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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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
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填写“0”。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
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
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100%。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反映试点实施以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
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
欠缴税额(≥0)”:
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
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
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
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
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
(100%+对应行次税率)×
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
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
(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0%+对应行次征收率)×
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
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
(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各行: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
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
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
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
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14至15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
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
(2)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17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具体包括: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
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其他”:
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9.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