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51515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190 大小:200.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0页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0页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0页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0页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19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docx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

《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第50-C/SG-Q号

译者的话

本书译自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1996年出版的《安全丛书》第50-C/SG-Q号QualityAssuranceforSafetyinNuclearPowerPlantsandotherNuclearInstallations。

该丛书第50-C/SG-Q号是IAEA对核安全标准(NUSS)规划中质量保证实施法规第50-C-QA(78)号、第50-C-QA(88)号,以及质量保证安全导则第50-SG-QA号的又一次修订版。

第50-C/SG-Q(96)号共有两大部分,法规第50-C-Q(96)号和14个安全导则第50-SG-Q1号到第50-SG-Q14号。

第50-C-Q(96)号只提为确保核设施安全在质量保证方面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文字上更为精炼浓缩。

在体例编排上与第50-C-QA(88)号虽有所不同,但包括了第50-C-QA(88)号的所有要求,并有所扩展。

第50-C/SG-Q(96)号系列14个安全导则主要提出了实现法规基本要求的措施,与第50-SG-QA号系列10个安全导则相比,新增两个针对基本要求得到则(不符合性控制和纠正措施、检查和试验)、新增一个针对特殊活动的导则(科研开发的质量保证);还有两个新增的导则弥补了过去的空白,适用于核设施的两个阶段(选址的质量保证、退役的质量保证);删除了质量保证的组织,及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的质量保证两导则,把其内容组合在相关的导则中;第50-SG-Q(96)号系列还调整了某些导则,例如:

把记录制度导则扩编为文件控制和记录,把监查扩编为质保大纲执行情况的评定,把调试、运行质保分成两个单立导则等。

第50-C/SG-Q(96)号编写过程中,吸收了各成员国有成效的经验,具有比第50-C/SG-QA号更好的可操作性。

该系列是同时出版的,不像第50-C/SG-QA号系列是陆续发表的,因此减少了重复、自洽的现象。

迄今,我国核设施所遵循的质保法规和导则是HAF0400(91)和HAF0401—0410。

该系列基本上源自IAEA第50-C-QA(88)号和其所属导则。

考虑到第50-C/SG-Q(96)号涵盖了第50-C-QA(88)号的要求并有所扩充,在条例、可操作性、自洽方面优于第50-C/SG-QA号同时更强调了以绩效为基础,因此有必要尽快地将其译出介绍给读者,以便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开展核设施的质量保证工作。

本书不仅可供参与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人员参考使用,还可供核安全管理当局人员参考使用。

术语

已制定的NUSS质量保证文件,使用了普通日常语言,未使用现有的国家和国际标准所定义通常术语以外的独特质保术语。

以下仅包括整个NUSS规划通用的七个特定术语的定义。

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这些术语,用来划分许可证申领过程的六个主要阶段。

这些阶段中有些阶段可能是同时存在的,例如建造和调试,或调试和运行。

调试(Commissioning)

使已建核电厂部件和系统可运行以及验证它们符合设计假设并已满足性能准则的过程。

它既包括非核试验也包括核试验。

建造(Construction)

核电厂部件的制造和组装、土建和构筑物的施工、部件和设备的安装,以及进行有关试验的过程。

退役(Decommissioning)

使一核电厂永久退出运行的过程。

设计(Design)

为核电厂和其部分制定概念、详细计划、支持性计算和技术规格书的过程和结果。

运行(Operation)

为实现已建电厂的目的而从事的所有活动,其中包括维护、换料、在役检查和其它有关的活动。

核安全(NuclearSafety)

实现恰当的运行条件、防止事故或缓解事故后果,使得厂址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的辐射灾害。

选址(Siting)

为核电厂选择适宜厂址的过程,其中包括对有关设计基准的相应评定和界定。

法规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

1、引言

基本情况(101—104)

101.本法规属于NUSS规划的一部分,它规定了核电厂安全有关的各种质保大纲制定和履行方面的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既适用于营运单位(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单位)的质保总大纲,也适用于核电厂寿期每一阶段个别的其它质保大纲。

102.本法规(第50-C-QA号法规第一次修订)版的再修订仅包含为确保安全第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

所以本法规正文已明显地压缩,而有关怎样履行基本要求的指南包括在相应的安全导则内。

结果是法规非常短,仅列出要求。

已注意到确保早先版本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保留。

新版本中扩展了先前法规的某些要求,如监查和培训,使得更为全面并给出更好的指导。

103.整个已修订的质保法规和相关安全导则,强调的重点是经理们、工作执行者和工作评定者全体对确保质量和实现安全都有贡献。

这种以绩效为基础的质量保证方式,用来纠正某种普遍的错误——质量保证只包括形式主义的要求。

104.营运单位必须示证:

他们有效完成质保要求的情况达到核安全管理部门满意的程度。

为了把焦点集中在绩效上并强调诸如设计者、建造者、运行者、维护工人和辐射防护人员等工作从事者的全部责任,本法规中避免明显地提及核安全管理部门。

主要目的旨在促进、支持和确保核电厂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安全。

目的(105)

105.为了通过持续改善质量所用方法来提高核安全性,本法规的目的是为质量保证制定基本要求。

本法规认为整个工作是可计划、可执行、可评定和可改善的过程。

范围(106—107)

106.本法规为核电厂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将提及的典型工作包括科研开发、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贮存、清洁、土建、安装、试验、检查、维护、修理、运行、技术支持、换料和拆卸。

)质保大纲的制定和旅行,规定了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个人和单位,包括设计者、供应者、建造者、制造者和运行者。

107.本法规中所提的质保基本要求,经过相应的调整,也适用于核电厂以外的其它核设施。

结构(108)

108.本法规界定的基本要求,构成了全面质保大纲的基础。

它们分成三个职能类别:

管理(第2节)、执行(第3节)以及评定(第4节)。

有关法规基本要求的补充信息,在附件中给出。

2、管理

质保大纲(201—205)

(进一步的指南见安全导则第Q1号,第Q8号至第Q14号.)

201.管理者必须制定、履行并维持一个质保大纲(某些成员国把质保大纲称为质保体系或质量体系。

)。

质保大纲必须包括有按本法规的基本要求,怎样管理、执行和评定工作的细节。

质保大纲必须包括工作管理者、执行者和工作合适性评定者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接口。

质保大纲必须提出管理措施,包括策划、进度安排和资源考虑。

202.整个工作和其组成领域的管理者,为了按规定的工程项目活动完成时间进度有效履行质保大纲,必须提供和显示出支持。

运行单位还必须负责制定并履行质保总大纲;若营运单位把制定和履行质保总大纲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委给其它单位,在所有情况下它必须保留总大纲有效性的责任。

203.质保大纲必须规定涉及许多组织部门的各种学科间的方式方法,不得把质保大纲看作单一集团的单独责任范围。

质保大纲必须表明以下三个原则的结合:

(1)经理们为实现单位目的提供计划、指导、资源和支持;

(2)执行工作职能的人员实现质量;以及(3)执行评定职能的人员评价管理过程和工作执行情况的有效性。

质保大纲必须对每个人员有约束力。

204.确定实施质保大纲的物项、服务和过程中,核安全必须作为根本的考虑。

必须根据每个物项、服务或过程对核安全的相对重要性,使用一种分档次的方式方法。

在实施具体质保要求方面,分档次的方式方法必须体现出一种有计划并得到公认的差别

205.质保大纲必须包括一些措施,它们确保文字资料使用者可得到与其相称的语言形成的文字资料。

培训和资格考核(206)

206.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使他们胜任于所承担的工作以及理解他们活动的安全后果。

不符合性控制和纠正措施(进一步的指南见安全导则第Q2号)(207—208)

207.必须识别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物项、服务核过程,评定这些不符合性对安全的影响,并向相应管理层报告。

必须根据评定的结果,接受、拒收、返修或返工这些物项,以及接受或拒收这些服务和过程。

208.为了确保改善,必须确定这些不符合性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其再次发生。

为确定改善措施,必须审查物项特征(如可靠性)、过程执行情况、经验和其它质量有关信息(包括管理过程),以及必须分析数据资料。

文件控制和记录(进一步的指南见安全导则第Q3号)(209—210)

209.描述过程、规定要求或证实设计的文件(诸如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和图纸,或其它媒体),必须经过编制、审查、批准、颁布、分发、授权、修订以及有要求时予以确认生效(validated)。

编制、修订、审查或批准文件的所有人员,必须具体地分派他们的工作,并必须让他们能查阅其建立工作输入所依据的相应资料。

使用文件的人员,必须了解并使用相应的和正确的文件。

210.必须规定、编制、审查、批准和保持人员有关的记录以及描述物项和服务状态、配置和特征及描述过程进行情况并代表质量客观证据的记录。

所有记录必须清晰、完整和可识别的。

必须建立记录制度,以规定记录的标识、收集、索引、归档、贮存、维护、检索和处置。

必须确定记录及其相关试验材料和试件的保留时间,保留时间与涉及的记录、材料和试件类型相称。

3、执行

工作(301—303)

301.在核电厂寿期所有阶段,必须遵循已定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实践惯例和行政控制措施来策划和进行工作。

必须在受控条件下,使用经批准的当时有效的细则、程序、图纸或其它相应方式来进行工作。

这些细则、程序、图纸或方式定期地受到审查,以确保它们的适合性和有效性。

302.必须给物项和服务以标识和控制,以确保其正当的使用。

必须按规定的那样运输、贮存、装卸、维护、操作和使用物项,以防其损伤、丢失或变质。

303.用于过程监控、数据收集、以及检查和试验的设备,必须是具有恰当量程、类型、准确度和精密度的设备。

设计(304——305)

304.设计和以后的变更,必须按已定工程规范和标准执行,并必须体现适用的要求和设计基准。

必须确定设计接口并加以控制。

305.设计(包括设计手段以及设计输入和输出)的合适性,必须由原从事该工作者以外的人员或工作组加以验证或确认生效。

在设计投入使用之前,必须完成验证、确认生效和批准。

采购(进一步的指南见安全导则第Q6号和第Q7号)(306—308)

306.购得的物项和服务,必须满足已定的要求并必须如规定那样地运作。

必须根据已定的准则评选供方。

307.采购文件中,必须制定和规定确保物项和服务质量所必需的要求。

在使用所购物项和服务之前,必须能得到它们满足采购要求的证据。

308.采购文件中,必须规定报告背离采购要求情况的要求。

针对验收的检查和试验(进一步的指南见安全导则第Q4号)(309—310)

309.必须使用已定的验收和性能准则,实施对规定物项、服务和过程的检查和试验。

必须制定检查和试验的深度,以及人员独立性的程度。

310.必须使用诸如停工待检点和状态指示物之类的行政控制措施,以防绕过所要求的检查和试验。

必须预防无意地使用、安装或运行未通过所要求检查和试验的物项、服务和过程。

4、评定

管理者自我评定(进一步的指南见安全导则第Q5号)(401)

401.各层次的管理者,必须定期评定他们负责的管理过程。

管理者必须物确定他们在建立、促进和实现核安全目的方面的有效性。

必须识别管理过程中妨碍实现核安全目的的薄弱环节和障碍因素,并加以纠正。

独立评定(进一步的指南见安全导则第Q5号)(402—405)

402.必须以管理者名义实施独立评定,以便衡量管理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