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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发布。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地拆迁补偿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补偿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所引起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

第十七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但正常耕种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房屋及装饰装修按照附件一规定的标准补偿。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预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未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经复核后予以确定。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还建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收城市(包括城关镇)总体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但县(市、区)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征地单位进行还建安置。

征收城市总体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原则上实行还建安置。

对当地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十二条采用货币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合法的房屋占地面积6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和“三通一平”工程补偿费(其中云溪区、君山区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按23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地域按120元/平方米补偿);

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超深基础补偿费(其中云溪区、君山区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按9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地域按50元/平方米补偿)。

并另行支付办理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有关批准(权证)手续费用6000—8000元。

第二十三条采取还建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征地单位负责还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按规划设计要求平整场地,还建水源、电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础(砖混房正负零1米以下,砖木、土木房0.5米以下每平方米超过2立方米以上的挖填土方)及道路。

拆迁房屋室外水、电、路、排水等设施不予补偿。

(二)拆迁一处房屋原则上由征地单位负责安排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而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还建地。

第二十四条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的,按照附件七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不按照附件七的规定补偿,但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近6个月有纳税凭证的,可给予3000元包干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征购标准增加60%的补偿额(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拆迁企业非生产用房(含辅助用房),按房屋结构类别的征购标准增加30%的补偿额。

拆迁正在使用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合法建筑面积增加40%的补偿额。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建的,由征地单位按原道路标准重建,原道路不予补偿。

不需要重建的,按道路结构类别进行补偿。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收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每立方米补偿10元造塘费,原水塘的砖石挡土墙、护坡及其他设施,按照附件三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水渠需要恢复的,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水渠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按照附件四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搬迁费、过渡费可分户享受。

第三十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附件五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附件八规定标准包干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的村(居)民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将属于承租人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予以确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房屋及设施补偿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云溪区、君山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调5%—10%,其他地域可下调10%—15%。

第三十九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征地时,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元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未按照原标准补偿到位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件:

1、房屋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2、树林、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5、迁坟补偿标准

6、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

7、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8、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附件一:

房屋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序号

结构

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

货币

补偿

安置

(元)

还建

砖混

1、主体结构要求

①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

②标准梁柱,③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预制板架空;

④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⑤梯间为金属、木质、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

层高3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

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

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

④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⑤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

⑥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

⑦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

⑧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880

75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80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45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另行补偿)。

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砖木

②砖石基础、木架红瓦屋面、纤维板平顶;

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

层高3.2米。

④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

⑤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

⑥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670

550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490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37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18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另行补偿)。

6、农业、畜牧业生产等合法偏(杂)屋,参照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70%补偿。

7、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土木

①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

②红瓦屋面;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

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或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

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

③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

④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450

350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320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22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13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另行补偿)。

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20元/平方米。

说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一层砖混房外设楼梯的,按单项工程标准补偿。

二、房屋的标准层高为:

砖混房3米,砖木、土木房3.2米。

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的,每10厘米按该房屋补偿单价增减1%。

房屋层高1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10%给予补偿;

1米以上1.7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30%给予补偿;

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50%给予补偿;

2.2米以上但未达到标准层高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的补偿单价核减系数给予补偿。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

砖木、土木房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三、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包括:

拆除工资;

重建工资;

材料损耗;

飞檐下的阳台、台阶,室外滴水明、暗沟,撒水坡、落水管、挡雨板、天沟,地面防潮层;

室内水、电设施,包括上下水管、水龙头、室内暗沟、照明线路、灯管、插座、吊扇、壁扇、换气扇;

砖混房室内预制板挑楼梯、钢管栏杆扶手;

钢筋砼结构的壁柜、搁板;

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2立方米的挖填土方及部分基础(正负零以下砖混房1米以上、砖木土木房0.5米以上)处理费用;

距拆迁地2千米范围内的运输费、材料堆放保管费。

四、凡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的房屋及装修归申请用地单位所有。

五、寄搭相邻围墙、驳岸超过整栋房屋外墙周长1/4的按补偿单价减10%。

六、房屋的折旧,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为参考依据,视房屋使用年限、质量、维护情况确定。

房屋结构

已用

使年

用限

房年

屋限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60~80年

40~60年

30~50年

10~15年

十成

10年以内

8年以内

6年以内

4年以内

九成

11~16年

9~12年

7~10年

5~6年

八成

17~24年

13~18年

7~9年

七成

25年以上

19年以上

17年以上

10年以上

七、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的补偿标准增加20%计算。

附件二:

树林、青苗补偿标准

(一)零星树林补偿标准表

单位:

元/株

规格

种类

苗高(幼树)

胸径(成树)

1米

以下

1—2米

2—3米

6—9

厘米

10—14

15—30

30厘米

以上

樟、梓、

桐、楠

3

5

7

10

15

20

40

1、各种树木、竹类由数株组成一兜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按茅柴补偿。

3、各种绿篱按5元/米补偿。

4、树木归被征收户。

马尾松、杉、国外松、松柏

1

8

12

25

臭椿、梧桐、苦楝

2

4

6

其他树木

按臭椿、梧桐、苦楝标准补偿

棕树

产棕前按大小每株1—4元,产棕后按生产状况每株6—30元

楠竹

8厘米以下

9—14厘米

15厘米以上

(二)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表

生产期

补偿单价

苗期

定植期

始果期

盛产期

备注

桔类、梨、柚

120

1、桔树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

栽种1年内,苗高1米以下;

定植期:

栽种1—2年,树高1—2米;

始果期:

栽种2—4年,树高2—3米,单株冠径须达2米以上,最低亩产600公斤;

盛产期:

栽种4年以上,树高3米以上,单株冠径须达3.5米以上,最低亩产1500公斤。

2、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桔树标准执行。

桃、李、枣、椒子

30

80

葡萄、金桔

和其他果树

50

茶蔸

(三)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元/亩

生产期

补偿单价

苗高

3米以下

胸径

6—14厘米以内

14厘米以上

樟树、马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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