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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

0.05

0.15

0.06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0.08

0.12

0.20

0.3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0.04

氮氧化物

NOx

mg/m3

(标准状态)

二氧化氮

NO2

0.24

一氧化碳

CO

4.00

10.00

6.00

20.00

臭氧

O3

0.16

铅Pb

季平均

1.50

1.00

苯并[a]芘

B[a]P

0.01

μg/m3

氟化物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

d)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2000年)

主要修改内容:

1、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2、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

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4、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

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2年修订)

1、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调整后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3、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制定了分期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时间要求。

具体如下: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附件二】

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及部分国家

关于PM2.5、PM10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PM2.5、PM10准则值的有关规定及其制定依据

(一)准则值

PM2.5:

年平均浓度10μg/m3,24小时平均浓度25μg/m3

PM10:

年平均浓度20μg/m3,24小时平均浓度50μg/m3

(二)制定依据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空气颗粒物及其对公众健康影响的证据都是一致的,即目前城市人群所暴露的颗粒物浓度水平,会对健康产生有害效应。

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影响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所有人群都可受到颗粒物的影响,其易感性视健康状况或年龄而异。

随着颗粒物暴露水平的增加,各种健康效应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大,但很少有证据提供颗粒物的阈值,即低于该浓度的暴露不会出现预期的健康危害效应。

事实上低浓度范围颗粒物的暴露虽然会产生健康危害效应,但其浓度值并没有显著高于环境背景值。

例如,在美国和西欧国家,产生健康危害效应的细颗粒物(粒径小于2.5μm的颗粒物,PM2.5)浓度估计只比环境背景高3~5μg/m3。

流行病学研究表明,颗粒物的短期或长期暴露都会对人体产生不利的健康效应。

由于尚未确定颗粒物的阈值,而且个体的暴露水平和在特定暴露水平下产生的健康效应存在差异,因此任何标准或准则值都不可能完全保护每个个体的健康不受颗粒物危害。

制订标准的过程需要考虑当地条件的限制、能力和公共卫生的优先重点问题,并且以实现最低的颗粒物浓度为目标。

定量危险度评价可以比较不同的颗粒物控制措施,并预测与特定准则值相关的残余危险度。

近来,美国环境保护署和欧盟委员会都采用这种方法修订了各自的颗粒物空气质量标准。

WHO鼓励各国采用一系列日益严格的颗粒物标准,通过监测排放的减少来追踪相关进展,实现颗粒物浓度的下降。

为了帮助实现这一过程,以近期的科学发现为基础,提出了数字化的准则值和过渡时期的目标值,以反映在某一浓度水平人群死亡率的增加与颗粒物空气污染之间的关系。

选择指示性颗粒物也是需要考虑的。

目前,大多数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数据均基于对PM10的监测,其它粒径的颗粒物则没有被监测。

因此,许多流行病学研究采用PM10作为人群暴露的指示性颗粒物。

PM10代表了可进入人体呼吸道的颗粒物,包括两种粒径,即颗粒物(粒径在2.5~10μm之间)和细颗粒物(粒径小于2.5μm,PM2.5),这些颗粒物被认为与城市中观察到的人群健康效应有关。

前者主要产生于机械过程,如建筑活动,道路扬尘和风;

而后者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

在大多数的城市环境中,粗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同时存在,但这两种颗粒物的构成比例在世界不同城市间因当地的地理条件、气象因素以及存在特殊颗粒物污染源而有明显差异。

在一些地区,木材和其它生物质燃料的燃烧可能是颗粒物的重要来源,其产生的颗粒物主要是细颗粒物(PM2.5)。

尽管对矿物燃料和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物的相对毒性几乎没有开展流行病学比较研究,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许多城市发现其健康效应是相似的。

因而,我们有理由假设两种不同来源的PM2.5所具有的健康效应是大致相同的。

由于同样的原因,WHO颗粒物的空气质量准则(AQG)也可以用于室内环境,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因为那里有大量人群暴露于室内炉灶和明火产生的高浓度颗粒物。

虽然PM10是被广泛报道的监测颗粒物,并且在大多数流行病学研究中也是指示性颗粒物(其原因将在下文讨论),但WHO关于颗粒物的空气质量准则(AQG)所依据的是以PM2.5作为指示性颗粒物的研究。

根据PM10的准则值及PM2.5/PM10的比值为0.5,修订了PM2.5的准则值。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而言,PM2.5/PM10的比值为0.5是有代表性的,同时这也是发达国家城市中比值变化范围(0.5~0.8)的最小值。

在制定当地标准并假定相关数据是可用的情况下,这个比值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可采用能较好反映当地具体情况的比值。

基于已知的健康效应,需要制定这两种指示性颗粒物(PM10和PM2.5)的短期暴露(24小时)和长期暴露(年平均)的准则值。

长期暴露将年平均暴露浓度10μg/m3作为PM2.5长期暴露的准则值。

这一浓度是美国癌症协会(ACS)开展的研究(Popeetal.,2002)中所观察到对生存率产生显著影响的浓度范围的下限。

长期暴露研究使用了ACS和哈佛六城市研究的数据,这对采用该准则值起了很大的作用(Dockeryetal.,1993;

Popeetal.,1995;

HEI,2000,Popeetal.,2002,Jerrett,2005)。

所有这些研究都显示PM2.5的长期暴露与死亡率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

在哈佛六城市研究和ACS研究中,PM2.5历年的平均浓度分别为18μg/m3(浓度范围11.0~29.6μg/m3)和20μg/m3(浓度范围9.0~33.5μg/m3)。

在这些研究中没有观察到明显的阈值,尽管精确的暴露时间和相关的暴露方式可以被确定。

在ACS研究中,颗粒物浓度约为13μg/m3时,在危险度评价中统计学的不确定性表现得较为明显,当低于该浓度时由于颗粒物的浓度远离平均浓度,使可信限范围明显变宽。

根据Dockery等(1993)的研究结果,长期暴露于最低浓度(即11和12.5μg/m3)PM2.5的不同城市具有相似的人群暴露危险性。

在次最低浓度(均值为14.9μg/m3)PM2.5长期暴露的城市中人群暴露危险性显著增加,提示年均浓度在11~15μg/m3的范围内会出现预期的健康效应。

因而,根据可获得的科学文献,年均浓度10μg/m3可以被认为低于最有可能产生健康效应的平均浓度。

观察PM2.5暴露和急性健康效应关系的日暴露时间序列研究结果在确定10μg/m3作为PM2.5长期暴露的平均浓度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些研究中,报道的长期暴露(如3或4年)平均浓度在13~18μg/m3范围内。

低于这个浓度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不利的健康效应,但是WHO空气质量准则提出的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不仅在高度发达国家较大的城市地区是可以实现的,而且当达到这个水平时,预期可以显著降低健康风险。

二、过渡时期目标值

除了准则值外,世卫组织确定了PM2.5的3个过渡时期目标值(interimtargets,IT)。

该组织认为,通过采取连续、持久的污染控制措施,这些目标值是可以实现的。

制定这些过渡时期目标值有助于各国评价在逐步减少人群颗粒物暴露的艰难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

(一)过渡期目标-1

PM2.5年平均浓度35μg/m3,日平均浓度为75μg/m3

依据:

该年均浓度对应于长期健康效应研究中最高的浓度均值,也可能反映了历史上较高但未知的浓度,而且可能造成已经观察到的健康危害效应。

在发达国家中这一浓度与死亡率有显著的相关性。

(二)过渡其目标-2

过渡时期目标值-2(IT-2)为25μg/m3,该浓度制定的依据是针对长期暴露和死亡率之间关系的研究。

该浓度明显高于在这些研究中能观察到健康效应的平均浓度,并且很可能与PM2.5的长期暴露和日暴露产生的健康效应有显著的相关性。

要达到IT-2规定的过渡时期目标值,相对于IT-1浓度而言,将使长期暴露产生的健康风险降低约6%(95%可信区间,2%~11%)。

(三)过渡期目标-3

目标值-3(IT-3)浓度是15μg/m3,研究颗粒物长期暴露的显著健康效应对确定IT-3浓度起了重要的作用。

这个浓度接近于长期暴露研究中报道的平均度,相对于IT-2浓度,可以降低大约6%的死亡率风险。

单一的PM2.5准则值不能保护粗颗粒物(粒径在10到2.5μm之间的颗粒物)导致的健康危害,因此推荐了相应的PM10空气质量准则。

【附件三】

部分国家环境空气中PM2.5的标准限值(微克/立方米)

自从1997年美国率先将PM2.5列为检测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后,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先后陆续出台了相关标准。

到目前为止,实施PM2.5标准的国家已有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欧盟、英国以及日本、泰国和印度等国家,我国的香港也已制定了PM2.5的空气质量标准。

如下图。

国家/组织

年均限值

日均限值

加拿大

8

25

澳大利亚

24

美  

15

35

日  

欧  

中  

75

【附件四】

防治大气污染的国际实践

一、英国

英国是最早启动工业革命的国家,历史上曾饱受空气污染之苦。

有人这样描述、“从1780年到1850年,在不到三代人的时间里,……(工业)革命改变了英格兰的面貌”、“一个山静林幽、碧水蓝天的农业乡村社会逐渐变成了嘈杂纷扰、烟囱林立的工业—城市世界”、“煤烟曾折磨大不列颠……100多年之久,以烟煤为燃料的城市,包括伦敦、曼彻斯特、格拉斯哥……等,在未能找到可替代的燃料之前,无不饱受过数十年的严重的大气污染之苦。

针对燃煤污染,英国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

1956年,英国出台了《大气清洁法》,主要内容是禁止排放黑烟、指定无烟区、防止煤烟、规定烟囱的高度、建筑物的控制等解决严重的燃煤污染、把发电厂和重工业等煤烟污染大户迁往郊区,在城区设立无烟区,禁止使用产生烟雾的燃料等。

在加强有关立法并予以实施后,英国城市的大气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譬如说伦敦,经过多年的治理,到70年代中期,已基本摘掉了“雾都”的帽子。

在治理污染的实践中,英国人认识到针对特定污染的单项治理技术,只能解决单一污染,而不能从整体上地解决环境问题。

更重要的是“防重于治”,即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主要措施有:

1、实行城、乡综合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力争做到防患于未然;

2、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有害环境工程在施工前通过评价而得到有效控制;

3、转变“单打一”的污染控制态度,采取综合污染治理措施,全面考虑从工业生产过程到一切媒介物所释放的物质对环境的影响;

4、采用最为有效而又无需过多费用的技术,来防止污染物的排放,或将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或使释放的物质无害化。

当然,英国环境保护工作也具有一般工业化国家的基本特点,一是高度重视环境立法;

二是制定了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三是确立并广泛实施“污染者支付原则”等。

英国对“伦敦雾”的治理

从19世纪到20世纪中下叶,英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是工业,污染物质是煤烟飞尘。

以伦敦雾为代表的空气污染成为工业英国的身份证。

在19世纪的英国,伦敦雾就闻名遐迩。

“雾都”、“阴霾”、“昏暗”等词成为了常用语汇,在当时的英国文艺作品中也不时出现。

英国现实主义大师查尔斯·

狄更斯(CharlesDickens,1812-1870)在小说《荒凉山庄》的开篇形象地描述了伦敦雾,“那是一种沁入人心深处的黑暗,是一种铺天盖地的氛围。

19世纪末,伦敦雾日达3个月之久,20世纪50年代,雾日还有50天左右。

1952年冬,浓雾悬浮在伦敦上空5天之久,市中心空气中的烟雾量几乎增加了10倍!

据当时测量,每立方米大气中的二氧化硫达3.8毫克,烟尘达4.5毫克,几天内就导致4000余人死亡。

治理煤烟造成的空气污染就此提上了议事日程。

当时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调整工业布局,在源头上减少煤烟污染。

一是把发电厂和重工业等煤烟污染大户迁往郊区,二是留在市内的工厂不得烧煤,三是规定烟囱不得低于200米,四是规定工业燃料里的含硫上限,五是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手段,避免将有害气体排入大气等。

2、在民用方面,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减少煤炭用量,逐步实现居民生活天然气化。

同时改变居民取暖方式,居民家庭统统从用煤改为用气或用电,用集中供暖方式逐渐取代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冬季采暖方式。

这些措施逐渐改善了伦敦的烟雾型空气污染。

到1975年,伦敦的雾日由每年几十天减少到了15天,1980年起降到5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煤烟型污染排放,基本摘掉了“雾都”的帽子。

20世纪80年代起,汽车尾气成为伦敦空气污染的“元凶”。

为此,伦敦市采取以下应对举措:

1、要求所有新车必须加装催化器。

2、确定相关污染的定量控制目标。

3、加大环境监测力度。

4、征收交通拥堵费,减轻市中心的交通流量,从而减少尾气排放。

5、设立世界第一个几乎覆盖全城的低排放区。

6、限制尾气超标车辆进入大伦敦市域。

7、制定了《关于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及污染气体排放的指导》,以减少建筑工地产生的空气污染物。

通过这些措施,伦敦的尾气污染得到较好的治理,五种主要污染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尤其二氧化硫和铅的浓度已经不再影响人们的健康。

2008年12月以来,伦敦开始监测PM2.5,并于2010年列入全国立法之中。

为此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促进使用更新更清洁的出租车。

2、推出新的清洁汽车。

3、在英国首次尝试运用抑制灰尘机来消除道路灰尘。

4、改变出行方式,倡导“绿色交通”。

二、美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工业及交通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1970年美国成立了国家环保局(USEPA),开始采用强有力的国家法律来控制大气污染。

其主要措施如下:

1、制定并实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tional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s,简称NAAQS)。

在这个国家标准之下,每个州还必须制定本州的实施计划。

2、划分空气质量控制区。

USEPA在全国设立了247个州内控制区和263个州际控制区,分别由相关州或有关州成立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3、制定排放限制与排放标准。

美国的排放标准的制定有3种情况:

由联邦环保局(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如常规污染物新源实施标准和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国家标准。

二是由州制定排放标准,如常规污染物现源的排放标准。

三是USEPA公布排放指南,各州据此制定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建立在采取一定的先进技术所能达到的水平上。

至于为达到这种排放标准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措施,则由排污者选择或发明。

这就是所谓的“技术强制”原则。

4、制定针对未达标区的相关规定。

主要是规定达标期限和相关管理办法。

5、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基本条款涉及:

相关排放限制和标准、达标计划、监测和报告、现场检查、有效期等。

6、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控制空气污染,实施排污权交易计划,这就是所谓的“泡泡政策”。

“泡泡政策”是一种对于排污进行总量控制的政策。

具体而言,泡泡政策是把一家工厂或一个地区的空气污染物总量比作一个泡泡。

一家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工厂可以在规定条件下,有选择有重点地使用空气污染治理资金,调节该厂的所有排放口的排放量,只要所有排放口排放的空气污染的总和不超过规定的排放量。

7、分时期制定并实施应对专项污染的系列管理政策。

通过以上措施,美国的大气质量得以显著改进。

据美国环境保护局(EPA)2002年度空气质量趋势报告,自1970年以来6个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已下降了48%,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比2000年减少9%,比1980年减少41%,而2002年氮氧化物排放比2000年减少13%,比1990年水平下降33%。

三、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的工业及交通得到迅猛发展。

但由于没有环境法规,发展工业及交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曾发生过严重的污染事件如水俣病、新泻水俣病、骨痛病及气喘病。

日本人逐渐对环境保护重视起来,在治理环境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绩。

日本政府的大气污染对策主要如下:

1、设立环境厅。

2、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

3、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4、设立大气环境监测网,监测网分为目标监测网和区域监测网两大类,分别监测已知污染源和已知污染区域。

5、对特定地区进行排放量的总量管理与逐渐降低政策。

如规定排放总量、降低计划、完成计划的时限和方法等。

6、限制燃料使用。

对硫氧化物排放设施集中,因季节性燃料使用可能造成严重硫氧化物污染的地区中,制定燃料使用的基准、限期、地域等措施。

7、规定机动车排放的最高允许量,控制机动车污染。

8、应急措施。

一是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直接命令排放者临时停止使用该设施。

二是在大气污染严重,政府发出警报。

9、大力推广脱硫技术、脱氮技术和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

资料来源:

1、余志乔陆伟芳,现代大伦敦的空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城市观察》,2012、6。

2、梅雪芹,工业革命以来英国城市大气污染及防治措施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

3、李浩、奚旦立、唐振华、陈亦军,英国大气污染控制及行动措施,《干旱环境监测》2005、3。

4、许春丽、李保新,日本大气污染的控制对策及现状,《环境科学动态》2001、3。

5、周军英、汪云岗、钱谊,美国控制大气污染的对策,《环境科学研究》1998、6。

6、薛志钢、郝吉明、陈复、柴发合,国外大气污染控制经验,《重庆环境科学》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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