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汽车保险合同样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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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汽车保险合同样本Word下载.docx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

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一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

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篇二:

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合同范本范本】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篇三:

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保险公司)

为促进(以下简称“甲方”)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依托甲乙双方的优势资源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以达到共赢的最终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义。

第一条总则

(一)双方当事人均就自觉遵守协议书中的各项规定;

(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就维护对方信誉和利益,避免有损对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甲、乙双方必须诚信合作、规范经营,共同促进业务发展,构建良性、长远的合作

伙伴关系,达到共赢互利的目的。

第二条推进机制

为了更好地加强双方的战略合作,双方合作过程中各种层面的问题能得到有效、快速的解决,甲乙双方就本次合作成立各自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各自公司各个层面的工作人员组成,以保证各个层面的良好沟通。

为此,甲方成立本合作项目的业务管理小组及操作小组。

1、业务管理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保险部经理)

2、业务操作小组:

3、沟通机制的建立:

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双方可多项进行沟通。

双方管理小组每季度一次举行见面沟通洽谈会,总结过去半年的合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如果遇有临时性问题可进行电话或书面沟通解决;

若是重大问题则由业务管理执行小组出面沟通解决。

另外,甲乙双方也应及时理顺合作中出现的异常如:

合作的深度、续保率降低、配件、工时的异常、理赔效率与业务品质的下降等相关事宜。

通过建立沟通机制,确保甲乙双方保持愉快、有效的合作,巩固双方的战略合作联盟关系。

4、销售推进体制

(1)销售培训

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由乙方及其机构负责定期对甲方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售后等相关培训。

作为销售培训的一部分,乙方及其机构需要制作并向甲方提供保险销售手册、保险管理工具等。

(如:

理赔查询、承保计算等相关业务操作工具)且乙方及其机构应通过派遣讲师、制作资料等方式,对培训活动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协助。

(2)宣传工具

乙方及其机构应制作必需的保险产品推广宣传工具,并在该内容得到甲方事前确认并同意后,将其免费提供给甲方。

(3)保费报价软件程序

乙方及其机构应向甲方无偿提供保费报价软件程序,并及时更新升级。

(4)数据交换

甲乙双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销售和理赔数据(包括在甲方投保的车辆在外理赔和维修的数据),在投保顾客保险合同到期的三个月前为甲方提供满期一览表,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提供新车销售数量、车型等相关数据。

甲方向乙方提供数据的主要方式为:

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交新车销售数量、保险在店投保率等相关数据电子表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数据的主要方式为:

a甲方承保车辆出险时,乙方应及时以短信方式通知甲方

b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理赔数据电子表格,提前三个月提供承保数据

c乙方向甲方提供理赔系统查询功能,甲方可及时查询甲方承保车辆理赔信息

(5)客户信息

保险产品正式销售起,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协议相关正确的投保人信息。

乙方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严格管理客户信息,以防止从甲方获取的客户信息向第三者泄露、被挪用,并不得用于甲方续保以外的其它渠道。

乙方不得向甲方代理的保险客户进行电话销售与网络销售等非甲方代理业务渠道的销售行为。

甲方代理的保险客户呼入的情况下,乙方应推荐回甲方。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5、理赔推进机制

(1)乙方利用955xx专线服务平台,对甲方代理的保险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必须100%推

荐客户到甲方维修,甲方提供24小时拖车救援等相关业务支持。

(2)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定损标准(《丰田系列车型钣喷简易工时表》详见附件一)核定

车辆损失时,如果有未覆盖的方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厂家全国统一的标准价格进行核定。

(3)乙方承保的车辆在甲方维修,由于损失过大,乙方推定全损前,必须先与甲方进行

沟通,且乙方必须遵循以下约定:

a受损车辆实际维修价格必须达到车辆实际价值的80%

b不以受损车辆残余价值为减免依据

c甲方同意受损车辆包工维修的实际价值不超过80%时,乙方必须给予支持

(4)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承办车辆理赔业务时,保证不弄虚作假,不扩大车

辆受损,不损害乙方利益,从而达到赢利的目的。

(5)甲方代理的客户在乙方投保车辆车身油漆划痕险的,甲乙双方必须遵循以下协议:

a甲方代理的客户要求投保车身油漆划痕险的,甲方优先推荐给予乙方承保;

b甲方代理的丰田系列车型,购买车身油漆划痕险时,定损金额为5000元以内的免报警处理;

c甲方代理的客户发生车身油漆划痕险案件,而不在甲方维修的,定损金额1000元以上的,都必须报警处理;

第三条甲方义务

1、为乙方代理业务过程中,须遵循诚信原则,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指导投保人正确办理投保手续,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代替投保人签章。

2、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事宜时,须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3、应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相关事宜,凡因甲方擅自超越代理权限而产

生的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甲方在销售新车及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应积极向车主宣传乙方的产品、品牌优势、服务理念,促成客户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过程中优先选择乙方的产品。

在产品销售中,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业务规范化要求,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等相关资料,并加盖甲方印章以便识别业务来源。

5、甲方对乙方承保的事故车辆必须优先进行维修,保证修理质量,维护共同信誉。

对车辆损失5000元以下的,甲方接到送修车辆确定损失项目及价格后,应于7日内将车辆维修完毕,收集所需的索赔单证后通知被保险人提取车辆,以加快小额理赔案件的处理速度。

6、甲方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对配件及修理费价格进行调整,特别要将配件价格的最新信息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极及协助乙方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提供技术、数据与设备的支持。

7、甲方须在客户委托并持有客户亲笔签署的保险事故车辆索赔《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到乙方有关部门办理代理保险理赔业务。

8、甲方须指定相应的代办理赔业务人员:

(1)不超过两名工作人员为甲方办理代理保险理赔业务的经办人:

①同志,身份证:

,联系电话:

②同志,身份证:

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出具甲方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必须明确经办人员的授权时间、授权范围和授权内容等事项。

(2)甲方上述经办人员代办甲方业务的理赔行为视为甲方行为,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上述人员发生变动时,甲方将会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9、甲方办理理赔业务时,须按照乙方公司业务流程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单证。

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依照“客户至上,服务为先”的理念,优先办理相关理赔事宜,之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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