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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注:

①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表3.2.11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

5000m3~≤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

5000m3~≤500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

1000m3~≤100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装置储罐总容积;

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当其总容积:

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8的规定。

此时:

甲类工艺装置距甲A类液化烃储罐30m,甲B、乙类可燃液体25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报批稿)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70

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企业铁路线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其他公路(路边)

Ι、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液化烃(管道中心)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

(管道中心)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当相邻工厂围墙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目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90

可燃液体罐组

1.5D(见注2)

(见注4)

明火地点

1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

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

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各项防火间距的详见该规“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5仓库的防火间距”节;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间距≥12米;

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间距≥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米-50米);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12米-30米),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25米-40米),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米;

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区围墙与厂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一个罐区的总储量:

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例如二个1000≤V<

5000m3的罐区之间的间距应为40m)。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0%。

三、有关规的适用围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1992(1999年版)

适用围:

本规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

石油化工企业: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

本规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本规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本规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四、有关规的特点

1、《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的特点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有明确的规定,且间距较大。

(2)石油化工企业部的总平面布置装置间的距离较大,但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较为紧凑、装置储罐临近装置布置,间距较小,装置的控制楼距装置距离也很紧凑。

(3)装置体量可以较大(第4.2.1条,在装置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装置的高度(露天或半露天)未作规定。

(4)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的总容积较大,且罐组间的距离较小(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第5.2.13条,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5)消防要求严格、消防灭火用水量要求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高

第7.3.6条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状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当确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根据表7.3.6,中型石油化工装置消防用水量150~300L/S(540m3/h~1080m3/h,一次消防水量;

1620~3240m3),大型石油化工装置300~450L/S。

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的特点

(1)规以厂房为对象,厂区与厂区之间无明确间距要求,只规定了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围墙两侧为两个甲类厂房,则其间距至少12m,若一边为甲类厂房,一边为甲类罐区(总储量<

1000m3),则其间距应达到25m)。

(2)工厂部总平面布置以单个厂房为单位,间距不大,但甲类厂房不能成组布置。

甲类多层厂房,二级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m2。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要求≥25米,厂房附近只能布置零星室外储罐(作为室外设备、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量(参照厂房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

(4)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若有几个罐区,则间距要求严格且距离大。

(5)消防用水按建筑物计算,相对较小(一般工厂(甲类)室10L/S,室外30L/S,火灾延续时间3小时,一次灭火用水量432m3),消防用电负荷对于一般甲类厂房,要求为二级。

五、设计中应用规时存在的困惑和问题

根据《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的特点可以看出,前者适合于大、中型的石油化工企业应无疑义,但对于除此之外的化工类工厂的设计由于没有一个专门的化工厂设计防火规,设计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有关审批部门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

化工类工厂的生产原料大部分涉及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是否都属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的适用围?

石化、化工类工厂都有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因此是否都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的适用围?

鉴于此,目前设计中的不确定性是很大的,往往是套用哪个规有利就套用哪个,例如工厂与周边的距离受到限制,就尽量套《建规》,车间的体积很大,中间储罐很多,但与周边的距离没问题,则套用《石化规》。

随着新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的实施,这个问题可能会明确一些,从该规报批稿的适用围看来,今后该规的适用围将变窄。

但大、中型的化工类企业套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存在着相邻工厂间距太小的问题,且也不利于装置大型化和一体化。

而小型的化工企业套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也存在与周边距离难以满足的问题。

六、设计套用规的设想

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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