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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周礼》为代表的儒家经济制度思想1Word文件下载.docx

”[6]而“以往各家对书中辞句的不同诠释作了比较分析,可惜对《周礼》所论述的整个制度仍少明确理解”[7]。

有鉴于此,本章试就《周礼》作者自己在经济制度方面的“设想”作些评述。

  第二节关于土地方面的制度及其思想

  如上所述,《周礼》一书,其制度设计的思想性远过于制度安排的现实性;

也就是说,它所阐述的内容主要在于对未来制度设计的构想,而非对过去或现行制度运行的实录;

它是“由历史文献、现实制度和个人构想的混合产物,尽管它矛盾甚多又无实际意义,它的编者即汇编和构想了一整套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其中必然会反映不少值得珍视的经济观点。

”此乃吾人读《周礼》时尤需注意之处。

  1.土地所有制与占有制思想

  在先秦时代,农业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中最重要的部门,而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获取财富的主要源泉和基础;

因而对土地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尤为《周礼》的作者所关注。

这首先体现在土地所有制的思想方面。

《周礼》的土地制度,就其设计的形式及表述而言,似仍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即分封制;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8]的传统观念依然得到认可。

但是,《周礼》的土地所有制思想与《诗经》的土地所有制思想却不尽相同。

在《周礼》中,王——天子仍为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者,其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表现在:

受封者对土地只有享有权而无所有权;

受封者因罪除爵或绝嗣,王可将封地收回。

对全国土地的直接管辖权归地官司徒,“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

”[9]而在《诗经》中,西周的土地制度是采取层层分封的形式,即作为西周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周天子把王畿之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和卿大夫,然而,诸侯和卿大夫再把一部分所封之地赐给其臣属。

由于土地世代相传,就使被封赐的土地成为各级封建领主世袭所有。

《诗经》所称的“曾孙”、“公子”、“君子”等人,即这些土地占有者而言。

在这种土地制度的社会条件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之“王”徒有虚名而已,况且这种土地制度便是导致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纷争,天下大乱的社会根源;

此乃《周礼》之作者所不愿见到的,这种土地制度必需在《周礼》所设计的制度中有所矫正,这是理所当然的。

《周礼》所设计的土地制度的指导思想在于:

在形成经济上的土地等级占有的基础上,进而形成政治上的等级隶属关系;

并以此来强化王权,一统天下。

这就要求《周礼》的作者即须对传统的土地制度有所扬弃,又要创新出适用于新时代的土地制度。

  依照《周礼》的作者设计,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归属于王-天子,王就是全国最大的土地占有者;

但却非“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王,即不可能,也无必要直接占有全国的土地,传统意义上的“溥天之......王土”需在制度安排上予以修正;

即拥有全国最高土地所有权的王,不必直接占有全国所有的土地。

所以仅千里王畿为王的直辖之地,王畿内的土地包括由王直接占有的王田,以及由王分封给王直属的公、卿、大夫、士的采邑。

王田,有分布于距王城一百里至二百里间,即甸的六遂,自甸起至畿疆的稍、县、都,均有属王直接占用的公邑。

《地官司徒》云:

“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

......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

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

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

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

”可见,《周礼》所设计的千里王畿是以“地中”为核心,而四围均有封界。

此“封界”的标志不仅以“树”而“封之”,而且“制其畿疆而沟封之,”[10]。

依东汉人郑众注:

“封,起土为界”,即掘一道土沟,沟边再筑成土堤;

“树,树木沟上,所以表助阻固也”,即在土堤上面再种植树木,以使土堤更为坚固。

在《周礼》中,各类土地的“封界”无不如此,并以此为制度。

古籍中的“封建”一词之原义,盖源于“封界”。

“封界”-“封建”无不具有经济与政治之双重涵义,均属历史范畴。

以后历代出现的“王田”和“王庄”,盖亦渊源于此。

  

  千里王畿内,自王城往外,百里曰郊,再百里曰甸,再百里曰稍,再百里曰县,再百里曰都;

由内往外,二者之间均相距一百里;

《周礼》的作者将其所设计的土地制度的封界构画多层次的“回”字形,“地方天圆”,地竟然方得像如此的几何图案。

《周礼》的作者倒也迂腐的可爱。

不仅王城外如此,王畿内亦然。

王,除其在王畿内直接占有绝大部分的王田之外,尚将其余部分分封给王直属的公、卿、大夫和士,作为采邑;

可见,即使在“王畿之内”,亦并非尽是“王土”。

采邑,在稍内有分封给大夫的家邑,在县内有分封给卿的小都,在都内有分封给公的大都。

对于王畿以外的土地,王则可分给众诸侯,诸侯在其封国内,如同王畿一样,除其直接占有大部分的土地外,又将其余的土地分封给其所属的卿、大夫、士等;

这种自天子至大夫的分层占有,呈梯级形的土地制度便成了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经济基础。

但是,这种土地分封制度仅限于“邦畿千里”之地,此外之“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以及再距远外的“蛮畿”、“夷畿”、“镇畿”和“蕃畿”的土地所有权并非完全归属于天子,他们彼此之间只是以不同种类的贡物方式表现出来的政治隶属关系。

据《秋官司寇》云:

“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

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

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

又其外方五百里,四岁一见,其贡服物;

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

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

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

”由此可见,《周礼》的作者对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传统的土地制度思想确实是有所创新的。

然而,这种创新思想的政治与经济意义何在,且待以后一并分析。

  2.国家对农民授田的制度思想

  以上是《周礼》一书所阐述的有关统治阶层对土地所有与占有制的思想,接下来且看《周礼》所设计的生产劳动阶层-农民与土地之间关系的制度思想。

  在一个以农业为最主要生产部门的社会里,无论何种土地所有和占用制度—王田和采邑等,均须将土地按一定的份额分授给农民,强制他们进行耕种;

否则,土地便无经济价值,成不了生产资料,也就创造不了财富;

因而,一个农业社会也就无法生存与发展。

  《周礼》在设计的有关农民受田制度的方面,有其独特的思想意义。

1.突出体现小土地平均分配的思想;

2.强调不以平均的土地单位面积为基础,而是以平均的土地生产能力-土地的肥瘠为授田的原则;

3.以家或夫为受田单位;

4.考虑到家庭中能实际胜任农业劳动人口的多少。

  据《地官·

司徒》载: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

以其室数制之。

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这里的“都鄙”似指王子弟兄、公卿、大夫的采邑;

采邑的疆界称都,采邑中住人之处称鄙。

此外,“都”与“鄙”又可解说为城郊和县鄙之地,于此,历代注家尚无定论。

依此段的词义,应可理解为:

凡在“都鄙”的耕地,可按人户的数量进行分配;

肥沃的上地-“不易之地”,即年年可以耕种者,分给每家为一百亩;

耕种一年,休耕一年的中地,即“一易之地”,分给每家为二百亩;

耕种一年,休耕二年的下地,即“再易之地”,分给每家为三百亩。

对此,胡寄窗先生曾指出:

“土地面积虽有百亩、二百亩或三百亩之别,但以土地肥度不同每年实际耕种的均为一百亩,其平均生产能力是大致相等的。

先秦诸子提到小土地平均分配大都宣扬一夫百亩。

《吕氏春秋*乐成》提到魏国行田虽有百亩与二百亩之别,却是在不同地区采行,并未明确指出是否采取二圃或三圃的休耕制。

即使在秦汉以后之谈土地问题也以按亩数平均分配为基础,故《周礼》的这一规定是很突出的。

”[11]确实,《周礼》的这种以平均的土地生产能力为分配的原则,在当时的土地制度思想中可谓不同凡响。

这也是后来把《周礼》作为托古改制的依据者而不乏其人之原因所在。

《周礼》除了把土地的肥瘠作为农民受田的基础外,还有另一种关于农民受田得到份地的平均分配思想:

劳动力多的家庭可分授到肥度好的农田,劳动力少的家庭则分授到肥度较差的农田,因为土地肥度好,适宜于精耕细作,所以需要的劳动力相对来说可多一些,进而使各农户的受田在劳动力状况上大致相当。

因此,《小司徒》中规定: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依《周礼》对于官职的设置,小司徒辅助大司徒掌管土地及劳动力人口之数。

既授与人民土地,就要估算各家能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并计算出农业人口的多寡和劳动力状况。

而《遂人》则规定具体的授田方案:

凡受上地的七口之家,一人为家长,余为六人;

就一般说来强弱各占一半,即身强力壮的三人则可胜任农业劳动。

凡受中地的六口之家,一人为家长,其余五人,若按强弱各半计算,身强力壮的应有二点五人,故云六口之家中可胜任农业劳动者为二家五人。

而凡受下地的五口之家,一人为家长,其余四人,亦按强弱各半计算,应有身强力壮的二人,可以胜任农业劳动。

《周礼》授田,首先以家长为直接对象,从能胜任农业劳动的人口多寡立论,并以家庭为受田单位;

此亦是对农业生产者授田制度思想的一大创新,后人岂能视而不见3.其它土地制度思想《周礼》还将全国所有土地按井田制度和沟洫制度进行系统规划,设计构成完整的农田水道体系。

关于先秦时期是否存在过井田制,几乎历代都有争论,似乎成了历史悬案,至今尚无定论。

笔者亦无意就此再作讨论,只是以为古代社会确实存有涉及井田制的思想,《周礼》亦不例外,似应无疑义。

《地官*司徒》:

“[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东汉郑玄以为:

“此谓造都鄙也。

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

”如上所说,都鄙是指王子弟兄、公卿和大夫的三等采地。

采地虽由各采邑主派遣家臣管理,但采邑的土地形制仍由小司徒为之规划。

如果采地位于平原地区,那么在此规划井田制似应有其地理环境的可能性。

况且,黄河中下游是我国古代经济、文化的中心,这里有黄土平原,土质松散,地域辽阔,是当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这就为《周礼》的井田制思想提供了现实基础。

《周礼》还设计了关于都鄙采地规划井田的沟洫制度。

《考工记*匠人》:

“匠人为沟洫: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

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

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

”这里的“沟”,指的是井与井之间的水道,遂水流入沟中。

沟的岸边有道路,叫做畛。

“成”指六十四个井。

“洫”指成与成之间的水道。

洫的岸边有道路,称为涂。

“同”指六十四个成,即四千零九十六个井。

“寻”是古代的长度单位,八尺为一寻。

“仞”也是古代的长度单位,周制为八尺。

“浍”是洫水流入之处。

浍的岸边有道路,称为道。

浍水流入川,川水流入大川或大海。

这就是《周礼》所设计的井田的沟洫制度的概况。

沟洫制度就是与井田相配套的水道系统。

唐人贾公彦疏云:

“匠人为沟洫者,记都鄙采地制井田沟洫之制也。

”他认为《匠人》此条是关于施行于采地内的沟洫制度。

由此可见,《小司徒》是关于农田的规划,而《匠人》是关于农田间水道的规划,两者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农田水道体系,此制可实行于采地范围之内。

《周礼》所设计的关于井田制度与沟洫制度的构想,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思想史上有其相当的历史意义。

《周礼》一书,不厌其烦地对各种土地制度进行设计规划,甚至于欠考虑它构想的制度有否实际的可操作性;

但就其体现的经济制度思想而言,亦有值得称道之处。

《周礼》的作者明确意识到一种合理有效的土地制度对发展农业生产,振兴社会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乃是实现天下一统的物质基础。

春秋以来,诸侯争霸,广大农民流离失所,田园荒芜,如此状况无助于达到统一寰宇之目的。

设计土地制度的宗旨就是要使广大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12]有感于此,《周礼》构想了按夫授田之制,这是一种体现“均平”原则的土地制度思想。

《周礼》中的“夫”,一般是指已经结婚并自立门户而又有从事农业生产能力的男子,他是一家的代表,故又称正夫。

每家只有一人为正夫。

所以,按夫授田也就是按家授田。

国家授予每户人家田地的多少,既取决于每家劳动力的状况,又取决于土地的肥瘠程度。

对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强的人家,则授予相应的需要投入劳动量较多的土地;

而对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弱的人家,则授予相应的需要投入劳动量较少的土地;

以此来保证国家授予每家农户的土地有充分的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

可见,这种国家对农民的授田制度,表明了国家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受田农民对所授之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这种对农田使用的制度思想几乎成了主流。

综上所述,《周礼》所设计的关于土地方面的制度思想,其背景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物质生产部门的大一统社会,而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生产中,决定社会生产性质的便是生产劳动者与土地相结合的方式。

《周礼》的这种既尽地利又尽人力的土地均平分配制度,在古代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也是儒家“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经济思想的体现,更是该书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思想方面的一大突出贡献。

此外,《周礼》对凡涉及与土地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之考虑亦是周详备至,限于篇幅,在此不宜一一列举。

第三节财政制度思想财政是国家机构的经济基础,财政制度的运行状况对维系国家政权具有决定性作用;

李觏就说:

“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13]。

要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帝国,对财政制度的设计乃是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中之重;

可以说,财政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制度中的一项核心制度,要管理好如此庞大的一个中华帝国,没有一项较完备的财政制度,那是不可思议的;

而一项财政制度的运行状况如何,取决于财政制度思想的合理与否;

所以对古代财政制度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运行。

“《周礼》系统而周密地构思了一整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大量论述基本上均以财政为核心,甚至可以说它是一部以论述封建财政问题为主题之一的古代文献”。

“这在我国古代所谓经典中是唯一的一部接触财政经济问题最多的书”[14]。

而《周礼》中所表述的财政制度思想又是儒家经济思想在财政制度思想方面的代表。

尽管后人对《周礼》所构想的财政制度有所因革或损益,但其提出的有些设计原则融入了古代中国农业社会财政制度思想的主流之中。

故可断言,不读《周礼》,不足以论中国古代社会的财政制度思想。

《周礼》中的财政制度思想,主要是体现在它对财政制度的设计方面;

该书对财政制度设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在先秦文献中堪称之最;

其基本框架是三位一体的,即财政管理、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

首先,它以官制的形式,使各级官员各司其职,所谓“惟王建国,辨正方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15];

“以保息六养万民”[16]。

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财政制度运行模式。

它被精心设计成两大系统,其一是总司国家财政和财政支出的“天官”系统,其二是主管财政收入的“地官”系统;

简述如下:

  天官系统:

  1.大宰:

负责以“九职任万民”,总管王畿的“九赋”和诸侯各国的进贡;

并总理国家财政“九式”的支出。

  2.小宰:

辅佐大宰、协助“九赋”、“九贡”、“九式”,使之均节财用;

并负责军赋、徭役、户籍、土地、市场货物价格等。

  3.司会:

行国家总会计之职,负责岁入岁出,按旬、月、岁,记帐审核。

  4.司书:

掌五畿内的户籍土地,以及国中财物之收支和入帐审核。

  5.职内:

掌王邦财物之收入。

  6.职岁:

掌王邦财物之支出。

  7.职币:

掌现金之出纳。

  8.大府:

执国家总库,收纳各类财物,然后分归入藏各库。

  9.玉府:

收纳专供王室享用之财物,归入帝王私库。

  10.内、外府:

收纳专供政府支出之财物,归入国家公库。

  地官系统[17]:

  1.大司徒:

总掌均平土地,区别各地物产,制定天下贡赋。

  2.小司徒:

总司土地、户口,掌赋税劳役的征调。

  3.载师:

掌民政和课税。

  4.闾师:

主课六乡贡赋。

  5.县师:

主课“野”之贡赋。

  6.乡大夫:

掌本乡劳役征发。

  7.司关:

主课货物过境关税和违禁漏税的罚款。

  8.廛人:

主课市肆房屋税、货物税等。

  9.委人:

主课山泽税。

  10.质人:

掌城镇买卖契卷和违法者的处罚。

  11.羽人:

按季节征收鸟羽。

  12.掌葛:

向山农葛布,向泽农征草贡。

  我们从“天官”、“地官”的二大系统中,可以看出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大宰”不仅主管朝廷及宫中大事,总理百官,驾驭群臣,即以“九职任万民”,而且总管财政领域的“九赋”和“九式”等;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在“六官”中,“天官”与“地官”均有兼管财政之官;

可见,《周礼》在官制设置方面,是将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的二种责能一并赋予各级官员,“政、经不分”;

未能提出独立的财政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之权依附于行使行政管理之权,“以受邦职,以役国事”[18]。

所有的各级政府机构在“大司徒”的总领下,共同协作来“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19]。

将财政制度的经济职能纳入各级政府机构的行政职责之内,无相对独立的中央财政主管部门,如此的制度安排对后世影响颇深,其利弊如何,有待探讨。

其次,为了能使国家的财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周礼》还创设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

如国家公库与王室私库的分开管理制度、会计稽核制度、会计与出纳的分立制度,专卖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

其中不少的指导思想均为后来历代封建王朝所按需引用,并成为古代中国中央集权制社会的财政制度变迁与创新的理论依据。

从《周礼》所设计的各项财政制度中,不难发现其中有不少颇值珍视的财政制度思想,如:

  1.收支均节,专赋专用;

即以“九赋”之收入供:

“九式”之支出,以“九贡”来充府库;

这种专赋专用制度,不仅可使各项财政支出得以保障,以免互相挤挪;

还能使每项支出的数量,受制于其所得贡赋之既定数量,力求收支相抵,“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只求收支项目的平衡,而不求国民经济总量的的平衡,因而忽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

  2.发展生产,在制度上保障财政收入;

《大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

二曰园圃,毓草木;

三曰虞衡,作三泽之材;

四曰薮牧,养蓄鸟兽;

五曰百工,饬化八材;

六曰商贾,载通货贿;

七曰嫔妇,化治丝巢;

八曰臣妾,聚敛疏材;

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

尽力调动一切劳动生产力要素,讲求生财、聚财、用财之道;

使得“万民各有职事,职事必有功,有功必有贡”。

  3.“凡邦国大小相维,王设其牧。

制其职,各以其所能;

制其贡,各以其所有”[20]。

要求各级诸侯和各地百姓贡纳他们实际拥有的任何一种财物;

是任土所宜,而非《禹贡》提出的“任土作贡”,按各地土特产品的不同来规定贡物;

以其所有制其贡,是一种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制度思想;

同时也是一种以实物收支为原则的财政制度思想。

  4.“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均齐天下之政”[21];

“平土地之政,……以均地贡”[22];

“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23];

“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24]。

明确提出了无论是实物贡赋,还是劳动力役,兵役、军赋;

均须以负担均平为准则。

  这些财政制度思想的集中提出,为后世“理财”家们提供了“理财宝典”,早在宋代的王安石就曾以《周礼》为蓝本,亲自主编《周官新义》,并称:

“一部《周礼》,理财具其中”[25]。

可谓一语中矢。

理财者,财政之要旨也。

  《周礼》一书,洋洋大观;

但其并非古代文献之汇编,更非历史实录;

但它是先秦制度思想的集成之作。

它是在当时社会转型期,制度出现不均衡时,为“成就帝王事业”的中央集权制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

“从全书标榜了无数的道德伦理规范一点来看,似乎把它的编者看作是受儒术的影响还比较深刻得多。

......整个《周礼》的指导思想,首先是以道德伦理规范为治国安邦的根本原则,这一点处处均有表现”[26]。

仅就制度安排而言,《周礼》认为:

“礼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之已然之后”,“四曰儒,以道得民”,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思想,也是孔子“道之以证,齐之以刑”[27]的治国思想的体现;

它对节约社会运行成本,降低交易费用等大有裨益;

千百年来,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而形成我国所特有的制度刚性,起过不可低估的历史作用,俨然成了“经国之大法”。

这亦是中国古代制度思想的一大特色。

  在《周礼》中,土地所有权归王-天子,在经济上的土地等级占有制形成了政治上的等级从属制,财政制度的设置与运行则是为了这二者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土地制度既是政治制度的经济保障,又是财政制度的依赖基础;

贡赋是以土地作为课征依据的,因而租中有税,税中有租,租税合一。

土地分封、授田是自上而下的,而财政贡赋、收入是自下而上的;

其运行机制是垂直的、纵向的;

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经济制度框架大体如此。

因为土地制度与财政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二大核心经济制度,所以要认识或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就必须要从此二项制度入手;

否则难以解释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得以延续二千多年的根本原因。

此二项经济制度设计之周密性和系统性,在古代人类文明史中,独树一帜,无与伦比;

而《周礼》作为儒家的群经之首,“它记载一套非常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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