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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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物资保障

6.5经费保障

6.6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监督检查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为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外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科学扑救森林火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森林防火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乡镇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3)各尽其职,协调配合。

市森林防火相关部门既要各尽其责,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有效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工作准备、队伍准备、物资与资金准备,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组织各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内除外)的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湘潭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协管的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办、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1市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做好森林防火中长期规划,安排森林防火年度工作;

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协调驻潭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

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督促执行;

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组织加强森林防火值班调度,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信息,并及时报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森林火灾防范与扑救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指导全市中长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国、省支持项目的申报,协调重点火险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市经信委:

负责指导林区公共通信和供电设施建设,保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通信畅通,负责组织抢修被火灾损毁的公共通信和供电线路与设备,负责保障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市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应急演练;

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大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单位时,参与应急避险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

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

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失火、纵火、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依法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对受森林火灾影响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认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

对市森林防火所需资金及时下拨,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

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市水务局:

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支持。

市农办:

负责协助森林防火监管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

协助森林防火监管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种养殖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种养殖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

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警报,为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无偿进行宣传。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全市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

必要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气象信息等气象服务。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组织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服务工作。

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负责组织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和演练;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潭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武警市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抓好所属专业扑火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保持应急作战能力。

市公安消防支队:

参加市指挥部要求参加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抓好专业扑火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保持应急作战能力。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能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化时,由承接相关职能的单位履行其相应职责。

2.3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林区的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组织机构,落实防火责任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督查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

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森林火灾隐患;

有计划地铲除可燃物,组织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暸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乡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信息;

设立专门机构并由专门人员掌握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

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将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信息传递到每个村民。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IV级预警(蓝色警报):

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即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止。

3.3.2Ⅲ级预警(黄色警报):

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30%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15天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5天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30%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25天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3天~5天的时期。

3.3.3Ⅱ预警(橙色警报):

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40%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20天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7天,冷锋过境前2天~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30天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7天的时期。

3.3.4I级预警(红色警报):

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

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区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市指挥部批准后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向社会发布。

其中Ⅲ、Ⅱ级、

级预警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及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4.1IV级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和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训练准备就绪;

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

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保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4.2Ⅲ级预警:

级预警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及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

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4.3Ⅱ级预警:

在Ⅲ级预警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及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

各级消防队伍和武警部队进入临战状态;

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3.4.4I级预警:

在Ⅱ级预警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及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

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

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由市指挥部解除预警预报,并予以公布。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市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在火灾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人要赶到现场,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市指挥部可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扑火现场指挥部开展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4.2.2Ⅲ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发生在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

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

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

其他需要由市指挥部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有关成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督导组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牵头,市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深入火灾现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对扑救火灾的指示精神有关情况;

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综合调度组由市林业局牵头,湘潭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

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协调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

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

技术咨询组由市林业局牵头,有关专家组组成。

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灾现场气象趋势等,对火灾现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扑火现场指挥部以及市专门工作组的联系,密切关注火灾应急救援的发展态势,每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4.2.3Ⅱ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发生在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

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扑灭明火;

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

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

根据需要,协调增调驻潭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必要时,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持。

4.2.4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时,市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申请: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

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启动国家森林防火应急响应,接受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扑火救灾具体工作。

4.3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

各级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为:

58222899。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

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及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在省森林防火网络上反馈)。

森林防火期内,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及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1)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行政边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9)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所有森林火灾信息综合报送均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1号)要求办理。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

4.4.1扑火现场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扑火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灾现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

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

火灾现场内及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火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扑火后勤物资分配工作。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扑火救灾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指令。

(8)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

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

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

扑火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战区扑火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救灾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

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扑火救灾的指挥工作。

4.4.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

重兵扑救,彻底清除;

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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