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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开展了受理债权申报、登记等工作,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

在债权申报期内,277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871,632,539.92元。

经管理人审查并经铜川中院裁定,初步确认债权259笔,债权总额1,181,517,349.68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463,212,135.84元,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135,356,384.32元,普通债权582,948,829.52元。

经管理人调查,秦岭水泥职工债权为283,230,697.92元。

如果秦岭水泥破产清算,还将发生职工经济补偿金约69,208,056.00元。

2、资产情况

根据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宇评估公司"

)出具的中宇评报字[2009]第2202号《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9年8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秦岭水泥资产在有序清算和资产现状续用假设前提下的评估值为869,654,758.50元。

(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秦岭水泥债权人的清偿情况,管理人委托中宇评估公司对秦岭水泥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

根据中宇评咨字[2009]2018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秦岭水泥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秦岭水泥全部资产能够按照评估值变现,资产价值为869,654,758.50元,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1586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并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为10.97%。

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本重整计划将对秦岭水泥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并设立出资人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止2009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涉及股份总数660,800,000股。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1、控股股东耀县水泥厂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43%用于重整,共计70,480,338股;

其他股东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21%用于重整,共计104,345,643股。

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45,858,146股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128,967,835股由重组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冀东水泥"

)有条件受让。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秦岭水泥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

(一)担保债权

对秦岭水泥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计459,854,626.38元,涉及5家债权人;

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357,509.46元,涉及1家债权人。

因此,担保债权共计463,212,135.84元,涉及6家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

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特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假定相应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能够以评估值变现,则秦岭水泥担保债权中有282,193,388.84元可以获得优先全额清偿,本重整计划将该部分债权列入担保债权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债权总额225,718,747.00元,其担保财产评估值为44,700,000元,因此确认其担保债权为44,700,000元,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清偿的181,018,747.00元债权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因此,担保债权组债权金额为282,193,388.84元,共计6家债权人。

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秦岭水泥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

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计283,230,697.92元。

(三)其他社保债权

其他社保债权总额为64,678,702.86元。

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四)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总额为70,677,681.46元,涉及2家税务机构。

(五)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金额共计582,948,829.52元。

此外,无法就秦岭水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181,018,747.00元转入普通债权组,因此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为763,967,576.52元,共计254家债权人。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假定秦岭水泥全部资产可按照评估值变现,普通债权可获得的清偿率约为10.97%。

为了切实维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对该组债权作如下调整:

1、债权额的20%以现金清偿;

2、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每100元普通债权受偿5.2股出资人让渡的秦岭水泥股份。

按停牌价每股5.78元计算,可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30%。

合并计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50%。

在秦岭水泥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普通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秦岭水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债权受偿方案

本重整计划经铜川中院批准后,秦岭水泥承诺对各类债权按以下期限和方式清偿(债权人自愿接受更长清偿期限的不在此限,如出现此情况,该等债权人的清偿期限相应顺延):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1、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282,193,388.84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283,230,697.92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3、其他社保债权

其他社保债权64,678,702.86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4、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70,677,681.46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5、普通债权

该组债权现金清偿部分,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个月内清偿完毕。

分配股票部分,相关债权人应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股东账户卡等相关资料,由管理人在3个月内按债权比例计算并向债权人分配股票,相关费用依据法律规定负担。

债权额3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人除可以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受偿之外,还可以选择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

债权人选择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其放弃受偿的股份由管理人进行变现,所得收入用于偿债。

(二)偿债资金来源

冀东水泥作为重组方,承诺以融资方式为本重整计划中规定债务的清偿提供偿债资金支持,保证偿债资金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支付。

(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

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中,管理人预留6,131,832股,以该股份的变现收入清偿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该股份变现收入不足以清偿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不足的资金部分由秦岭水泥负责提供。

1、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股份的变现收入受偿。

未按规定申报债权为普通债权的,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

2、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尚未终结的债权,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根据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金额,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股份的变现收入受偿。

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的,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

五、经营方案

秦岭水泥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既有债务负担沉重、资金短缺、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方面原因,也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

通过重整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但要使企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根本出路还在于企业形成造血功能,实现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生产效益的提高。

为此,提出以下经营方案:

(一)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冀东水泥是中国建材行业的大型骨干企业,是中国水泥行业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12家全国性大型水泥集团之一,具有丰富的水泥企业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由冀东水泥作为重组方,将有效提高秦岭水泥的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重组方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冀东水泥承诺为秦岭水泥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设备维修资金支持,保证秦岭水泥正常经营。

截至2010年3月底,该项支持资金不超过0.8亿元。

冀东水泥同时承诺确保秦岭水泥继续录用现有2500名在岗员工。

(三)新建水泥生产线

秦岭水泥已获准新建一条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冀东水泥承诺为该生产线的建设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资金支持,以增强秦岭水泥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注入优质资产

冀东水泥承诺将其在陕西省的水泥资产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秦岭水泥,以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提高秦岭水泥盈利能力。

冀东水泥承诺拟注入资产2010年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该事项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冀东水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秦岭水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果上述经营方案得以实施,秦岭水泥将由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重整和产业的战略整合一跃成为陕西水泥市场的龙头企业,充分显示了破产重整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0个月,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内,秦岭水泥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制订的债权受偿方案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并根据需要随时支付重整费用等支出。

如因客观原因,秦岭水泥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秦岭水泥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对于因延长执行期限而产生的重整费用等支出,秦岭水泥应根据需要随时支付。

七、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相同,即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个月。

在此期间内,由管理人负责监督秦岭水泥执行重整计划。

秦岭水泥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八、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方案

(一)重整费用的支付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根据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随时支付。

(二)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解除

对秦岭水泥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当在其债权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偿后的10日内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三)分配股票的提存

由于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无法按时向管理人提供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而未及时受领分配股票的,由管理人提存相关股票,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秦岭水泥将提存的股票按债权比例追加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四)其他事项

1、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秦岭水泥和全体债权人、出资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对秦岭水泥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该部分权利;

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秦岭水泥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6日

 

案例二:

S*ST星美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一、债务人经营方案

由于星美联合有效资产均被抵押、质押,或处于被查封、冻结状态,生产经营已经停止,完全丧失了自我挽救的能力。

经过测算,星美联合如实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4.91%。

要从根本上解决星美联合的问题,必须对星美联合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并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星美联合获得重生。

1、在星美联合重整程序中,按重整计划以鑫以实业提供的现金及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部分股票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不包括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由重庆城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

城奥"

)负责清偿;

星美联合将现有的全部资产(不包括被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转让给重庆城奥,作为重庆城奥承接债务的对价。

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以实业"

)向星美联合提供偿债资金,形成星美联合对鑫以实业的负债。

2、鑫以实业的关联方新世界中国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世界房产"

)在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后,向星美联合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完成星美联合的资产重组。

3、通过上述债务及资产重组,星美联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健康发展。

二、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

(一)优先债权组

优先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241,974,486.89元,共计7家债权人。

该组债权的调整方案为:

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直接抵偿给该债权人,特定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优先债权人受偿;

同时,按照债权本金30%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现金作为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补偿。

债权人获得上述补偿后,星美联合对债权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清偿责任。

职工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921,449.7元。

职工债权不做调整,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

另外,星美联合欠缴的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356,126.72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参照职工债权全额清偿。

(三)税款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8,000,000元,共计2家税务机构。

税款债权不做调整,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229,435,986.86元,共计58家债权人。

按已经确认的债权本金的30%清偿。

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星美联合对其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剩余债权,由重庆城奥作为清偿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三、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在本次星美联合重整程序中,对星美联合的全部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作出调整,故设立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权益的具体调整方案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让渡其持有的星美联合的50%股权,共计让渡股票146,938,440股。

非流通股股东让渡股票中的不超过4000万股股票,以每股5元的价格折抵现金,按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

让渡的146,938,440股股票中,除债权人受偿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由鑫以实业受让。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债权受偿方式

1、星美联合的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受偿方式为现金受偿。

2、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受偿方式为现金受偿。

同时,根据自愿原则,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可以向星美联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星美联合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部分股票,按每股5元价格折抵其根据本重整计划应享有的部分现金清偿或补偿;

申请股票受偿的债权人申请受偿的股票数量由债权人与星美联合协商确定。

3、接受股票折抵现金受偿的债权人应承诺所受偿的股票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

4、若债权人受偿的股票在依法可以流通且恢复正常交易之日起1个月内的交易均价低于5元/股,不足部分由鑫以实业以现金形式补足。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给债权人的资金全部由鑫以实业提供。

鑫以实业按照本重整计划提供的资金形成星美联合对鑫以实业的负债,在星美联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星美联合的该负债将被豁免。

(三)债权受偿期限

1、债权人自愿以股票折抵现金受偿的,应当在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星美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及与星美联合进行协商,并在星美联合公告重庆三中院批准本重整计划的裁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

在星美联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商务部批准后,星美联合将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把相应的股票过户至相关债权人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内。

股票过入方须缴纳的税费,由相应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以现金受偿的,星美联合在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且星美联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商务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债权人。

鑫以实业于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用以偿还债务的资金直接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该等款项不构成对星美联合履行重整计划的担保。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内,星美联合及相关各方要严格依照重整计划制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并随时清偿破产费用。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相同。

七、关于重整计划的特别说明

1、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对本公司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不得行

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权人对本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

划的影响;

4、按照重整计划调整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公司不再承担任

何清偿责任;

5、为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星美联合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其有权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让渡其持有的星美联合的股权,在该等股权上不存在质押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且在让渡股权的过户手续完成前,不得转让、质押该等股权。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例三: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前言

一、夏新电子基本情况

1、公司的概况.

2、资产负债情况

3、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二、经营方案

1、剥离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

2、引入重组方

3、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债权调整方案

1、担保债权

2、职工债权

3、税务债权

4、普通债权

五、债权清偿方案

2、职工债权

3、税务债权

4、普通债权

六、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1、重整费用

2、共益债务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措施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于2009年9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担任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开展重整有关各项工作。

管理人负责管理夏新电子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制作本重整计划。

一、夏新电子基本情况

1、公司的概况

夏新电子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7)057号文、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1996)080号文批准,在对原厦新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有限”)进行部分改组的基础上,由夏新有限等六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1997年4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176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募股方式设立。

1997年5月23日,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

1997年6月4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简称为“夏新电子”,股票代码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处行业为消费类电子,目前主营业务以通讯终端产品手机为主。

夏新电子总股本为429,840,00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85,712,696股,占总股本的43.2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44,127,304股,占总股本的56.79%。

夏新电子的控股股东为夏新有限,持有夏新电子股份185,209,632股,占夏新电子总股本的43.09%。

夏新电子从2006年开始出现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同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夏新电子被多起诉讼案件缠身,导致其主要经营资产及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致使公司处于无法正常生产状态。

因夏新电子2006年至2008年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9年5月27日起对夏新电子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2009年8月28日,夏新电子的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进行重整。

厦门中院于2009年9月15日以(2009)厦民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夏新电子重整,并以(2009)厦民破字第01-J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为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资产负债情况

(1)负债情况

2009年9月19日,厦门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夏新电子重整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45日。

截至2009年11月3日债权申报期满,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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