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457327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0.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制史期末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

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

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

(1)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

“为国以礼”;

“为政以德”;

“为政在人”。

(2) 

墨家的法律思想。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兼爱、尚贤、尚同。

(3) 

道家的法律思想。

有以下几个方面:

“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 

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重刑轻罪”,“刑无等级”;

“法”、“术”、“势”。

5.简述《法经》的内容、特征与地位[5]

李悝是战国法家法学派的创始人,在法律上集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法经》。

内容: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特点:

从法典的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

从法典的体例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体例的编撰提供了蓝本;

从法典的内容来看,《法经》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原则;

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的产物。

地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各代立法所宗。

6.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6]

秦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发家思想和政策。

其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也即强调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并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

法令由一统,具体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①指全国法律的一统;

②君主立法权的一统;

③全国司法权的一统;

④法令宣教的一统。

轻罪重刑,是指在执行刑罚的同时,应该对轻罪予以重罚,从而通过轻罪重罚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7.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7]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程、式、法律问答、廷行事、课,具体如下:

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是秦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

令,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式,即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5) 

法律问答,是官方用问答形式对法律作的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 

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判例。

(7) 

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简述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化原因[8]

发展阶段:

汉朝法治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汉初至汉武帝之前的七十年,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与民休息”、“宽刑省法”;

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之术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变化原因:

政治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汉初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汉初经济很快得以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时,汉王朝的社会情况已与汉初大不相同。

为了实现真正“大一统”的皇帝中央集权专制,武帝对内开始削平藩王,对外征伐四夷。

至此,黄老学说已不能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因此,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

9.简述汉朝录囚制度及其意义[9]

简述:

录囚是指皇上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意义:

其本意在于检查下级有无枉法栽判行为,但客观上也起到发现冤假错案予以平反的积极作用。

对于一些拖旧不决的案件,也可起到催促尽早结案的作用。

[1]参考第14页至19页。

[2]参考第33页至35页。

[3]参考第34页至37页。

[4]参考第65页至70页。

[5]参考第75页至78页。

[6]参考第92页至93页。

[7]参考第94页至95页。

[8]参考第118页至119页。

[9]参考第145页。

10.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1、增加篇目解决条文少带来的漏洞,由9增加到18篇,再到20篇,最后定型为12篇

2、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篇之首,再分为刑名与法例,最后合为名例,体例更为合理与科学

11.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这是“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对量刑原则的直接影响。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它把亲属分为五等,故称五服:

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

根据“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直至明清。

2、“存留养亲”原则的实施

在血缘亲属关系方面,儒家提倡孝道,要求为人之子对父母尊长尽养老送终之责。

为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做出相应的让步规定,对于非“十恶”大罪的犯人,允许通过上请程序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执行,以保证其父母尊长有人养老送终,待老人去世后再按规定处置。

如北魏法律规定:

“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这是针对只有独子的老人规定的“存留养亲”制度。

3、“重罪十条”的产生

在长期的司法镇压实践中,统治阶级发现,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各种犯罪对其危害是有差别的。

历代统治者都重惩造反、叛逆、杀人、越货等严重威胁封建政权安危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如汉律有“不道”、“不孝”、“不敬”、“犯上”等罪名;

曹魏法律也有“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的规定。

为了将专政的锋芒准确地指向危害更大的犯罪,警示人们不要触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北齐律》首次集中规定了从严惩处的“重罪十条”;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即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享受“八议”及以钱赎罪的宽宥待遇。

这十条重罪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它是根据儒家三纲原则确定的,凡是违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严重行为都列入其中。

因此,重罪十条的产生,是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12.唐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①、律:

《唐六典·

刑部》:

“律以正刑定罪”。

 ②、令:

“令以设范立制”

 ③、格:

“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④、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⑤、典:

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①、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13.唐律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基本结构:

(1)、《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

其余11篇相当于刑法分则。

其中斗讼、捕亡、断狱有现代诉讼程序的内容。

(2)、《卫禁律》:

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3)、《职制律》:

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4)、《户婚律》:

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5)、《厩库律》:

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6)、《擅兴律》:

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7)、《贼盗律》:

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8)、《斗讼律》:

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9)、《诈伪律》:

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10)、《杂律》:

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11)、《捕亡律》:

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12)、《断狱 

》:

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特征:

(1)、礼法结合:

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2)、内容简约。

(3)、创立“疏议”。

①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②简述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③解释律文;

④区别罪名;

14.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宋朝的法律形式,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即律、令、格、式。

但宋朝所谓的律是指《宋刑统》。

北宋中期,宋神宗在提高编敕地位的同时,也将主要法律形式,由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并对它们做出了新的解释。

其中,敕是惩罚犯罪的法律;

令是禁止为非的法律;

格是规定官阶、赏级以待吏民争取的法律;

式是规定公私文书模式以使吏民效法的法律。

除了以上主要的法律形式以外,宋朝还有编例、条法事类、申明、看详等。

申明是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做出的解释;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5.宋朝司法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也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

司法权统归中央,皇帝直接控制司法,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使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特色。

(一)司法机关体系

1、中央司法体制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朝廷于宫禁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详议官六人。

全国上奏案件,须先经审刑院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由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这实际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复审机构,剥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

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

此后,凡奉皇帝诏命所立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断;

由中书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诸路监司及州军等派官临时组成推勘院审断,从而保证了皇帝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

此外,枢密院有权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有权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2、地方司法体制

宋朝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

各州有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

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司法审判活动。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主要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16.简述元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

1、司法机关

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

(1)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

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除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外,还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

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

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

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的混乱。

(2)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

地方重案须通过行省上报中央,刑部判决也经行省下达执行。

行省之下设路(道)、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为监临官,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各路设有推官,专掌刑狱。

府、州、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

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

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

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2、监察制度

元朝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

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

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

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构成了一整套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17.明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但与唐宋中央司法体制不同的是,明朝以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监督纠察。

刑部由唐宋时期的复核机关改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初下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主要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师地区重大案件,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各地重大案件。

刑部有权判决死刑以下案件,但徒流刑案件须报送大理寺复核。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主要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

如发现判决不当,可驳回原审机关或改由刑部重审,死刑案件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和监督纠察机关,除纠察弹劾各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外,有权监督检察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复核活动,并且经常与刑部和大理寺共同会审重大案件。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州)三级,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级变化较大。

各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

按察使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审查批准。

3、军户案件的管辖

明朝实行世袭兵制,军人编入军户,部分训练征战,部分屯田耕种。

军户之间发生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纠纷,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而由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审理。

但人命案件则约会当地司法机构检验审理,军民交叉诉讼也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

4、申明亭制度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

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

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18.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明朝:

1、朝审:

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

2、大审:

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

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

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3、热审:

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

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

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

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

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清朝:

1、三司会审:

是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审理重大案件

2、九卿会审:

是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及通政使等九卿会同审理死刑或监候等特别重大案件

3、秋审:

是对各省移送刑部的监候案件的会审制度,每年八月入秋后开始

4、朝审:

在秋审前一天,对京师刑部在押死囚进行会审复核,称为朝审。

它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5、热审: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称为热审。

(一)西周时期

1.“明德慎罚”[1]: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它的提出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2.九刑[2]: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的含义,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

另一种解释,是指“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七出三不去[3]:

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4]: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法进行审讯,以判断受审者的供词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审判方式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

(二)春秋战国时期

1.铸刑书[5]: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秦朝

1.城旦、城旦舂[6]:

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2.鬼薪、白粲[7]:

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

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白米。

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隶臣、隶妾[8]:

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秦时,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为终身徒刑。

汉时,兼有徒刑和官奴婢性质,刑期一年,武帝后为罚作、复作所代替。

4.公室告、非公室告[9]:

秦的诉讼制度以犯罪的性质所作的区分。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对此种控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四)汉朝

1.约法省刑[10]:

约法省刑是汉初法制指导思想,其目的就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和发展经济。

这一思想在当时起到了安定民心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良好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2.九章律[11]:

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3.上请[12]:

所谓“上请”,指官僚贵族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即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同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

上请是儒家“亲亲”、“尊尊”原则的体现。

4.亲亲得相首匿[13]:

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举劾[14]:

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形成案件,类似于现代的公诉,汉朝称为“劾”。

6.录囚[15]:

7.春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