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吊桶车等采购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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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磋商邀请
淮安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淮安市洪泽区环境卫生所的委托,就该单位的吊桶车等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HAZC-14-HZ
二、项目简要说明:
本项目共分为A、B两个包:
A包小拉臂车等采购;
B包小吊桶车采购,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
A包预算价:
肆拾贰万元整(¥
:
42万元);
B包预算价:
贰拾万元整(¥
20万元)。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须作出承诺;
(内容如格式三)
3、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磋商;
4、根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供应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装订在磋商文件中)或提供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必须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由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装订在标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复印件装订在标书中);
供应商提供所投全部产品的质保承诺书;
供应商所投型号车辆须取得工信部车辆上牌公告的证明文件。
5、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磋商截止时间之前,被“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
具体资质审查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四部分”。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采取资质现场审查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组织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磋商文件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可继续参加磋商,若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继续参加磋商的资格。
四、磋商文件发布信息:
1、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洪泽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淮安市洪泽区政府门户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磋商文件直接网上下载。
2、磋商文件材料费:
人民币300元/每包(售后不退),磋商现场缴纳。
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特别提醒:
各供应商在文件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陆网站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供应商未能连续登陆网站查看,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18年10月22日下午14:
00分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30分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会议室
(1)(淮安市洪泽区益寿路北侧渤海路东侧,新华书店一楼)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磋商时间:
磋商地点: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淮安市洪泽区益寿路北侧渤海路东侧,新华书店三楼)
七、本次磋商联系事项:
磋商文件询问(质疑)事项联系人:
潘军联系电话:
采购人联系人:
采购人联系地址:
磋商现场事项联系人:
孙华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43号
八、其他事项:
1、本次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A包伍仟元整;
B包肆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主体必须是供应商本身,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转账支票进账单这三种非现金形式之一。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2、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3、磋商保证金交纳信息:
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
开户名: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
子账号: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行
行号:
3048
备注:
因民生银行在洪泽为新设网点,各银行网银系统中可能会找不到洪泽支行,如在操作中遇到此问题,可以选择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营业。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友情提醒: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全部内容。
如果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和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未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合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符合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中供应商资质要求;
凡有能力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服务的供应商均为合格的供应商。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淮安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淮安市洪泽区环境卫生所(以下简称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
成交价*%,含全部费用,此项费用含在磋商报价中,但不单独立项,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两日内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此费用须包含在磋商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列项计取。
4.法律适用
本次磋商活动及由本次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参加磋商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和规定。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构成包括:
第一章磋商文件
7.磋商文件的澄清及答疑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人(时间以采购人接收书面文件日为准,递交文件时须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必须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以上由人社部门出具的由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采购人对磋商截止时间前五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邮寄或传真)。
由于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未按上述要求及逾期递交对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将不予收理)。
8.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在磋商时间前,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正。
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由于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更正公告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代理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日期。
三、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有关格式按磋商文件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注:
有关格式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磋商函格式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授权委托书
承诺书
报价明细表
磋商文件第四章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11.磋商报价
本次项目报价为全费用报价,涉及到的人工费、运输费、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设备维护费等全部费用计入总价,由各供应商自行核算其他费用的发生数额,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代理机构不接受备选的磋商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磋商报价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2.磋商保证金
本次采购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B包肆仟元整;
保证金的交纳主体必须是供应商本身,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磋商保证金单据递送到磋商现场。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条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形式: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正常情况下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不计利息)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特殊情况下按第条规定执行。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携带合同原件至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协助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洪泽分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4)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3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若发生本条第款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并申请取消其成交资格。
13.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之日起计算的六十天,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将被视为非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
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放弃磋商,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有限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须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4.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0条的要求,编制一式四份响应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装订方式为左侧胶贴平本装订。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须打印,正本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委托受托人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本磋商文件所表述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信封(箱)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
信封(箱)封面注明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请勿在(磋商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响应文件未按第和条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不对响应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6.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代理机构可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7.迟交的响应文件
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开始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5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加注“修改”字样。
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否则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
19.磋商
代理机构将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采购人、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磋商活动。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0.磋商小组
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由行业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磋商小组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1.磋商程序
磋商开始前,由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磋商文件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可继续参加磋商,若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取消其继续参加磋商的资格。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按第二章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资格证明文件,并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磋商现场,以备验证。
供应商委托受托人参加磋商的按第二章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将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磋商现场,以备验证。
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可以是多轮次进行。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如果参加供应商试图向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可以要求磋商供应商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磋商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所进行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
22.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对响应文件的初审包括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
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有计算错误。
磋商小组还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
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甲方的权力和磋商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
磋商小组在初审中,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该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
23.响应文件的澄清
在磋商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
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答复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第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磋商中,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无效响应文件条款
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装订的;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响应磋商文件中项目采购需求的;
经磋商,供应商仍不承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供应商的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磋商终止的条款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磋商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在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与两家或一家供应商进行磋商。
26.评审及成交
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三部分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对每份合格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审工作停止,代理机构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磋商过程保密
在宣布成交结果前,凡属于审查、澄清、磋商、评审响应文件和确定成交等相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在磋商期间,代理机构将指定联络员与供应商进行联络。
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磋商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磋商小组名单在磋商前确定,并在磋商结果确定前保密。
六、确定成交及签订合同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按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分别顺序推荐出三名成交候选人。
成交候选人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采购人将从磋商小组推荐的符合采购需求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排名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如经查实从参加该成交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一经查实,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报并申请取消其成交资格。
29.质疑处理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
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财政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列入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质疑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如递交质疑者不是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授权代表,须由供应商另行出具授权(授权中必须载明具体权限和事项)]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提起质疑的日期;
(5)质疑函应当署名: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30.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且在无疑义情况下,代理机构将通知成交供应商。
成交人在接到代理机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同时均具法律效力。
在成交人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代理机构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成交的供应商,并按照第12条规定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31.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
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按财政部第74号令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32.货物和服务的减少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