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Word文件下载.docx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6.3存档……………………………………………………………………11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安全评价………………………………………………………………13
8.1安全评价依据…………………………………………………………13
8.2安全评价期限…………………………………………………………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监督管理………………………………………………………………15
9.1属地监管………………………………………………………………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16
9.4公告与通报……………………………………………………………17
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20
11工作人员守则…………………………………………………………20
12附则……………………………………………………………………21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4.3延期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
4.4变更申请
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填报内容应当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实施机关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5.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5.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6.1审查
6.2发证
4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或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3存档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7.1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
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每一处生产场所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生产能力。
7.3初次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延期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实施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可适当提前或晚于有效期起始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7.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印制等有关事项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91号)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7.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
7.6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7.7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安全评价
8.1安全评价依据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发布实施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规定执行。
8.2安全评价期限
已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该报告即是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
但是,报告的签发日期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并修订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形成补充评价材料与原报告一起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否则,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变化产生的后果负责。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实施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
实施机关可不组织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但有权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检查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整改方案,评价结论,评价人员是否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是否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等。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无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是否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企业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9监督管理
9.1属地监管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4公告与通报
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已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注销;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由其上级单位负责,经实施机关审查、批准后,安全许可事项归并入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上级单位不一致的,以最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由上级单位统筹安排,为自身或者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提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无论整体租赁还是部分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装置、设施,承租企业都应按照4.2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出租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批准文件、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出租企业应同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
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11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11.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11.3严格审查把关,不向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1.4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1.5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12附则
12.1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同时伴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2.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2004年和2008年发布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