并具备生产条件,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2、限期内取得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3、立即停止超范围生产,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以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获过许可的
生产单位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处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并处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或销售等经营行为,
没收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并处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或销售等经营行为,没收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并处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销售单位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销售、出租的特种设备并处罚金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销售、出租的特种设备并处罚金。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改正,按要求建立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