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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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4、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母:
某个公司对另一公司的组织控制或依附关系
•总分:
公司管辖
•4、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公司不设“三会”。
•1、股东为一人;
(必须注明是自然人或法人)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且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
•3、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
•4、一人公司作出决定时以书面方式为之;
•5、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
•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除非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0日内注销)
•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个月内注销)
•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年内转让)
•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般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重要事项是:
修改章程;
增减注册资本;
公司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累积表决权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应作成记录。
业务机构:
董事会
•一人一票。
(董事本人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
)
•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会议作成记录,并由出席董事签名。
•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和违反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经理同有限公司,略)
监督机构:
监事会
•成员不少于3人。
•有职工代表,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
•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主席不能,副履行职务;
副不能,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任期为3年,连选可连任。
•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会议作成记录。
•7、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8、两种公司的出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3万元;
一人公司10万且一次缴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元首次不低于20%;
货币出资不低于30%。
•9、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1、不设股东会。
股东—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亦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
•2、董事会成员由委派和职工代表组成;
董事长(副)由国资监管机构在董事成员中指定;
董事和高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3、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10、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包括首次与再次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同法部分:
•1、何谓要约邀请、何谓要约、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
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1、向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要具体确定
3、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失效:
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失效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
•2、有效合同的要件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合同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哪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
•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
•显失公平:
签订时不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3.必须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效力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4、合同的主要分类
•实践性与诺成性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5、担保法中抵押、质押、留置生效的条件及有关规定,流质条款,定金罚则
•抵押: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以下方式实现债权:
折价,拍卖,变卖
•质押: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
•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不履行合同的处理:
不能收回;
双倍返还
•7、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后履行、尤其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件
•8、合同之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9、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竞合的处理
•(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但定金与单纯的预付款是有本质的区别,预付款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意义。
•10、违约责任的免除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内发生
•及时通知对方
•负有举证责任
•11、有哪些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法定的其他情形。
•12、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个独法、合伙法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管理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注意: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责任形式、责任消灭的年限;
•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4、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与有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需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入伙和退伙的法律后果。
•入: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
财产分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退伙结算
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
•五、竞争法
•1、消费者的含义、消法适用的消费的范围;
•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2、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安全;
知情;
选择;
公平;
求偿;
结社;
教育;
尊严;
监督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的相关规则;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4、由销售者、服务者或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
•5、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4、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5、掌握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商业贿赂、低于成本的销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等
•欺骗性交易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排挤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达到商业成交的目的,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造成自己独占市场、取得绝对市场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种情况不属于: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为促进销售而采取的一种相对于消费者的现实收入、购买能力、消费水平、市场结构而言,奖额过高的有奖销售方式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诋毁商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
串通招投标行为;
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限制交易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6、产品责任法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范围:
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属于该法调整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产品(如天然品)以及不是为了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就不是该法意义上的产品。
•2、该法所讲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
•3、由于军工产品一般不进入市场销售,所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适用军工产品。
•4、《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适用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
•5、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责任:
1产品具有缺陷2缺陷投入市场时就存在3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
•4缺陷是损害的直接原因
•不负产品质量责任的几种情况(抗辩理由):
•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
•2、产品原本没有缺陷
•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
•5、法律规定的时效—产品投入流通之日10年内
•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7、垄断的类型
•六、经济仲裁与诉讼部分
•1、仲裁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或审或裁、一裁终局。
•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协议,但又向法院起诉的,只要其不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可以受理;
但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一裁终局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生效。
对同一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再申请仲裁,即使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不会受理。
•2、仲裁的程序规则
•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仲裁审理(开庭—审核证据询问证人----财产保全---调解---做出仲裁(撤销仲裁裁决)---裁决执行
•3、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级别、地域(一般和特殊)、专属;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即一般情况下,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一般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案件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被告是自然人的,其住所地原则上是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专门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专属管辖的规定主要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案件诉讼的审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