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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32

9.创新管理机制助推美丽浙江

浙江省水利厅35

10.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新机制

安徽省水利厅39

11.规范招标投标强化质量监督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江西省水利厅42

12.创新建管模式实化工作举措全力确保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顺利完成

湖南省水利厅47

13.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广东省水利厅51

14.探索创新狠抓落实实现重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新跨越

重庆市水利局55

15.务实创新大胆探索扎实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云南省水利厅59

16.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四个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63

17.创新体系强化责任不断把“河长制”管理引向深入

无锡市水利局67

18.在全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

阆中市水务局70

认真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和采砂管理

切实维护流域良好水事秩序

长江水利委员会

一、长江委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概况

长江流域幅员辽阔,水资源丰沛,航道及岸线条件优越,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优良的自然条件,有力地促进了沿江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管理任务也随之日益加重。

随着水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多年来的不断探索实践,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轨道,流域内水事秩序良好。

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我委不断探索实践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与服务,理顺了管理体制;

二是逐步健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管理行为日趋规范;

三是通过逐步引导和规范,项目业主依法履行许可手续的意识逐步增强;

四是注重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强化专家技术审查,各级、各部门共同把关,管理能力显著提高。

近年来,我委许可涉河建设项目每年都在100项以上,2010年168项,2011年171项,2012年164项,2013年143项。

做到了在保障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2002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同年水利部批准我委成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长江干流采砂规划及流域内重点江河湖泊采砂专项规划,负责长江干流采砂总量控制以及长江干流省际重点边界河段采砂和长江干流吹填固基等工程性采砂活动的许可等。

10多年来,在水利部的领导下,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同心协力,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现了从“九龙治砂”到“一龙管砂”以及从“滥采、滥挖”到“依法、科学、有序”的巨大变化。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配套法规建设,不断健全管理制度体系

2002年,我委根据水利部《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结合长江流域实际,颁布了《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的通知》(长江务〔2002〕358号),进一步明晰了我委与各省(直辖市)的许可权限,理顺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关系。

2009年,颁布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了审批流程,明确了办理程序、时限及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2013年颁布了《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申请人报送的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采砂管理方面,2003年水利部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

同年,水利部及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直辖市)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我委和沿江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订了采砂许可办法、采砂现场监管办法、非法采砂机具拆除标准、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一系列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较全面地建立了采砂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了依法行政、遵章办事的良好局面。

二是大力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快服务窗口建设

我委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机关”为宗旨,以“集中审批,优化程序,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委办公室设立了行政许可服务处,统一承担申请文件的受理和许可文件的送达,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得到了全面提升。

三是转变管理部门职能,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

2005年,我委颁布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办法》,除重大项目由委组织评审外,其余项目均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包括我委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特邀专家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管理部门许可时的重要依据,提高了审批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是逐步完善相关规划体系,指导和规范河道管理行为

我委先后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报告》、《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报告》、《长江干流宜宾以下岸线控制利用管理规划》、《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在一系列相关规划的指导下,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依规的轨道,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行为逐步规范。

五是不断加强监督检查,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在积极配合水利部做好流域内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同时,委属水政与安监局、建管局、砂管局等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一些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震慑了非法采砂者嚣张气焰,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是我委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有待调整

2002年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按照该通知,部分原授权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西南诸河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应调整为由我委许可。

恳请水利部按照我委调整后的职责,尽早对我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重新授权。

二是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缺乏相关技术标准

我委目前主要是根据不同河流和不同河段的防洪形势及河道管理要求,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对不同类型的涉河建设项目,按照基本统一的控制原则进行涉河建设项目审查许可。

建议水利部尽快组织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审查许可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颁布实行。

三是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采砂管理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对砂石资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加大,涉河建设项目和采砂管理任务不断加重,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采砂管理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建议水利立项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动态动态监控系统建设,以实现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动态监控,对违法涉河建设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同时,建议水利部指导和督导沿江各省(市)加强以“四个专门”为主要内容的采砂管理能力建设,特别是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执法水平,为履行好采砂管理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急需落实到位

由于长江河道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非法采砂反弹,采砂船舶增多,沿江砂场增加等问题将长期困扰采砂管理工作。

实践证明,受地方政府重视的地区,采砂管理工作成效比较明显,反之则采砂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因此,建议水利部督导各地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促进采砂管理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快水利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努力实现再造一个都江堰的核心目标

四川省水利厅

近年来,在水利部的大力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四川水利紧紧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核心目标,面对特大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灾害的严峻考验,以及加快发展、灾后重建的双重压力,坚持以水利建设质量管理为基石,规划、设计、施工多条战线作战,攻坚克难,坚韧前行,水利建设的发展速度、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没有发生一起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一方面,我们立足省情,着力应对特大地震和暴雨洪水灾害,加快水利建设发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全省水利建设提速增效。

紧紧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积极规划实施“西水东调、北水南补”工程,构建以“五横五纵”调水补水网络为骨架、大中小微水利工程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体系,加快推进大中型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建设。

从2010年起,每年新开工大中型水利工程不少于10座。

大力推进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6座中型病险水库主体开工建设,21座大中型病险水闸初设完成审查,149座重点小

(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完工,694座重点小

(2)型病险水库预计年底前可全面完工。

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累计安排小农水重点县137批次,覆盖106个县;

大力实施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了1319万农村居民和151万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加快防汛减灾工程建设,建成堤防87.214公里,2012年前规划实施的288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已基本完成建设任务,综合治理河道长度978公里。

2011-2013年列入国家治理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117个县主体工程已完成并投入运行,其中96县通过初步验收;

新增55县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已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将在2014年汛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有效抗击“5·

12”、“4·

20”特大地震灾害,以及多次特大暴雨洪涝灾害。

以确保工程安全为首要任务,全力抓好灾区险情排查,对险情重、影响大的受损水利工程抓紧开展应急修复,有效遏制了工程险情的进一步扩大。

2008~2013年,全省水利投入累计达到1216亿元,建成、在建或开工大中型水利工程67处,新增和恢复蓄引提水能力57亿立方米,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87万亩,水利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大提升,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另一方面,我们着眼长远,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着力提高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工作谋划。

去年12月6日,魏宏省长、史哈副省长在听取我厅水利工作汇报后,原则同意2013~2017年全省水利工作基本思路和重点,明确决定完成水利投资1238亿元,缺口资金通过发行债券和融资解决。

这在四川水利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为下一步大规模水利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加强法治建设。

建立和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法规保障体系,《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纳入了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

三是加强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核心的现代建设管理制度,中央及省投资水利项目巳全部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招标投标,并开展了电子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省质量监督中心站挂牌成立,全省21个市州均已建立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制订了《四川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加大了现场监管力度。

五是加强机制体制创新。

协调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利工程“专业管理+群众管理”的模式。

对骨干水利工程,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专管机构,推行专业管理,试行管养分离,落实专管机构“两定、两费”;

对小型水利工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强化赋权释能,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三有五落实”(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六是加强稽查检查。

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稽察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稽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用于指导、规范稽察工作。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水利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水库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汛前安全大检查、水利普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水利行业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经营行为行动等工作,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川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项目法人管理能力不足,重前期轻建设、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难度增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和部署,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加快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形成以骨干为支撑,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配套完整的水利工程体系。

二是加快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集中建立项目法人机构。

三是强化招投标监管,充分发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监管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自行招标。

四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立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投标资格管理挂钩机制,加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力度,规范水利建设市场。

深化改革创新管理

提升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滨江临海,河网密布,水利禀赋得天独厚,水利工程体系日趋完善。

近年来,我省紧紧抓住深化水利改革、推进水利现代化等重要机遇,着力加强工程建设,推进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突出建管体制改革,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我们积极适应“十二五”水利建设投资规模大和质量要求高的新形势,不断深化建设体制改革,推行招投标方式创新,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一是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制定《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机制,丰富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组建模式,并在重点建设项目上先行先试。

今年将稳步推进“代建制”,加大探索创新建管模式的力度。

二是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

投资627万元建设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并投入运行,系统操作便捷,交互方便,实现了招标投标全过程网络化、电子化、远程化。

目前我省重点骨干工程已全面实现电子招投标。

三是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暨质量强水工程行动为抓手,切实加强政府监管职能,颁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和《水利工程混凝土耐久性技术规范》,全省已有12个市和34个县(市、区)独立设置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今年,我们将制定《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集中监理的指导意见》,拟对同一地区在建的中小型工程实行区域集中监理。

四是积极创新工程稽察方式。

2013年稽察项目54个,项目总投资约31.17亿元。

抓好专项稽察工作,选择部分稽察项目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开展招标投标限价、农民工工资、强制性条文宣贯等专项稽察。

二、突出机制创新,推进河湖库长效管理

江苏美,美在河湖水。

这些年来,我们坚持把河湖管理,作为水利部门履行管理职责、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

一是加强河湖立法。

根据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不同特点和要求,分别开展立法工作.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并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列入“十二五”立法计划,省政府制定《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江苏省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意见》等规章制度,为水利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创新河湖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河道管理“河长制”、湖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水库管理三级责任制,不断提升河湖库的管理和保护能力。

目前,各省辖市均出台了“河长制”实施意见,全省727条省骨干河道已有90%落实了“河长”,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建立了“河长制”考核机制。

今年,将建立完善河道巡查保洁管护制度,实现所有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和巡查管护人员全覆盖。

省管湖泊全部建立湖泊管理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水利牵头沿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湖泊联合巡查和综合依法管理,形成湖泊管理合力,务实解决管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全省908座在册水库,全部落实了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三级责任人,按照规模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原则,逐步以乡镇为单位成立小型水库管理所,实行规模化集中管理。

目前,全省860座小型水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落实了1至2名巡查管护人员。

三是编制河湖管护规划。

先后完成了全省湖泊保护规划、全省河网水系规划、全省水功能区规划、骨干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重点湖泊退圩还湖规划、长江河道采砂规划,正在编制河湖资源管理信息化规划、湖泊管理能力规划。

为增加湖泊水域面积,恢复湖泊调蓄能力,修复湖泊水生态环境,省政府已批复8个省管湖泊退圩还湖规划,退还湖泊自由水域面积132.9平方公里,实现了防洪减灾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

四是提高河湖管控能力。

开展了河道管理蓝线、湖泊保护范围线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的划定和勘界定桩工作,对12条流域性河道和16个省管湖泊进行了卫星遥感监测,对局部水域岸线开展无人机航拍监测,对遥感遥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收集整理、定期会商,及时处理。

去年我们利用监测成果,下决心清除了洪泽湖2010年以来4.7万亩非法圈圩。

今年,我们将遥感监测范围覆盖到48座大中型水库,以实现全省重要河湖库全覆盖。

五是加强河湖资源管理。

采用0.3米分辨率航拍影像对全省75平方米以上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涉河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水域等效替代、占用补偿,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对长江工程性采砂项目,坚持科学论证、规范许可,强化后期监督和综合评估。

在非法采砂管控和治理上,建立了省市县三级采砂管理执法网络,完成14个长江采砂管理执法基地建设,并与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密切配合,构建以日常巡查管理为基础、集中打击为手段、舆论宣传为辅助的高压严打体系,对非法采砂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有效威慑、可防可控。

去年以来,我们对淮河干流和洪泽湖非法采砂加大打击,取得了初步成果,滞留采砂船只明显减少。

三、突出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效益发挥

牢固确立“以管理求发展、向管理要效益”的理念,坚持以技术管理为基础,以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为抓手,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一是完善工程管理技术标准。

先后颁布了沿海挡潮闸操作、水利工程观测、白蚁防治、泵站运行、泵站主机组检修等技术规程,印发了堤防、水闸、泵站、水库四类工程技术管理办法,制定了泵站水闸安全鉴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小型水库管理、维修养护项目管理等管理办法,出台了“河长制”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湖泊管理、小型水库管护等考核办法。

二是加强工程安全运行。

坚持管理单位在建设过程的提前介入,确保工程一建就管。

注重水利工程日常检查观测和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类型水利工程开展运行管理督查,开展水库年度安全报告制定试点。

严格工程定期安全鉴定制度,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工程,及时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尽早列入除险加固、更新改建计划。

加大工程维修养护财政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监管,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设施完好率。

三是推进工程规范化建设。

以创建省级、国家级管理单位为目标,制定年度考核创建计划,加强技术指导,建立扶持引导政策,切实提高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水平。

到去年底,全省共有省级以上水管单位177家,其中国家级14家,占全省县级以上水管单位总数的32%,市县覆盖面达到67%;

建设省级规范化小型水库管理单位204个,占全省小水库总数的24%,市县覆盖面接近70%。

四是注重科技引领。

坚持以信息化引领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积极推进遥测遥感、现代化通信、物联网技术等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运用,通过先进技术装备和实用技术的推广,提高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利工程的安全保障水平。

河道管理力推“河长制”

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

天津市水务局

一、河道水环境推行“河长制”管理

天津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生态环境治理。

2013年1月,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标志着我市“河长制”正式实施。

河道水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截污治污、水资源保护、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维护保洁、堤岸绿化、景观改造提升和清理违法违章建筑等。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实施水环境专项治理工程

我市2008年至2013年连续实施了两轮水环境专项治理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69.7亿元,综合治理河道1100公里,新建污水处理厂65座、新增处理能力150万吨/日,新建配套管网1500公里,封堵排污口门976个,建成水环境在线监测中心。

去年10月我市启动实施“四清一绿”五大工程,我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中的“清水河道”工程。

该工程坚持控源、截污在先,治污、修河、调水、开源多措并举,计划利用3年时间解决1143家工业废水直排等企业污染问题,治理718家规模化养殖排污问题,治理995个入河排污口,建设64座污水处理厂及1174公里配套管网,改造140平方公里合流制地区,建设河道生态走廊,治理587公里二级河道,实现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水系连通循环,构筑与美丽天津要求相适应的水环境体系。

(二)建立水生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自2012年筹备“河长制”工作之初,下发了《关于加强天津市河道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河道水环境管理考核暂行方案》,要求水务部门率先承担起在河道水环境管理方面的责任。

对已治理的河道率先实行“河长制”,其他河道要加快治理步伐,治理一条纳入一条。

我局作为牵头部门,通过六项具体管理制度落实“河长制”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工作协商制度。

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河长办)设在水务部门。

河长办主任由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通过河长办这个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垃圾、排污、违建、绿化等水生态环境管理问题。

二是建立完善管理责任制度。

通过媒体公布了133条(段)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道和57名“河长”名单。

各河长又细化分解落实责任至街镇、村单位责任人,组织对河道水生态环境进行养护保洁。

三是建立完善考核工作制度。

制定考核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细化了截污治污、河道水质、堤岸水面环境、绿化景观、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管理标准。

自实施“河长制”管理以来,市河长办组织现场考核检查830次,编制完成考核月报24期,下达整改通知58份,累计整改河道248条、1731个点位。

四是建立了养护资金奖补制度。

河道水生态环境日常养护资金以属地区县政府为主筹集,市级财政新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考核成绩实施“以奖代补”。

五是建立了社会监督制度。

全市各级河长办共聘请社会监督员290名,监督员每月定期向市河长办上报监督情况,成绩列入相关河长当月考核成绩。

设立河长公示牌400余个,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投诉。

六是建立了定期宣传制度。

通过新闻通气会、报刊专版、电视专访等形式,对“河长制”管理进行深入报道,对河长进行专访,现场对河道保洁人员、沿河居民采访,宣传实行“河长制”管理给水环境所带来的变化。

(三)工作成效

一是建立了顺畅的河道水生态管理机制,落实了管理责任;

二是提高了河道水生态管理意识,落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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