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精品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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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同条款审核

1、各地区公司原则上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报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

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

2、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与定标结果及招标文件一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在合同报审时进行特别说明。

第五条合同(包括工程委托)不得拆分。

第六条严禁各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变相以合同形式为其他单位提供挂靠。

第七条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非合同书形式变相修改合同内容,进行赔偿、补偿、奖励及上调价格.

第八条签订合同除盖章外,还必须由签约人签名。

各地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当地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下属公司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合同签字盖章前,原则上应要求对方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十条地区公司合同审批有关权限:

1、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金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

1亿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2、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

6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3、其他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600万元以上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4、工程类补充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

金额增加超过20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集团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

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工程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金额减少超过2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

其他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直接报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和各下属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按相应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须首先进行立项审批,原权限内审批的合同解除立项经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

原集团权限内审批的合同解除立项,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批后,再按原合同权限报集团领导审批。

解除协议按原合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地区公司负责签订的主体、园建、装修、智能化以及设计和施工捆绑类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必须在定标后45天内完成签订,其他涉及施工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必须在定标后15天内完成签订.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无故不进场,提出修改合同或调价要求的,地区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地区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或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合同按程序审批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负责编号、盖骑缝章(详见附件一: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分类、编号导则(2011年修订)》)。

第十五条集团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对下发合同文本复印件严格管理、控制.合同管理部应按照附件二要求建立合同相关台账,进行合同文本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每月2日前编辑《合同重要信息台账》报合同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签订的300万以上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报合同管理中心备存.地区公司每月2日前将上月签订的工程类合同变更台账报合同管理中心.

第三章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如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双方理解有分歧时,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讨,出具意见按权限报批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当收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验收记录、票据等文件资料,并按相关制度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必须督促对方提交项目印章、文件及材料领用有效签收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发文及领用材料必须由有效签收人在资料原件上签字,归档并建立发函台帐。

第二十条如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及时收集照片、施工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违约事实及责任,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如对方拒绝签收文件,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特快专递或公证送达的形式送达对方,并保存邮寄回执及相关送达凭证。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超过20万元时,由产品质量监察中心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界定,并形成书面的证据.由地区公司按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严禁地区公司项目工程部自行主持召开事故鉴定会,形成会议纪要,作出对我方不利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合同未履行完毕但可先予接收或部分接收的,应详细记录与合同约定或质量标准不符的内容,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收到对方的业务函件后,应登记收函台账,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并报合同管理部备案;

凡涉及重大质量事故、工期、造价及承包范围变更的重要函件,必须经合同管理部进行审核,并建立《重要函件审核台帐》。

第二十五条地区公司工程类合同履行中,如收到合作方经济索赔申请,索赔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收到书面函件7日内驳回相关申请;

对方索赔申请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应在初审的同时收集对方的违约证据,提出初审意见和反索赔方案报地区公司负责人,由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核,审核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审核金额超过20万元的,地区公司将审核意见和反索赔方案报合同管理中心,由合同管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讨论出具审核意见报主管招标的副总裁批示,并将批示意见反馈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集团审核意见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参照补偿合同的审批权限提交呈批报告报批后签定补偿协议.严禁各地区公司在集团出具审批意见之前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书面形式对索赔进行确认。

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实施索赔或反索赔。

当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我方损失时,履约责任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收集证据,在7天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半年填报《地区公司反索赔信息台帐》报合同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管理部必须设专职合同履约监督人员,对本单位所有经营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进行合法有效的维权取证,并负责地区公司履约付款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部依照合同履约关键控制点,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三线城市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应填写合同履约检查记录表,报合同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后,将存在的问题向履约责任部门反馈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合同管理部应发出提示函或建议函,督促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落实整改。

函件发出24小时后报合同管理中心备案(扫描电子版)。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应按照附件三要求建立合同履约监督相关台账,合同管理部每月2日前编辑《合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汇总表》报合同管理中心。

第四章合同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合同管理中心定期对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其中对合同与招标文件、定标结果、法律法规、资格资质要求相符与否分别抽查不少于20%,对合同与审定清单、审定品牌、审定方案、范本等相符与否分别抽查不少于10%;

对合同变更及补偿100%检查;

合同管理中心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100%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审核签订的合同重要条款与定标结果、招标文件不一致,在合同报审时未进行特别说明的,每发生一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500元、分管领导200元。

第三十二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审核签订的合同出现对方主体不合格的,未能合理避开法律风险又无进行特别说明的,每发生一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审核签订的合同与技术标审核方案不一致的,在合同报审时未进行特别说明的,每发生一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500元、分管领导3000元。

1、超权限未按集团制度规定报批合同的.

2、擅自修改审批后合同条款的。

3、违反本制度第二章禁止性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以非合同书形式(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超权限调整合同内容的,印章管理人不得给与用印,否则给与降薪、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地区公司未按时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每次扣罚招投标部负责人500元,主管领导1000元;

合同签订后,擅自同意修改合同条款或调整价格的,给予地区公司负责人降二级工资、分管领导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地区公司履约主要责任部门对合同管理中心履约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特别是涉及三大主材及施工安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履约主要责任部门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200元,扣罚分管领导300元。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主要责任部门整改落实并反馈整改结果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八条合同管理中心履约监督工作检查如发现合同对方在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存在明显严重违约问题,而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履约监督时未发现,扣罚合同管理部履约工程师50元/次/项;

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督促履约责任部门整改的,扣罚合同管理部履约工程师50元/次/项,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次/项.

第三十九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履约付款审核,出现超付或违反合同约定付款的,每次扣罚合同付款审核责任人50元,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30元。

第四十条出现施工单位未提交保证金、保函,未做出及时有效的解决措施的,每发生一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扣罚分管领导200元.

第四十一条重大质量事故未按制度规定进行责任界定并追究违约单位责任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300元,扣罚分管领导500元.

第四十二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未按规定建立合同管理相关台账或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或资料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由合同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考核结果通报地区公司综合计划部,由综合计划部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下属公司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制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合同管理考核规定》、《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分类、编号导则(2011年修订)

附件二: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台帐及文本传递控制管理规则(2011年修订)

其中含:

附表1:

合同重要信息摘要汇总表

附表2:

月报合同台帐样式

附表3:

工程类合同变更台账样式

附表4:

集团审批合同文本传递控制程序

附表5:

地区公司自行审批合同文本传递控制程序

附表6:

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合同分类简索代码

附表7:

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按合同审核权限分类简索代码

附件三: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履约监督台账及指引汇总

其中含:

1、会议纪要(样本)

2、工程建设合同对方违约联系函(样本)

3、合同履行提示函(样本)

4、补偿呈批报告(样本)

5、特快专递形式取证指引

6、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7、工程进度款审批流程图

8、工程建设合同履约关键控制点

9、付款审核要点

10、工程建设合同发函台帐

11、工程建设合同收函台帐

12、材料变更台帐

13、地区公司反索赔信息台帐

14、合同履约检查记录表

15、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重要函件审核台帐

16、重点合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月度汇总表

17、合同付款审核登记表

18、工程类合同付款台帐

19、履约保证金保函台帐

20、主体\装修\园建单位履约情况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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