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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培训19篇汇总

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编辑:

张登高

第一篇:

安全法律、责任篇

目录

第一讲: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讲话

第二讲: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规定

一、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何处罚?

二、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有那些?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四、什么过失犯罪?

五、什么是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六、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第三讲《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设施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第一讲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3月27日下午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并做重要讲话。

胡锦涛强调: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三个不能”

胡锦涛强调: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

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一个方针、五项要求”

胡锦涛指出: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

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

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

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

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三是要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胡锦涛强调:

搞好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

第二讲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规定

一、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

1、致使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二、如何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

1、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

行为人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恶劣,指的是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安全没有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事故灾害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或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

三、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

1、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3、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4、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在安全生产方面,在发生重大伤亡、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中,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玩忽职守罪的行为表现有:

1、官僚主义严重。

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上级指示;不传达上级指示,对有关工作不布置、不检查、不报告的。

2、滥用职权,执意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擅自变更原订方案和决定,盲目行动的。

3、不严格管理,听任下属人员违章违纪蛮干的。

4、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

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玩忽职守罪亦属于过失罪。

五、什么过失犯罪?

1、我国原刑法第12条规定: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2、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什么是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的:

是指造成很多人重伤或死亡的,使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一贯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重复发生重大事故的,肇事后不积极抢救扩大伤亡或畏罪潜逃或破坏现场、毁灭罪证、隐瞒真相,嫁祸于人的。

第三讲《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方面的法律责任。

(82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危险物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造成安全投资不足而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0条) 

2、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1条)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1条)

三、安全设施方面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审查同意的;

2、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较大危险地点、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按标准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

8、特殊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的。

四、对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不到十万的,单处或并处二万至十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4条)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到十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危险物品不采取特殊措施或不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③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法律责任

1、不符合规定的承包、承租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所得一倍到五倍的罚款;不足五万的,单处或并处一万到五万的罚款;导致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双方赔偿、负责。

(86条)

2、未与项目承包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7条)

六、作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1、危险源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8条)

2、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8条)

3、减轻或逃避承担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协议无效,并给予主要负责人二万到十万元的罚款。

(89条)

七、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责令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给予关闭或吊销有关证照。

(93条)

八、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90条)

2、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0条)

第二篇:

安全生产篇

第一讲:

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的五要素

1、安全文化是根本(素质)

2、安全法制是利器(健全)

3、安全责任是灵魂(落实)

4、安全科技是手段(先进)

5、安全投入是保障(领导)

二、什么是安全?

1、多年来一直没有发生事故

2、不可接受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基本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三、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四、什么是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就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

各企业和主管机关的各级领导和工会以及工人,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职业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绝对不应抱有任何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态度。

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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