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进口合同CIF条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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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试车:
安装之后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以检测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
详见合同附件十
1.9投料试生产:
本合同附件十规定的合同项目连接公用设施和投入原料以试制合同产品
1.10性能测试:
检测本合同附件三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包括设备的各项性能和产品的
技术指标。
1.11验收:
如果考核结果表明,合同项目能够全部达到本合同附件三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则视为买方所验收。
1.12装卸港口:
装运港为卸货港为
1.13目的地机场:
1.14工作现场:
执行合同项目的场所,即(地点)。
1.15现场代表:
合同双方各自任命的在工作现场代表己方全权处理与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事务的人员。
1.16技术文件:
本合同附件二、三、八、九中所列的与合同项目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操作、维修等有关的全部技术数据、规格、图纸和文件。
1.17技术服务:
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就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操作、维修等工作,向买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协助和监督。
1.18技术培训:
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五的规定,就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操作、维修等工作,向买方提供的技术上的培训。
1.19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在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的或邻近
的分支机构。
1.20保证期:
始于合同项目验收通过之日,在此期间,卖方保证合同项目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排除。
详见本合同附件三规定。
1.21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各自国家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项目),其中包括为
保证合同项目所需要的合同设备、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合同项目的设计、技术文件、技
术服务和技术培训,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二、四、五、八、九。
2.2卖方所供应的合同设备见附件一,合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数见附件三。
2.3卖方同意授权买方以独占性的/非独占性的,可转让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使用利和/或专有技术进行合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还可输往
详见合同附件二。
卖方不得阻止买方在本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该专利和/或专有技术。
2.4卖方应承担本合同项目的设计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2.5卖方应依据本合同附件二、三、八和九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技术文件。
2.6卖方应依据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
提供技术服务。
2.7卖方应向买方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培训人数、地点和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8在本合同项目验收后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以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
为本合同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卖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设计、技术文件、技术服
务和技术培训等总价(大写.)
2合同项目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合同设备价格:
A.主设备价格:
B.备品和备件价格:
C.材料价格:
D.保险和运输费用:
3.2.2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费用:
3.2.3设计和相关的技术文件费用:
A.合同设备的设计费用和相关的技术文件费用:
B.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设计费用和相关的技术文件费用:
3.2.4技术服务费用:
A.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用:
B.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技术服务费用:
3.2.5技术培训费用:
A.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培训费用:
B.与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相关的技术培训费用:
3.3上述第3.1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为固定的、确定的价格。
3.4上述第3.2.4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用为本合同履行所必要的技术服务的最高限价。
如果实际履行的技术服务被高估了,买方可根据实际履行的情况向卖方支付费用。
3.5上述第3.2.1条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为CIF(班轮)条件下的卸货港交付价格,第3.2.2
条和第3.2.3条规定的技术文件费用为DDU条件下的目的地机场交付价格。
3.6本合同项目的详细价格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第四章支付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本合同货币通过买卖双方银行进行。
4.2
T/T)方
买方以下列方式进行支付:
方案一: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分期分批地将合同总价,以电汇(式支付给卖方。
方案二: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分期分批地将合同总价,以付款交单(D/P)
或承兑后交单(D/A)的方式支付给卖方。
方案三:
除了预付款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总价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方式支付。
预
付款和技术服务费以付款交单(D/P)的方式支付。
买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内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上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至
4.2.1预付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天内,将本合同第3.2.1,3.2.2,3.2.3,和3.2.5条所规定费用的百分之(%),即
.犬写:
支付给卖方。
A.卖方和/或生产商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B.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大写:
)、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保证函格式见合同附件十一。
)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签发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发票注明支付金额,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费用部分);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2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设计、技术培训和技术文件费用的支付。
4.2.2.1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天内,凭卖方基本的设
计图,将本合同3.2.2,3.2.3和3.2.5条所规定的许可的专禾U和/或专有技术、设计、技术培训
和技术文件费用的百分之(%),即(大写:
已支付给卖方。
A.注明运费已付的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或交邮的基本设计图航邮挂号收据;
B.签发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发票注明支付金额,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费用部分);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2.2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内,凭卖方详细的设计
图,将本合同3.2.2,3.2.3和3.2.5条所规定的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设计、技术培训和技术文件费用的百分之(%),即(大写:
),支付给卖方。
A.注明运费已付的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或交邮的详细设计图航邮挂号收据;
B.签发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发票注明支付金额,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费用部分);
4.2.3合同设备价款的支付: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根据每批装船按比例,将本合同3.2.1条所规定的合同设备的价款的百分之
(%),即(大写:
),支付给卖方。
A.全套清洁、已装船、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并注明运费已付的海运提单正、副本各三份;
B.全套海运保单或保险凭证正、副本各一式二份,按合同设备的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战争险和舱面险(如需要)并注明可按合同货币在中国索赔。
C.签发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发票注明支付金额和价格清单);
D.详细的装箱单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注明装箱重量、号码和相应的发票日期;
E,由生产厂家签发的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F.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G.生产厂家所在国的有关机构或机关签发的产地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份。
4.2.4合同项目验收后的支付: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将本合同第3.2.1,3.2.2,3.2.3和3.2.5条所规定价款的百分之%),即(大写:
A.买卖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合同项目验收证书一份;
B.签发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发票注明支付金额,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费用部分;
4.2.5合同项目保证期后的支付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将本合同第3.2.1,3.2.2,3.2.3和3.2.5条所规定价款的百分之(%),即(大写:
A.买方签发的、证明合同项目的保证期到期的证书一份;
4.2.6技术服务费用的支付:
在卖方第一批技术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的每
月,且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内,买方将本合同第3.2.4条所规定技术服务费用支付给卖方。
A.签发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发票注明支付金额和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费用部分;
B.买卖双方现场代表联合签署的时间表二份;
C.即期汇票二份。
4.3如果卖方不能按期提交第4.2.3条规定的单据,因此在卸货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4.4
括但不限于保管费和过期罚款)均由卖方承担。
如果合同规定的预提税、预定的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金应由卖方支付,买方有权从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
4.5所有在买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而发生在买方银行以外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章交货和保险
5.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月内分比将本合同项目的设备交付完毕。
5.2本合同设备的总毛重大约为吨,净重为屯,总体积大约为方米。
5.3本合同项目设备的交货港为;
卸货港为.
5.4卖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六所规定的时间表,在合同生效后内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
计划表一式六份。
初步交货计划表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毛重、大约总体积、预计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品名及其国际
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和/或超重设备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5.5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20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宽、高分别为
12、2.7、3米(12X2.7X3),凡超过此限度的设备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
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天
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
为了方便陆路运输,重量超过40吨的设备制造
须提前经卖方确认。
5.6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每件设备的大约
毛、净重、单价、总价、每件设备的大约尺码、体积、交货港、预计的装船期限和超大和/或超
重设备的外形包装草图。
5.7合同设备中如含有危险和/或易燃项目,卖方应提交英文说明书一式六份,说明名称、
特点以及该设备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
同时,卖方应指导船公司在提单上标明该设备的箱号/集
装箱。
5.8合同设备保管如有特殊要求,卖方应提供英文说明书一式六份,说明在陆地运输和保管中的特别防范措施。
5.9合同设备的装船应尽可能地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
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的保护
措施。
5.10在每批设备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卖方应以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A.合同号;
B.合同备妥待运日;
C.货物总体积;
D.货物总毛重/总包装件数;
E.装船港口名称;
F.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12米X2.7米X3米的每件设备的名称、总的毛重和总体积;
G.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名称、重量和国际危险号;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A.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
价、总价、单重、单体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X宽X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
名称;
B.重量超过20公吨或体积超过12X2.7X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C.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名称、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D.合同设备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的特殊防护措施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航寄买方指定的运输代理二份,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11卖方负责预订船位,可从下列名册中选定船公司:
如果上述所列的船公司不能满足合同项下的运输要求,卖方应向有良好信誉的船公司租船位,所租船舶不得超过15年船龄,有良好的运输记录,并且所挂旗帜或船舶国籍属于双方当事人所在国政府接受的。
如果该船舶服务年龄超过了15年,应由卖方支付费用对此予以保险。
每次装船前不迟于天,卖方应将所建议的船名、船龄、船舶国籍、登记地、船主、航线、所租船舶的路程、预计离港日期、预计到港日期等事项通知买方批准。
如果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天内没有书面意见或没有反对,则视为买方同意该建议的船舶。
5.12非经买方同意,买方不接受“甲板上装运”或“转运”o
5.13为了方便接收和陆地运输,卖方应在每批设备装船后J、时内,以传真通知买方下列事项:
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实际装货数量、总的毛重、总的体积、船名、装船完成日期或开航日期、预计到达卸货港日期。
如果卖方实际装船的合同设备件数与卖方前期的通知有差异,该差异应分别说明。
装船后内,卖方应分别向买方和收货人航寄提单、签发的商业发票、厂家的质量证书、产地证书、保单或保险凭据和装箱单等单据各一式一份。
5.14第三方的海运提单是不被接受的。
5.15如果卖方不能按照最终的交货时间表交货,卖方应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其迟延交货的
违约金:
A.第一至第四周,每周的违约金为迟延交付设备价值的百分之o
B.第五至第八周,每周的违约金为迟延交付设备价值的百分之o
C.第九周后,每周的违约金为迟延交付设备价值的百分之o在计算违约金时,如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违约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O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
5.16卖方应向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按合同设备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
险、战争险和甲板险(如有甲板装运)。
按合同金额投保,并表明可在中国索赔,且不得含有免赔条款。
如果合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为买方
利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买方要求,卖方应以原合同价格按原样向买方增补。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包装应由卖方负责。
卖方交付的所有设备应具有适合远洋和陆地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新的、坚固的木箱包装,卖方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需要采取防潮、防
雨、防锈、防震、防腐蚀和防其它损害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工作
现场。
6.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部件在散装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B.嗟头标记;
C.目的港;
D.收货人;
E.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F.箱号/件号;
G.毛重/净重;
H.尺码(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6.4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合同设备,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
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装卸、运输
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同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二份;
B.质量证书一式二份;
C.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一份;
D.需组装的机器与部件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卖方要仔细检查集装箱以使处于良好状态的集装箱来运输该合
同设备。
集装箱内要有足够的填充物或楔子以防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摇晃。
卖方应对其疏忽而造
成的合同设备损坏承担责任。
6.7如果合同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是由于不正确的包装和/或不适当的保护措施所致,卖方
应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替换和/或赔偿。
如果合同设备出现错运是因为错误或模糊包装和/
或装船标志所致,卖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6.8卖方使用的木制包装物应能防虫害侵袭,如果在检疫检验中发现虫害,卖方应承担
在卸货港对包装予以烟熏消毒或替换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1
第七章技术文件
本合附件二、三、八和附件九规定了技术文件的内容。
除非另有规定,技术文件应采用公制,说明和解释采用英文。
7.2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
包装的封面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B.收货人;
C.目的地;
D.嗟头标记;
E.毛重(公斤);
F.箱号/件号。
每包技术文件应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7.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月内,卖方应分批以“DDU目的地机场”价格条件交付技术文件。
7.4在交付技术文件后时内,卖方应用传真通知买方交付日期、件数、航班号和大约毛重,并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
A.空运提单二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
B.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二份。
如果技术文件发生短缺、丢失和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
的通知后立即免费对短缺、丢失和损坏部分予以更换。
7.5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所加注的日期应视为技术文件实际的交付日期。
7.6卖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和所规定的时间表交付技术文件。
如果卖方没有按期按批交付技术文件,卖方应按下列比例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
A.第一周,每周按技术文件价值的百分之-
B.从第二周至第四周,每周按技术文件价值的百分之
C.第五周起,每周按技术文件价值的百分之。
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
不管涉及到哪一部分技术文件延期交付,应将本合同第3.2.2
和第3.2.3条所规定的技术文件的总价(包括许可费和设计费)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础。
卖
方延期交付技术文件的违约金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合同价的百分之卖方支付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第八章设计和设计联络
8.1为使本合同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双方应按本合同附件八和本章的规定实施设
计和设计联络。
8.2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所承担的设计范围和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八,买方
提交的技术文件应作为初步设计。
8.3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费用、参加人员的人数和资格等,详见附件八。
8.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月内,卖方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协商会”并在
会议前向买方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包括本合同附件九所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卖方有权对该标准
和规范提出意见。
在“协商会”上经双方讨论商定的标准和规范作为初步设计。
“协商会”期间,双方应签署协商会议纪要,以此作为初步设计。
8.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月内,买方应根据附件八的规定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
所在地参加初步设计联络会议,卖方应根据附件的八规定在会议前向买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买
方有权对前述文件提出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并因此修改该设计。
初步设计经协商后,双
方应签署协议书。
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8.6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月内,买方将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所在地参加最终设计协商会议,在此期间,双方应签署协商会议纪要。
8.7
在设计联络会议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技术人员到生产合同设备的制造厂参观并回答买方提出的与合同项目技术事项有关的一切问题O
第九章标准与检验
9.1卖方对本合同设备的设计、选材、生产和检验等,应根据双方在设计联络期间签署
协议的规定以及卖方和/或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详见本合同附件九。
9.2卖方或生产厂家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向买方提交厂家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发货前
的检验记录,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3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和/或生产厂家国家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对主要设备
的生产程序和质量进行检验。
卖方应免费向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
技术文件、检验工具和仪器。
卖方应提前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通知
后日内确认是否派遣技术人员。
9.4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检验人员在场,买方检验人员有权参加与合同设备有关的会议。
9.5卖方应充分考虑买方检验人员提出的意见,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或不符合
本合同规定之处,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实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如果买方的技术人员不能按期到场并不属于卖方的过错,卖方有权自行安装和检验。
9.6装船前的检验并不能替代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的检验,也不能免除卖方基于本合同
的担保义务。
9.7对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工作现场的检验机构履行。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将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卖方可自费派代表参加。
如果卖方代表不参加开箱检验,该检验机构有权缺席检验。
在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验证书即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证据。
9.8
如是集装箱运输,集装箱的开启和返还不属于开箱检验。
9.9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间发现缺陷,无论什么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材料等,买方都有权申请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并根据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