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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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况的货物,经海关审查后可以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七、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1‰的滞纳金。
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一扣除比例)×
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庋用之次月起,缕L納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重房,自办理房屋权尾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届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尾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激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节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
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金额具体包括七项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一)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节车船税法律制度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四、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税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数量×
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
适用年基准税额×
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
12×
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征收管理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节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
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
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1.法定凭证免税。
2.免税额。
3.其他凭证免税。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第八节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及盐共7大类及若干子目。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第九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六)减免规定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五)减免规定
第十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船舶吨税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
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