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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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
1总则
1.0.1为贯彻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原则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监理机构应根据如下法律、法规、文献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办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关于原则、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关于文献
6.工程设计文献和图纸
7.工程实行过程中关于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要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商定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行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2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行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备法人资格并获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公司。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备交通部核准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备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所有监理工作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备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某些工程监理工作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筹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指引性文献。
2.0.9监理细则
依照监理筹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操作性文献。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详细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
2.0.12实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实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原则实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拟定工程材料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查原则所进行实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实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营期
机电工程竣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节系统运营参数使之处在最佳工作状态、检查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时期。
3普通规定
3.0.1监理机构设立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立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开工里程在20Km如下,宜设立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如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依照工程规模、难易限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立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立一级监理机构。
3.0.2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数量和构造,应依照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行有效监理原则拟定。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监理工程师1名。
依照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备可在0.8~1.2系数范畴内调节。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监理工程师1名,依照工程状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恰当增长。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到状况,上述人员配备应依照需要进行调节,并就工程内容变化、人员调节事宜订立补充合同。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专业高档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驻地或总监职务。
驻地办应依照工程复杂限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或高档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
3.0.3职责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拟定监理机构各自职责和权限。
3.0.4总监办重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筹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3.按合同规定建立中心实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筹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估工程质量。
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献、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3.0.5驻地办重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规定建立驻地实验室。
4.审批普通工程原材料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寻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竣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估,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进度筹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3.0.6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
监理合同订立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拟定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结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长试运营期阶段。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准备工作
4.1.1配备实验室设备
总监办中心实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规定配备常规实验检测设备;驻地办实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规定配备现场抽查惯用实验检测设备。
4.1.2熟悉合同文献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关于法律、法规、文献,当发既关于文献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1.3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规定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关于状况。
4.1.4编制监理筹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筹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
监理筹划应明确监理目的、根据、范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及进退场筹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1.5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依照监理筹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重点、难点、详细办法及办法环节,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行。
4.2监理工作内容
4.2.1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设计意图、设计原则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规定,施工中应特别注意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规定等;澄清关于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4.2.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重点涉及:
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与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的与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与否健全有效。
4.安全动技术办法、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与否符合规定。
5.施工总体布置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与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工程,应规定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行。
4.2.3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与否贯彻,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实验室负责人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履约状况。
4.2.4审核工地实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实验室人员、设备、和实验检测能力与否满足合同规定,管理制度与否健全。
4.2.5审批复测成果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复测成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
当双方复测成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规定期,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批复。
4.2.6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成果进行抽测。
抽测频率应能鉴定施工单位测定成果与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30%。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
4.2.7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2.8确认场地占用筹划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场地占用筹划及暂时增减用地筹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4.2.9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成果进行核算。
4.2.10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11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有员参加监理交底会,简介监理筹划有关内容。
4.1.12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组织和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规定。
4.1.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施工阶段监理
5.1质量监理
5.1.1审查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7条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5.1.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测量仪器与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准点引出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重点桩位100%复测,其她桩位不低于30%抽测。
5.1.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原材料、混合料实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实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原则实验基本上进行实验验证,必要时做原则实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实验验证。
5.1.4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施工组织,涉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重要施工操作人员配备与否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施工规定。
5.1.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否满足合同规定,重点审查机械设备与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规定。
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商定外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规定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
5.1.6审查施工方案及重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及重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程,应依照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