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52652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21.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附件1: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1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轻微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5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6-1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1-2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21头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

 

2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轻微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1-5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6-1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11-2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21头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的造成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但未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轻微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生猪2头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000-10000元或生猪3-1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至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15000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1万元-2万元或生猪11-2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倍至3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7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20头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

 

8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轻微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生猪2头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000-10000元或生猪3-1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至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15000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1万元-2万元或生猪11-2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倍至3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7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20头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论金额,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9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