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汇入汇款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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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汇入汇款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经办人员对按上述要求审查无误,符合解付条件的汇款,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帐或通知收款人办理取款手续,并通知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汇入汇款业务通过“834”科目核算。

如需转汇则办理转汇手续。

如能解付的,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缮制结汇或入帐传票,办理解付手续,并将电汇款凭证及传票或“到款通知书”等交复核人员复核。

二、经办3.0综合业务系统基本操作

(一)打开终端,显示login状态,如图1;

(二)输入login:

new3,回车;

(三)输入Password,回车;

(四)进入签到画面,如图2;

(五)按Esc键,光标跳到“柜员代码”处,输入柜员号及密码进入交易画面。

三、经办国外汇入汇款业务处理

(一)查询当日汇款

1、进入4804交易画面,

2、查询当日汇款清单及记录状态,记下呈“汇入”状态的汇款编号,进入4803交易画面处理。

(二)处理汇款

1、若汇款要素准确无误

(1)在4803交易中选择“0-入帐”,进入入帐画面,如图4;

(2)业务性质:

本部门汇款一般选择“1-对公贸易”;

(3)录入解付金额;

解付帐号:

需要录入带行号的帐号

(4)判断帐号、户名是否相符,若相符,继续解付;

(5)统计码:

若为结汇,一般录入1101;

若入现汇帐,录入3110;

若为套汇,录入3000。

(具体情况参照统计码表);

(6)兑换标识:

选择“0-原币取现不兑换”;

申报标识:

选择“丫”,继续录入申报单号

(7)若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来款或其他不需申报的特殊性

质的来款,则选择“N”,不予申报;

(8)若入现汇帐,需要免无兑换手续费,在“手续费”处录入一个非

零负数即可;

(9)发送,授权,按提示打印各种报文、回单及会计分录,交由复核审核。

2、若汇款要素有误,需要向运营部发出查询

3、若需要退至运营部(注:

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本部门)

(1)同正常汇款一样作入帐处理;

(2)解付帐号改为99908189991XXX;

(3)统计码:

3110;

(4)申报标识:

N;

(5)备注:

说明退汇原因;

(6)手工出具临时存欠借方传票,经复核审核后交运营部,同时由对方

相关人员在原报上签字以控制999的对等;

(7)登记,留底备查。

(三)业务终了处理流程

1、4804交易画面中,按“2-未解付汇款查询”,查询除了已作留交处理的特殊汇款以外,是否有遗漏未处理的款项;

2、112交易画面中,“2-按帐号查询”,打印当日各币种834的余额,与“1-按汇入日查询”清单核碰;

3、记当日收到、查询、退汇笔数,以及当日834发生额,留底备查。

(四)坚持“为客户保密”原则,非汇款人、收款人查询不予受理。

公检法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况,须出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正式公函方可予以办理。

(五)退汇的处理

1、收到汇出行或转汇行来电要求退汇时,查核有否收到该笔汇款通知,如未收到汇款通知,则发电答复未收到此款项。

2、如查实收到该笔汇款通知,应查核头寸是否落实。

未落实头寸的,则查询汇出行或转汇行。

若汇款仍未解付,收妥头寸后办理退汇;

如汇款已经解付,应电复汇出行汇款解讫日期,谓其洽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并由外汇局审批。

3、汇出行要求退汇,有关的退汇费用由汇入行收取,如退汇手续费、电报费及汇兑损失等。

4、若收款人拒收汇入款,应说明拒收理由,我行与汇出行联系后,按其指示办理退汇。

5、经查询后,因收款人名称、帐户、地址不清等原因而无法解付的汇

入款,超过三个月的,我行可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

6、办理退汇业务时,如汇出行是帐户行,应向汇出行发一份SWIFTMTl99或MT202或加押电,并注明我行已扣退汇手续费;

如汇出行是非帐户行,必须向国外帐户行发一份“借记授权书”或“贷记通知书”并要求帐户行贷记汇出行帐,同时向汇出行发电,证实已通过XX银行(帐户行)办理退汇。

(六)建立汇入汇款登记簿

1、每一笔汇入汇款均需进行手工或电脑登记。

2、登记的内容包括:

收到汇入汇款凭证的日期、汇款行、汇款日期、贷记日或起息日、汇款编号、收款人、货币金额、解付日期及有关该笔汇款的修改、冲帐或退汇等情况。

(七)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填制国际收支申报统计表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

(八)业务档案的处理

1、每日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将所有的电汇凭证,按顺序排列归档。

2、每笔汇入汇款业务档案包括

(1)汇款凭证;

(2)到款通知书;

(3)结汇或入帐传票留底;

(4)涉及该笔汇款的查询往来函电(按日期先后附在后面)。

3、存放和保管的方法

(1)未解付业务档案技日期先后归入业务未了卷保管以备解付,对业务未了卷应定期查核,及时处理各项待办事项或进行查询。

(2)已解付完毕的档案应按日期先后归入业务已了卷,以备事后查阅。

(3)汇入汇款业务已了卷应妥善保管五年。

三、复核国外汇入汇款操作规程

(一)复核人员应根据电汇凭证及经办人员缮制的传票,按上述审核要求核查电汇凭证及经办所出的传票或“到款通知书”无误并签章后办理转帐,并将有关留底交回经办人员归档。

(二)如属出口收汇款项,根据外管有关规定办理解付入帐后,应向收款人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手续,请参照外管局和省分行有关规定),并作好签收记录。

(三)出具核销联注意事项

1、只有出口货物收回的货款才能出具核销联。

2、出口加工区及保税区企业付款,只核销不申报,核销联上必须有核销号码

3、客户汇入款,既要申报,又要核销

4、对于等值20万美圆以下的预收货款,收汇时不能出具核销联,必须在企业提供核销单正本及报关单正本,核对核销单编号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注的核销单编号一致后,在核销单银行签注栏上签注对应的收汇金额并加盖业务公章,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联。

5、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预收货款、转口贸易收汇、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境外汇款,必须入待结汇帐户。

6、对于报文上无特殊附言的收汇,我行为客户出具核销联,在客户填上核销单号码后再加盖“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仅供外汇管理局核销专用联”及“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收汇结汇专用章”两个印章。

如果核销联不是用“中-1456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具的,而是用930买入传票紫红色一联,或是用红色转帐贷方传票出具的核销联,并且非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企业的汇款,除盖以上两个章以外,还须加盖“国际收支已申报”章。

7、境内离岸帐户汇入境内的外汇,在核销联上要加盖“离岸帐户汇入”章。

8、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帐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手续的,须在核销联上多加盖“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

第四条国内汇入汇款操作规程

与国外汇入汇款类似,交易码为481X。

注意判断是否需要申报、核销。

若需退报,在4813里选择“3-分报”分至运营部。

第五条光票托收(只适用于本部门)

一、业务范围

(一)凡不是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支票、本票、汇票(不跟单)、旅行支票、存单、存折等有价凭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办理托收:

1、票据抬头人及收款入必须一致。

如经背书转让,该转让必须符合票据流通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

2、我行原则上不受理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托收业务。

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除

外:

①已与我行建立授信关系且业务往来记录良好的结算客户;

②符合“立即贷记协议”规定条件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③票据的出票行、付款行均为代理行且资信好;

④票据背书连续且符合票据流通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

(二)下列光票托收业务不予受理:

1、非自由兑换货币的票据;

2、表面注明流通地区限制的票据;

3、持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影印件办理托收及咨询业务;

4、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

(三)光票托收的处理要点:

1、光票托收遵循收妥入帐、不予垫款的原则。

2、以我行系统内其它行作为付款行的汇票,原则上按照托收方式办理。

二、审查票据各要素,接受客户委托

(一)接受委托:

1、审核票据

(1)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需提交光票托收申请书,作为客户与我行的责任契约,客户提交的托收委托书应注明遵循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另有规定。

光票托收申请书中应明确托收的票据在款项入帐后,如因国外银行拒付而遭退票,我行保留向委托人追索的权利。

我行在受理业务时,需审核申请书填写的票据内容与票据所载是否一致,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善,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2)要求委托人出具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审核票据的受益人、背书人、收款人是否一致。

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3)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

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

(4)发现伪冒票据,应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开具证明。

2、托收申请书(一式二联或复联)内容包括:

(1)委托日期;

(2)票据类别、号码;

(3)付款人、出票人、受益人、名称;

(4)币别及票面金额;

(5)委托人姓名、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

(6)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7)委托人签章。

3、经银行审核无误后,编列托收编号,并将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银行业务章后交顾客作为临时收据备查。

4、托收申请书是银行与客户承办业务的书面合约凭证,申请书上应注明银行的权利和责任,并由委托人及银行经办人双方签章有效。

5、托收申请书正本银行留作为款项收妥后付款及转帐的依据。

6、凡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位置),背面作确认背书。

与代收行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对背书位置、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背书。

(二)编号,登记,划线,复印留底

1、选择托收方式及路线,缮制面函;

应遵循减少中间环节、拉直汇路、加速收汇、降低费用的原则,根据付款行和票据货币,合理、正确地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

各行应根据业务实践,对代收行收汇、退票、费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选择。

为支持我海外联行的发展,凡对于我行已在票据货币清算中心设有分行并己开办光票托收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委托联行办理。

已与联行签订光票托收协议的,要积极履行协议。

2、选择托收方式:

根据托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币别、付款地区、委托人资信、选择“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以达到安全、准确、快捷的收汇目的。

我行已与代收行签订有关“立即贷记”协议的,应按有关协议执行。

“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适用票据范围有一定限制。

下述票据不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

(1)超过协议规定金额的票据;

(2)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3)曾遭拒付的票据;

(4)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5)没有付款行详细地址的票据;

(6)其它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收妥贷记”方式收汇安全系数高,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对下述情况应采用“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1)资信有疑问的客户交来的票据;

(2)票面金额较大的;

3)有疑问的票据;

4)对票据用途有疑问的;

(5)背书转让的票据。

3、缮制托收委托书:

(1)经办人员在接受委托,审核有关内容无误后,根据确定的托收方式、代收行和索汇路线,缮制光票托收委托书(旅行支票应单独缮制托收委托书)。

托收委托书是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委托书上应载明以下条款:

A、该笔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还是“收妥贷记”方式;

B、对代收行的偿付指示;

C、对于付款行拒付或退票的处理方法;

(2)除外,委托书应列明下列内容:

A、托收日期;

B、代收行名称、地址;

C、托收业务编号;

D、票据号码;

E、付款人;

F、出票人;

G、货币和金额,一张委托书中如有多笔,应加计总金额;

H、所附票据张数;

I、有权签字人在委托书正本上签字。

旅行支票与其它票据不能使用同一份委托书,避免查询时造成混乱。

三、经办人员将缮制好的光票托收委托书及正本票据交复核人员复核。

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经办人员是否己在票据正面加盖横线章

及背面盖背书章,背书位置是否正确,托收委托书上的内容是否与票据一致,代收行及托收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等。

四、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托收委托书交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将托收委托书的第一联即正本与所附票据核对无误后,应及时送到有关部门以快邮方式寄国外代收行,不得积压。

委托收发部门寄发时业务人员应进行登记与收发人员应有相应的签收手续。

办理托收后应同时向委托人收取托收手续费。

五、光票托收业务应在780、880科目下核算。

六、手工收取费用(费用收取参照快递公司提供的最新价目表),

七、经复核审查后,将面函和票据交运营部或快递公司统一邮寄,其余留底备查;

八、到代收行和总行贷记通知,在总行通知两个工作日之内上划总行,最好向总行落实头寸;

九、具体情况选择立即为客户解付或留至追溯日完再行解付,各种资料由复核单独留底装订;

十、若遭退票,收到退回票据后,注销该笔业务,同时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签回退票。

十一、建档:

受理托收应在会计综合系统建立档案,待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算头寸收妥后凭以转帐付款。

十二、头寸收妥,办理解付:

(一)收到代收行有关托收款贷记报单后,按不同托收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需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后未收到退票通知方可解付,但根据协议需要代收行通知确认付款的,需在收到代收行的付款确认电后办理入帐。

2、采用“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待起息日后即可解付。

3、采用“立即贷记”,应在退票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办理解付。

采用“收妥贷记”应在收到贷记报单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解付。

(二)按贷记报单中我行托收编号将有关委托书留底卡片抽出,根据所付头寸方式的性质、客户具体情况和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转帐或付款。

办理解付时,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并通知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由经办人员缮制结汇或入帐传票,并在相应的传票和给客户的收款通知上注明该托收业务编号、有关的费用、实收货币和金额,办理解付手续,并将票据正本及传票等交复核人员复核。

复核人员应根据票据、托收委托书及经办人员缮制的传票,审核无误并签章后办理转帐,并将有关留底交回经办人员归档。

(三)如属出口收汇款项,根据外管有关规定办理解付入帐后,应向收款人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作好签收记录。

(四)票款解付,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受益人为单位,在我行开户的,只能办理入帐。

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项入帐后,按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现。

办理入帐手续如下:

2、受益人要求原币入帐的,核对受益人户名与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转帐传票办理入帐手续。

3、受益人要求结汇入帐的,核对受益入户名与人民币帐号完全一致后,

办理结汇入帐手续

4、票据货币与受益人帐号货币不同的,核对受益人户名与付款指示帐号完全一致后,做外汇买卖后办理入帐手续。

(五万美元以下或等值外币)十三、查询催收

(一)超过1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及时向清算部门及代收行查询。

(二)超过2个月的未收妥款应作专门查询处理。

发出查询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有回复,应再次发电(函)查询,直至收到答复。

十四、退票的处理

(一)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或退回的票据后,需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同时将该笔业务作销讫处理,并将退票通知与转销的托收申请书放置一起留档备查。

在登记簿上盖上销讫日期,标注退票字样。

(二)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迅速传递,严格签收,如有疑问及时查询。

1、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内通知的,己收到的头寸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并在客户所填托收委托书正本和登记薄上注明退票字样,同时冲销过渡科目中原金额。

2、退票超过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限,我行已将票款按正常程序解付者,若退票理由并非“伪冒”等不正常原因,我行应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

如客户与付款人双方解决票据纠纷,我行将票款退回代收行;

如因代收行失误,使客户遭受损失,我行应向代收行据理交涉,不接受退票。

3、若票据是由于伪造、欺诈等原因而遭退票且我行已解付时,我行应按有

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三)代收行退回的票据,需对我行的背书作注销处理后方可将正本票据签退委托人。

(四)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十五、票据遗失的处理

如票据在寄送代收行的邮程中不慎遗失,在未被冒领前,可以通过报失止付、凭保付款的方法解决。

(一)当证实票据已遗失后,我行应尽快以电传/SWIFT发送收票行,通知票据己遗失,注明“该票如尚未付款,以后提示请予止付,请回电确认。

(二)如受票银行同意止付,且遗失的票据在寄出前已作划线处理,在委托人要求采用凭保付款方法的情况下,我行可要求委托人出具“反担保书”,申明如我行在给受票行出具的“担保书”项下遭到索赔,委托人将承担我行的损失。

然后可复印托收影印件全套,包括托收委托书、票据、报失止付来往电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上“CERTIFIEDTRUECOPY”的字样,再加上我行致受票行的“担保书”一并寄送原代收行,请其向受票行提示并代收有关款项。

(三)如票据末经划线处理,则不能采用凭保付款的做法,因风险较大。

假如遗失的票据被不法分子加以变造而再度流通转让,不知情的受让人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后即成为“善意持票人”。

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以前报失止付的约束,受票行对善意持票人的提示必须付款。

付款后受票行必定凭“担保书”向我行索赔损失。

票据报失止付后又出现在善意持票人手中,我行出具的“担保书”项下就会有索偿风险。

十六、注销、归卷:

第六条票汇业务操作流程

一、核对印鉴票汇凭正本汇票解付。

我行收到客户提示的以我行为付款行的正本汇票后,应核对其印鉴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发电向出票行查询,经出票行的加押电证实后办理解付。

二、审核汇票经核对印鉴相符后,还应认真审核汇票有无涂改、各要素是否齐备、准确,收款人的背书和抬头人是否一致;

若汇票经背书转让,需审核有关背书转让手续是否符合票据流通的规定和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收款人为个人的汇票如经背书转让不予办理解付,汇票出票行是否有止付通知。

对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如代理行规定的金额大于总行规定金额,按总行规定金额执行,如代理行规定金额小于总行规定金额,按代理行规定金额执行)另核对加押证实电后再予解付。

非本行付款的汇票,应向付款行办理托收手续。

三、审核汇票偿付条款应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

以下情况为头寸己落实:

(一)出票行为海外或港澳联行的汇票,并注明“己贷记”或“请借记”字样。

(二)出票行为国外代理行,井注明“已贷记”或“请借记”字样或注明头寸路线。

对汇款通知中头寸偿付条款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

若偿付条款我行不能接受,应向汇出行提出更改要求;

若汇款通知没有注明头寸偿付条款,应要求汇

出行予以明确

大额汇票的解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付款行对没有收到加押证实电的汇票,应采用其它方式确认汇票,不得消极等待。

四、汇票的解付

(一)票汇款的解付,应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

经办人员对按上述要求审查无误,并查明没有止付通知后,应完成入帐或通知收款人办理取款手续,并通知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二)经办人员应先将票款转入“834汇入汇款”科目核算。

如需转汇则办理转汇手续。

如能解付的,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缮制结汇或入帐传票,办理解付手续,并将汇票正本及传票等交复核人员复核。

(三)复核人员应根据汇票及经办人员缮制的传票,按上述审核要求核查汇票及经办所出的传票无误并签章后办理转帐,并将有关留底交回经办人员归档。

(四)如属出口收汇款项,根据外管有关规定办理解付入帐后,应向收款人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作好签收记录。

(五)票汇款解付,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受益人为单位,在我行开户的,只能办理入帐。

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项入帐后,按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现。

1、受益人要求原币入帐的,核对受益人户名与账号完全一致后缮制转帐传票办理入帐手续。

2、受益人要求结汇入帐的,核对受益人户名与人民币帐号完全一致后,办理结汇入帐手续

3、汇票货币与受益入帐号货币不同的,核对受益人户名与付款指示帐号完全一致后,做外汇买卖后办理入帐手续。

(五万美元以下或等值外币)。

五、转汇处理

汇票付款行为我行,但受益人为非本行客户,应在审核无误并落实头寸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转汇。

(一)为异地本行系统的客户,通过3.0会计系统往来科目划至受益人所在地的我行机构办理解付。

(二)为异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客户,按“先直后横”的原则,通过3.0会计系统划至受益人所在地的我行机构,并嘱其解付给当地受益人的开户行。

(三)最终解付行为我行机构的,由最终解付行收取有关费用,转出行不收取任何费用,最终解付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由解付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我行机构收取有关费用。

六、查询处理对印鉴不符或头寸偿付路线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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