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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开盘时间为:

年月,二、三期开盘时间另定。

(二)销售任务(各期均按此任务)

1、小高层:

至建筑封顶日应完成销售为总套数的60%,竣工交付日完成至

总套数的80%,竣工交付后三个月内完成总套数的90%;

2、高层:

至建筑封顶日应完成销售为总套数的50%,竣工交付日完成至总

套数的80%,竣工交付后三个月完成至总套数的90%;

3、商铺:

套数的80%,竣工交付后三个月完成至总套数的90%;

4、车位、储藏室不计入销售指标,如发生销售(售价由甲方另行确认),计

入乙方销售业绩,代理费提成比例以及支付方式同住宅。

(三)代理销售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当在30天内向甲方办理交接工作,移交全部客户资料及售楼档案;

期间若有成交,其销售仍作为乙方之业绩。

第三条:

销售业绩确认及定价

(一)业绩确认:

1、购房客户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

a:

一次性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客户付清所购单元总价的30%首期款,一个月内付款至总价的95%以上;

按购房合同总额结算。

b:

银行按揭付款方式:

住宅部分合同签定后客户付清所购单元总价的30%首期款;

商铺合同签定后客户付清所购单元总价的50%首期款;

c:

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客户付清所购单元总价的50%首期款,所购单元建筑主体封顶时,付清所购单元总价的40%、交房时付清所购单元总价的10%。

按购房合同分期实际交款额结算。

2、上述付款方式款项到账并经甲方确认后,即视为乙方销售业绩;

3、甲方如需自行保留部分房源,应当在正式开盘前确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其余房源在乙方代理期间内,原则上甲方不自行销售。

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甲方自行销售的楼盘,全部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4、发生客户无法办理银行按揭,且又不能变更为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则该客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乙方的该项业绩相应取消,已支付代理费由甲方在应付代理费中直接扣回。

(二)本案销售平均保底价:

1、小高层、高层销售推出前根据市场咨询情况另行书面确定;

2、商铺销售推出前根据市场咨询情况另行书面确定;

3、写字楼销售推出前根据市场咨询情况另行书面确定;

4、地下车库销售推出前根据市场咨询情况另行书面确定;

5、本项目实行一户一价。

(上述平均保底价为本合同附件和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代理费的提取

1、住宅代理费为实际销售金额的2.5%(含写字楼、车位储藏室的销售金额);

2、商铺代理费为实际销售金额4%或保底代理溢价部分归乙方所有;

3、团购按总金额的1.5%付费;

4、据双方制定的销售平均保底价,超过平均保底价销售的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6:

4分成,溢价部分同代理佣金结算时一起结算。

(商铺代理费如按保底代理则溢价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

5、为了保证销售的灵活性,在确保平均保底价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给予客户下列优惠:

一次性付款按房价2%优惠;

分期付款按房价1%优惠;

按揭付款按房价1%优惠。

如乙方在实际销售中未使用的优惠金额,甲方给予乙方50%的奖励,待销售完成到80%时一次性结付;

6、甲方提供销售面积后,乙方应根据销售面积、平均保底价,制定相应的销售底价,经甲方审阅后,制定每套房源的销售价格;

在销售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单套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底价的,结算时按照销售底价进行结算;

7、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进场准备销售。

甲乙双方按销售业绩于每10天结算一次代理费,即每月11日结算当月1号-10号的销售业绩,每月21日结算当月11号-20号的销售业绩,每月30日结算当月21号-30号的销售业绩,每次结算应计算的90%;

剩余10%应结算部分待每期销售完成到80%时一次性结付;

甲方应按约定准时结算乙方代理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结算乙方代理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销售工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按本合同甲方违约责任执行。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于公开销售前,备妥本案有关证件及各项审批手续,以不影响本案合法销售为原则;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甲方应按计划进度敦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进度、按期竣工、通过验收、按售房合同规定的时间交房;

4、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售楼部及销售道具、办公设备及耗材,负担日常水电费用;

5、甲方承担不超过本案总销售金额1.5%的广告、公关等活动费用。

由乙方申报计划,甲方审阅同意后执行。

甲方授权乙方在开展策划、宣传、销售等工作期间,免费使用“该项目”的所有广告位(包括楼顶、外立面、楼梯间、门头、门前广场、停车场等所有广告位),并协助乙方办理各种广告手续。

甲方已经执行中的各种广告形式且未到期的,乙方可无偿继续使用直至广告合约到期。

6、甲方提供销售的房屋建筑面积(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面积测量表必须加盖甲方公章),若发生实际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不符(大于或小于国家规范以外),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委派财务人员直接收取客户现场交付的购房款;

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房屋销售备案手续;

8、本合同签定后七天日甲方向乙方预付5万元代理费作为前期费用,并从第二个月起,甲方每月预支付3万元代理费,直至开盘为止;

前期预付的费用在后期应付代理费中逐笔抵扣。

9、甲方指定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具体负责与乙方协调、商讨工作,该代表对乙方所报的工作内容予以签字均视为甲方授权行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所报的工作内容三日内给予乙方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二)乙方责任

1、提供全套营业执照副本、营销策划等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2、本合同正式签署后30天内开始项目销售策划的运作,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

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作过度承诺);

3、乙方每月5号前向甲方上报上月销售业绩,每月25号上报下月计划;

4、负责本案策划、广告设计及销售代理;

5、配合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及景观方案设计建议。

6、掌握房产市场动态,随时调整营销策略和促销方案;

负责根据“该项目”的进展情况自行拟订广告宣传计划和广告模式并组织实施。

7、组建优化营销机构、培训业务人员;

8、全程管理本案的销售工作,完善现场销控体系;

9、协助甲方交房(交房后3个月内);

10、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向客户做出任何的承诺,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在计划的广告费用内编列广告、公关费用(包括媒体、印刷品、广告看板、旗帜、各类促销活动等)的明细表及实施计划,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2、负责与客户签定购房合同。

收取客户除首付款之外的其余房款.并解付至甲方指定帐户。

向客户收齐银行需要的全部按揭资料、证件,协助甲方和客户办理相关的鉴证、银行按揭等手续;

13、乙方承担“该项目”策划、宣传单页折页、日常办公以及乙方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吃住行、电话费、福利、社会保险、工资报酬等);

14、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理销售房产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六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责任,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一方违反本条规定,需承担代理费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合同终止条件:

除以下条款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前终止合同。

1、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乙方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额度,全部资料移交完毕,双方结清帐款30日后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延期支付代理费超5天,从第6天起甲方应按应支付代理费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超过10天,乙方可以停止销售,此时甲方仍应付清乙方代理费余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超过30天,如甲方仍不按上述约定与乙方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按应结算款的日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此时甲方仍应付清乙方代理费余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3、在无外力影响的正常工作条件下:

乙方连续二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销售任务,乙方可选择:

a.终止合同并移交工作,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余款。

b.甲方给予乙方30天宽限期限,但这30天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

时,在宽限期限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必须给甲方支付一定的保障金,如销售任务顺利完成,甲方如数归还,并支付剩余款项;

若未完成,保证金不予归还,并终止合同,甲方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4、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乙方未能按合同第二条完成销售任务,甲方应给予30天的宽限期履行期。

乙方在30天的宽限期内仍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并撤离售楼处;

5、因乙方承担并投入“该项目”策划、宣传单页、销售所需费用,故甲方保证“该项目”各种手续合法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对“该项目”进行策划、宣传、销售等工作或影响乙方正常开展上述工作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若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按“该项目”销售额的10%赔偿乙方,计算标准按甲乙双方商定的“该项目”销售底价乘以“该项目”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6、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违约方需承担代理费总额100%的违约金及全部的直接经济损失。

奖励:

如果乙方在初始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前完成任务:

提前一个月,甲方奖励万元;

提前两个月,甲方奖励万元,以此类推。

第八条:

本合同的签订为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甲乙双方均承诺放弃对本合同的撤销权并严格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申请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签定时间:

第二篇:

代理合同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策划销售的项目及位置:

位于,项目名称暂定:

【】,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本合同委托的项目规模及及底价:

1、销售面积:

依照相关单位核准的经济技术指标为准,户数亦同;

住宅: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

2、底价(均价):

住宅元/平米,商业元/平米

三、合同有效期: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至销售率达到95%为合同有效期,时间为18个月。

四、合同委托内容:

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全程策划销售代理执行。

五、代理销售佣金、溢价分成、请款标准认定:

1、代理销售佣金:

乙方于合同有效期内收取代理销售佣金为销售额的(。

2、甲乙双方关于溢价分成之相关约定:

(1)可售各户之底单价、底价、表单价、表价由乙方依市场习惯及甲乙方确立之均价合理性订定,并经甲方

审阅同意后实施。

(2)本合同经双方议定之平均底价、表价,各层或各户之底价、表价依“附件”所示,经结算后,实售价超

出底价之部分视为溢价,其溢价总余额按甲方50﹪,乙方50﹪分成。

3、请款认定标准:

a在乙方销售代理期间内,销售佣金每月结算一次,根据乙方当月销售房款为计算基数。

按购房合同总房款的百分之提取佣金。

b乙方的代理佣金计算标准:

按甲方账户实际到款量计提。

六、代理销售佣金及溢价分成的付款约定:

1、以本合同第五条内容为标准。

2、付款方式:

-1–

代理销售佣金与溢价分成款按月计提,乙方请款日为每月5日以前,甲方放款日为当月10日以前。

七、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销售安排、市场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

2、甲方需提供与销售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批文、证照资料(五证)与图纸(复印件)、各户面积、尺寸于乙方。

并保证本项目产权明晰,按进度施工、按期完工、准时交房。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售楼处、样板房及设施的使用权于乙方,维修、运营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责保管及使用,期满后移交甲方。

4、甲方视情况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员从事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盖章确认,并按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统一管理。

5、合同期内,所有与承购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承担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责任。

6、甲方负责收取每笔成交业务的全部款项,收款凭证由甲方提供。

7、依照合同约定甲方须支付各阶段的代理销售佣金及溢价分成款于乙方。

8、合同签订后提供乙方销售(含客户按揭)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许可手续。

9、甲乙双方共同确定项目年度推广计划、月度推广计划,推广费用控制在整体销售额的2%,甲方依此承担推广费用。

八、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策划销售计划、销售组织与控制、执行等相关工作与服务细项的方案编制,并应报请甲方核准,经确认后执行。

2、乙方所提出的各类销售资料的制作、现场布置等工作计划均需事先征求甲方意见并获得甲方核准后执行。

3、乙方销售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与敬业精神,其工资、奖金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阶段代理销售佣金和溢价分成款。

5、乙方负责现场的销售控制与销售执行,乙方于本合同期限内,有协办客户按揭资料备齐手续的义务.

6、乙方需定期对本项目的销售情况、市场分析、阶段销售计划、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措施、对策等向甲方汇报,以便双方工作能及时调整、落实。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物业转交给第三方进行代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乙方对其所有员工忠诚度负责,保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坏甲方利益及甲方产品形象的行为。

9、乙方于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员对接本项目业务事项。

10、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本项目的任何销售行为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九、其他约定

1、合作届满后,双方若有意愿继续合作,由双方另行互议并签定“续约合同”为凭。

2、甲方派专人收取所有销售定金、房款,并负责审查及保存购房合同。

如遇退户退还订金状况,应于三天内退

还买家;

正式收据或发票于该户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由甲方统一开给买家。

3、买家在签约过程中提出附加的购房条件时,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签章后,方可对买家承诺其条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4、付款币别:

人民币。

计量单位:

建筑面积平方米。

5、与买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甲方应提供相关建材设备内容及与该户有关之平面格局图做为附件。

6、有关买家同意与甲方签订之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之规范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准。

7、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场所、设备、水电、通讯工具、看房专车、及负担其相关发生费用。

8、乙方负责客户的认购、交定、银行按揭所需相关证件之收取及联系等工作;

甲方负责按揭银行、并配合业主共同办理正常按揭手续。

9、乙方售楼人员必须严格按甲方提供的配置清单售房,杜绝虚报炒作,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在销售过程中,乙方以欺骗手段误导客户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但事前经甲方签认之媒体发布及销售文件不在此限。

11、本合同签定时,若因主客观因素致使附件难以确认,则日后由乙方补齐,甲方同意,并经双方用印后,视为合同之一部份。

12、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策划销售之“独家代理权”。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经甲乙双方同意共同签订,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者应负责加倍赔偿对方的损失

十一、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动废止,如为双方意愿协商提前解除,甲方应就未结款项全额支付

于乙方,乙方则于返还甲方交付使用的物品后撤离,本合同实质终止。

十二、合同期满后未正式续约前乙方另行销售之房屋视为本合同期内代理销售的一部分,甲方依本合同条款精神

支付合理佣金及溢价款于乙方。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需增减条款,经双方同意可做补充条款或附件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三篇:

代理合同格式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之“&

times;

&

”系列产品,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是“&

”系列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经销商。

2、销售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在省市区内销售甲方产品,但甲方保留在此区发展新客户的权利。

3、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尽经销商的责任。

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产品售进所有的大、中、小型零售客户及二级批发客户,需达到a、b店100%覆盖率,批发店80%覆盖率,如有新的a、b店及批发店诞生,也应及时接洽和供货,并确保不出现缺货现象。

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5、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6、运输及运费计算:

使用铁路运输的,甲方将以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即甲方负责将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火车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火车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装卸杂费;

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另行约定。

7、货物残损、退换:

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

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三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食品规定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

8、付款期限及欠款上限:

⑴自收货当天算起30天内,乙方要将所欠货款付给甲方。

⑵乙方最多可以拖欠甲方货款为元,超过此限额的货款,不受以上条款约束,乙方取货时得立即付给甲方。

9、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必须定期于每月的日向甲方提供销售报告、客户资料。

该日也是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基准日。

二、乙方的特别义务以及奖励

1、保持甲方产品所有规格两星期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

当甲方在当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资源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

3、价格控制:

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

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4、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经销商,可以享受比出厂价低的折购。

乙方要货时一次性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结清,在出货时即可以打的折扣。

此外,以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哪天为准,按乙方的销售额与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比较,达到或超过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乙方可以享受当月乙方销售总额的2%的奖励(以货代款)。

如未达到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乙方享受奖励为:

乙方的销售额(a)与甲方所要求的销售额(w)比,乘以乙方当月销售总额的2%,即:

(a&

divide;

w)&

a&

2%(以货代款)

(本页以下空白)

三、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三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1、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项的任一行为),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产品;

⑵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货款超过了规定的付款期限未支付;

⑶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两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⑷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五、担保条款:

1、丙方为本协议的担保人。

2、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无法收回货款以及蒙受损失,担保人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后,同意立刻由担保人支付任何经销商拖欠的款项,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法律费用)。

3、担保期限:

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

六、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

自本协议签定后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3、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协议在没有担保人时,除担保条款外,其他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乙方:

担保人: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帐户:

帐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纳税登记号:

纳税登记号:

签约日期:

xx年三月一日

编号为xx0301xsdl01合同项下的附件:

收货人员确认书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在经销合同的有效期内,以下所有人员的签收单,即便没有盖章或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名,均视为是乙方单位的自身行为,有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笔迹如下:

姓名身份证笔迹

姓名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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