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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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入境必须持有效证件:
护照、签证、其他。
(一)护照
1、护照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2、护照的种类
我国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
(1)普通护照是公民因前往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的证件。
(2)公务护照是发给出国从事各种公务活动的人员,这类护照也适用于临时派往外国从事经济、文化、贸易等任务的人员。
(3)外交护照是一国政府发给出国从事外交工作的政府高级官员、外交及领事官员,参加国际会议的政府代表团成员的证件。
3、护照的申领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护照审批签发的各项手续。
4、护照的内容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
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
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
(二)签证
签证的概念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证:
一国主管机关在外国或本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证件上签注、盖章,表示准许出入或通过本国国境。
概括的说,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其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
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签证则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
(三)其他有效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中旅证”或“中国旅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替代证件,前往世界各国有效;
中国旅行证持有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旅行证是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
签发机构:
旅行证的签发、换发、补发和加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3.大陆罟民在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等因私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如果是去旅游,要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主题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一、概述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外国人出入境的法律规定
我国《出入境管理法》中所说的外国人是指: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他国人和无国籍人。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签证机关:
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签证种类: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根据外国人来华目的不同分为八种,分别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1)旅游签证(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的团队组团来中国,可以发给团队签证。
(2)访问签证(F字签证)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行、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3)学习签证(X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4)工作签证(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5)过境签证(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6)乘务签证(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7)记者签证(J字签证):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8)定居签证(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
(1)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3)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1)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1)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3)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4)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停留居留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
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旅行与住宿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获准后方可前往。
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对外国人的调查和遣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依法对外国人实施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
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1)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2)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3)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4)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5年内不准入境。
作业设计
1、简述护照的概念、分类、有效期。
2、简述签证的概念、分类。
板
书
设
计
课后记
课题
三、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
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2、了解边防检查站的职责
3、了解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管理
4、了解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
5、熟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法律义务
6、了解相关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法律义务
主题三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
1995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目的: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边防检查站的职责:
(1)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一关三检”
◇海关
◇边防检查(边检)
◇安全检查(安检)
◇国家检验检疫(国检):
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查。
二、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1、边防检查站的权利
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边检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拒绝某些人员的处境、入境;
或者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出境、入境人员的义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3、边境地区出境、入境人员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
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4、边防检查拒绝出境、入境的人员
(1)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2)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4)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5)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6)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7)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5、边防检查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
(1)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2)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3)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4)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三、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违禁物品
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枪支、弹药
主题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出国旅游的经营与管理
1、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规定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
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2、审批原则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2)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3)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审查、公布名单
3、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法律义务
(1)组团社的义务
☺填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4、罚则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1)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2)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3)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4)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5)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6)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三、边境旅游的经营与管理
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边境旅游管理的职责
国家旅游局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边境市、县旅游局
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2、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2)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3)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4)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5)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6)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3、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
(2)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
(4)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5)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4、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必须具备申请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实施方案,省、自治区旅游局向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国家旅游局审批。
5、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可出境的人员,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2)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3)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6、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1)双方旅游团出入国境的手续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未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2)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规定验证放行。
(3)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7、参游人员的责任
双方参游人员应持用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两国中央政府协议规定的有效证件。
严禁公费参游,不准异地申办出境证件,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返费用。
1、什么是“一关三检”?
五、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1
1、了解赴台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
2、熟悉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管理
3、了解组团社和旅游者赴台旅游注意事项
赴台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
PPT演示法,讲授法、问答法
主题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自2006年4月16日发布施行,2011年6月20日修订。
二、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管理
1、赴台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
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实行配额管理。
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
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
未经双方旅行社及旅游团成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参加团队旅游的,应事先在组团社登记报名。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