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之法律依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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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之法律依据Word下载.docx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取经济补偿的条件

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标准):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标准工资的定义: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三个月)、看护假(一般七天、晚婚十天)、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三天)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3、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

(一)、

(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劳动法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劳动法26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法26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劳动法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在三日内),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工的,应当支付该劳务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八、工伤赔偿问题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

2004年:

2661元/月对应的工伤社保基数为1597元/月

2017年:

2706元/月对应的工伤社保基数为1624元/月

2926元/月对应的工伤社保基数为175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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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劳资纠纷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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