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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颁发驾驶证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  )

10、行政法中所指的行政是公行政,而不是私行政。

  (  )

1——5:

FFFTF

6——10:

FFTFT

1、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也可以为之。

2、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失职,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

4、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政府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及其内设机构。

5、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一样,都同属于派出性质的组织,因此,他们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6、职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随着行政机关的设置而产生,并随其撤销而消灭。

7、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处罚权。

8、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

9、《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

1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行政法规来设定。

1——5:

FTFFF

6——10:

TFFFF

1、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或调整行政的法,所以,行政法与行政是同时产生的。

()

2、行政管理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3、凡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皆称为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4、执行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5、行政程序法就是行政诉讼法。

6、防止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7、公安派出所是派出机构,所以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8、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未经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不会主动实施行政许可,所以它也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9、行政管理中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因此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10、行政行为的成立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1-5:

×

6-10:

1、行政法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故不可能有行政程序法的法典。

2、行政主体不一定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3、从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来讲,社会中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成为某一个特定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的可能。

4、加处罚款与征收滞纳金是执行罚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所以是无需区别的同一概念。

5、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未经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不会主动实施行政许可,所以它也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7、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自由作出选择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

8、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即使其申辩是无理的,不成立的。

9、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

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0、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

1、本案涉及责任年龄法律问题。

(4分)

2、本案的处罚不完全适当。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是正确的。

对已满14周岁的学生,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分)

(二)(本题20分)

1、属于行政行为(4分)。

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4分)。

应具体进行分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类纠纷既不在不可诉行为之列,也不属于可诉行为的范围,是否受理这类案件,更多的时候受到实践中法院和法官们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以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12分)

贰.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

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

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

遂将朱某行政拘留;

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

王某对此均不服。

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6分)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

(3分)

(3)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

是;

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答:

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

本案被告是海关。

3)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叁.案情介绍:

2008年7月3日6时许,府谷县王家墩乡贺家堡村村民贺立旗驾驶自家农用货车去府谷县城,在阴塔新区(黄河边),被在此检查的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拦住后,贺弃车离开,交警随后追赶。

贺沿黄河岸边向上游跑去,突然跳入黄河,后死亡。

据贺立旗妻子高燕林讲,当时她在车上坐着,交警拦住车后,丈夫害怕被再次拘留,从车上下来,顺着河堤台阶下到黄河边,然后沿黄河边向东走。

而执勤交警紧追其后,跑了200多米后,她丈夫进入涵洞下躲避。

可是谁也没想到,交警还是紧追不舍。

她丈夫从涵洞出来后继续朝东走,这时交警距离他丈夫很近了。

交警对她丈夫说:

“你上来,我们不抓你了。

”但是丈夫不知道怎么想的,就跳到黄河里,很快丈夫就被河水淹没的只剩下脑袋。

府谷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志鹏介绍,贺立旗因无证驾驶,先后被交警部门拘留3次,罚款多次。

事发当日,该大队在阴塔新区设卡查车,执勤交警发现其驾驶的车辆未挂牌照,遂将其驾驶车辆拦住,不料却发生了这一事情。

7月5日,跳河司机尸体打捞上岸后,在运尸途中,家属与交警队在府谷县黄河桥头发生抢夺尸体,引起许多群众围观,有人趁乱起哄打砸警车,当地政府紧急启动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迅速控制局面,至7月6日凌晨1:

30,局面得到控制。

后来,7名参与起哄、打砸警车者被警方带走,同时当日6名执勤人员已停岗接受调查。

府谷交警大队共有工作人员141名,正式民警只有11人,其余130名均为协警。

据了解,事发当天带队查车的是府谷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苏海荣,其余5名均为协警。

当天执勤人员均身着警服,协警的编号开头字母为XJ。

目前,该大队已要求当事的6名执勤人员停岗接受调查。

试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评析本案。

(要求:

条例清晰,观点正确,理由充分。

答题要点:

主要考察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肆.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

中超"

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

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

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

(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

(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

一事不再罚"

之原则?

3、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4、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市工商局作出处罚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

地域管辖"

和"

事项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

"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石家庄市"

,因此,就"

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

但是,就"

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

权的限制。

《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圩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

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

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

权限,因而是不合法的。

(2)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理论上讲,"

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

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

有两个基本含义;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

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

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

原则。

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

原则的违法行为。

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

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3)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两处不合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32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伍.案情介绍:

2009年3月4日,由湖北省公安县县长任组长的公安县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公烟整[2009]3号”文,文件全名为“公安县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县直部门和单位及乡镇公务用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文件要求全县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烟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还附了一份全县102家县直部门和单位公务用烟指导性计划表。

按计划,这些部门和单位今年需抽2.3万多条香烟。

其中,县公安局任务最多,全年2500条;

最少的如老干局、妇联、文联等单位,也有50条。

“抽烟文件”制订了详细的考核办法,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甚至规定“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公务用烟指导性计划任务的县直部门和单位,由县财政部门按公务用烟可供品牌均价,直接相应扣减公用经费”。

公安县常务副县长、县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勇告诉记者,当时县里出台这个文件,主要出发点是为了在烟草领域引导合法消费,打击非法“三烟(假烟、走私烟、非正规渠道购进烟)”。

5月4日,公安县政府发文,作出了撤销“公烟整[2009]3号”文的决定,“抽烟文件”灰飞烟灭。

县政府撤销的理由很简单,县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是临时性行政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试用行政行为的有关原理评析本案。

本题主要考察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及意义。

陆.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

(《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3分)

(2)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罚款处罚,是否违背了"

(3)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4分)

(4)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5分)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

柒.张某家住某市人口密集地区,又临路而居,交通便利。

2004年8月其农村侄女张小某进城务工。

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张某和妻子商议后,便于lo月1在自家的房屋内购进一批香烟、火柴、文具、饮料等对外零售,并在临街窗口打出“便民小卖部”的招牌。

由其侄女负责具体经营。

但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开业一个月后,因居民举报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于11月2日作出了限张某7日内补办营业执照的决定。

11月9日,工商局见张某仍未办理营业执照,遂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限10日内缴清罚款。

12日2日,张某前往银行交罚款时;

被加收了滞纳金。

同日,张某前往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局于次年1月20日办好了执照。

l、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办理营业执照即可是依申请的,也可是依职权的,这种说法对吗?

2、张某被收取滞纳金,请问滞纳金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行政处罚吗?

3、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营业执照属于何种许可?

4、工商局的行为是否有违法的地方?

(5分)

1、办理营业执照实际上是申请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都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尽管当事人不依法办理许可时行政机关可责令办理,但若无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可能作出行政许可。

2、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目的是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它不是惩戒性的行政处罚。

3、营业执照属于一般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即特许)。

前者是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人并没有任何特殊限制的许可,多数许可都是一般许可。

后者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的身份有特殊限制的许可。

这类许可为数不多,常见的主要有持枪许可、烟草经营许可等。

4、工商局的颁布营业执照的行为有违法的地方,违反了有关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已经超越了这一期限。

捌.【案情一】2009年3月4日,由湖北省公安县县长任组长的公安县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公烟整[2009]3号”文,文件全名为“公安县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县直部门和单位及乡镇公务用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抽烟文件”制订了详细的考核办法,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甚至规定“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公务用烟指导性计划任务的县直部门和单位,由县财政部门按公务用烟可供品牌均价,直接相应扣减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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