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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工程的设计中都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实施后,对已处在不同设计施工阶段的工程,通常按下列要求实施:

对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完全执行本规范要求;

对已设计而正在施工的工程,如不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对已投产的工程,如不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结合技术改造采取补救措施。

小型水电工程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范。

1.0.3阐明水电工程防火设计的指导思想,必须根据水电工程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消防设施。

根据水电工程的具体条件,本规范编制反映了本行业以下主要特点:

1.水电工程大部分位于河床狭窄的山谷地区,枢纽布置集中、紧凑。

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随整体枢纽布置一起统筹考虑,如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等设施。

2.水电工程一般离城镇较远,在消防设计中通常无法考虑和城镇消防设施的结合。

每个工程要有消防自救能力,消防设施配置要满足扑救可能发生的火灾要求。

3.水电工程厂房内设备布置比较集中,消防设施标准要因地制宜,立足于国内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现状,同时适当考虑今后的发展。

对机电设备的消防,是以目前国内的设备制造工艺水平为前提,在总结和吸取防火设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水电工程的水源充足,要充分发挥水消防的优势。

5.水电工程一般工期较长,当工程分期投入运行时,不仅要有整体消防设计方案,还必须要有分期实施的消防设计方案。

1.0.4本规范编制中考虑了与现行有关国标、行标的一致和协调,并注意向国际上先进国家的规范靠拢。

参照了美国的《水电厂防火设计规范》、《美国国家电气法规》、《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规范》、日本的《变电所等的防火对策指针》、苏联的《电气安装规程》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规范的先进性。

因此,本规范如与其他标准、规范的防火规定有矛盾时,均以本规范为准。

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2.0.7新增条文。

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本规范依据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的原则,并结合水电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对水电工程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做出相应规定。

3.0.2水电工程厂房大部分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较低,只有少量丙类场所。

根据水电工程厂房的实际情况,确定主副厂房为丁类,而局部场所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类别。

考虑到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场所,因此本规范中只划分生产场所中丙、丁和戊类三个火灾危险性类别。

如有汽油油库、氧气瓶仓库等,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中表3.0.2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说明:

1主厂房、副厂房

厂房是水电工程最主要的生产建筑物,一般包括主厂房和副厂房。

按其生产特点,主厂房、副厂房内没有甲类和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包含有少量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例如油浸变压器室、绝缘油及透平油油罐室等。

但这类场所仅占整个厂房很少一部分,并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进行了局部分隔,并按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设施。

因此在发生火情时,能阻止火灾的蔓延。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l条的原则,本规范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2变压器室

变压器绝缘油闪点在130℃以上,属于闪点>60℃的丙类液体,使用这类绝缘油的油浸变压器的房间属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独立设置的变压器检修间同属此类。

干式变压器采用难燃绝缘材料,不含绝缘油,属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环氧树脂绝缘互感器、干式消弧线圈等亦属此类。

3配电装置室

配电装置室(含发电机电压配电装置及其它高压配电装置)内,按单台设备充油量大于或小于等于60kg将其划分为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该规定使本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执行的标准一致。

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类设备场所

在水电工程内,这类场所主要包括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通信室和电子计算机房等。

这些场所是水电工程的控制中枢,其安全关系到整个供电系统能否正常运行。

该场所电气线路较多,存在电气火灾的可能性。

同时也是电站人员活动较集中处。

综合各种因素,将其划分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中央控制室本身不具有很高的火灾危险性,但考虑其在电站中的重要作用,确定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5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和SF6贮气罐室

SF6本身属不可燃气体,在常温下理化性质十分稳定。

SF6绝缘电气设备本体其它部分亦由不燃材料制成,因此划分为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6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场所

水电工程采用的电缆种类多,数量大。

从火灾危险性来讲,目前一般采用的电缆当其单根移开火源后一般不会继续燃烧。

但当电缆数量较多时,一旦起火火势仍会蔓延。

因此,在电缆室(夹层)和电缆通道(含电缆隧道、竖井)中架空敷设的电缆火灾危险性较大,在本规范中划分为丙类。

当采用阻燃电缆(在其绝缘和护层材料中添加阻燃剂,着火后具有不易延燃或自燃特性),或在普通电缆上采用了阻止延燃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7蓄电池室及配套房间

现水电工程中主要采用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这类蓄电池在结构上采取了密封和消氢措施,但在运行中仍可能有少量氢气逸出。

故这类蓄电池室划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碱性蓄电池和阀控式蓄电池室,按其性能划为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与蓄电池室配套布置的酸室、套间及通风机室,一般都设在蓄电池室旁边。

这些辅助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相应蓄电池室对待。

3.0.3对于水电工程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考虑到建筑主体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基本符合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要求。

三级耐火等级的砖木结构在大中型水电工程中已不再使用。

依据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针对水电工程具体情况,将水电工程建(构)筑物构件的耐火等级规定为一级和二级。

本规范表3.0.3系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列出了两个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具体规定。

其中防火墙、柱、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屋顶承重构件的规定,参考了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数据。

防火隔墙参考了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规定,但对于用在一级耐火等级场所的防火隔墙,将其耐火极限要求提高到3h。

对于高度超过13m的屋顶金属承重结构不再进行防火保护,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4条和水电站厂房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国内近年来有多项采用钢结构屋顶承重构件的高大空间工程,经防火性能化设计满足CECS200:

200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并通过消防专项论证会的论证,可以不再对屋面承重结构进行防火保护。

水电站厂房中高度不超过13m的屋面承重钢结构,还不能排除受丙类液体火焰的影响。

故参考国内高大空间钢结构屋面防火性能化设计的实例作此规定,可以使其消防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节约了工程投资并缩短施工工期。

3.0.4规定地面厂房中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或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因为这些场所火灾危险性及火灾荷载均较其它丙类场所大,故提高标准。

规定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因为这些场所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难度均较地面厂房大。

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相关规定,将其耐火等级规定为一级。

其它场所的耐火等级均规定为二级。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物品的库房考虑,其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不低于二级。

3.0.5近年来水电工程厂房进行内装修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使该部分防火设计有所遵循,特在此予以申明。

4厂区规划

4.1一般规定

4.1.l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中,除了满足枢纽布置要求外,必须同时考虑工程防火设施的总布置。

在工程的预可研或可研设计阶段就应确定厂区内的厂房、开关站、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使其满足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要求。

4.2防火间距

4.2.l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满足消防扑救和防止火势向相邻建筑物、设备蔓延,同时考虑节约用地,减少工程量等因素,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

4.2.2油浸式变压器在运行中可能因电气事故产生电弧,有导致燃烧或爆裂的可能。

万一发生火灾事故,不但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蔓延扩大以致全厂停电。

本规定主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50229中室外变压器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

本条中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与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室外变压器对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的。

露天油罐总储量按5≤V<250和250≤V<1000分级。

因为绝缘油的闪点约为130℃,透平油的闪点为180℃,均高于120℃。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的规定,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2.3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对建筑物、开关站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扑救要求确定,但由于绝缘油和透平油不易起火,国内外这方面的火灾案例较少,无实践数据。

本规定主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确定。

与丙、丁、戊类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闪点大于120℃液体储罐的规定,将防火间距折减25%。

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固定顶储罐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增加25%的规定确定的。

其中对开关站的防火间距比对油浸式变压器场的防火间距减少了5%~17%,其理由为开关站内电气设备的充油量较小。

如果主变压器与开关站布置在一起,则按4.2.2执行。

本条所述厂外铁路和公路干线均指永久性的与国家铁路网、公路网衔接的铁路和公路,其防火间距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相同。

4.2.4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物品的库房考虑,其对厂房和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物品库房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

但当其本身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可以及时扑救初期火灾,防止蔓延。

因此本条在“注”中说明这种情况防火间距可再减少2m。

对厂外铁路和道路的防火间距是按本规范4.2.3储罐与厂外铁路和公路的防火间距减少33%确定的,其主要理由是考虑到油罐室对防止火灾蔓延比露天储罐有利。

向室外热辐射强度也比露天储罐小,有利于扑救。

4.2.5本条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因电杆倒塌,电缆短路起火而波及油罐,导致油罐火灾。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11.2.1条2款规定:

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其闪点不低于60°

C,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汽少,蒸汽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少。

对此,可按不少于1.2倍电杆(塔)的距离确定。

水电工程中的绝缘油、透平油罐符合这种情况。

4.2.6水电工程厂区内,一般在施工期间,为了运输施工人员、大件设备和混凝土料罐等的需要,铺设了临时运输用的铁路线,工程竣工后,通常该运输线就停止使用或拆掉,绝缘油和透平油罐及其地面油罐室一般在工程施工后期,临发电前才存放油品,因此防火间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条规定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中对丙类桶装油品仓库与油库内铁路机车走行线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为10m。

水电工程厂区内的道路主要是供电站运行人员使用,而且水电工程的值班人员较少,无关的车辆不得进入,因此汽车排气管的飞火影响较小。

故绝缘油和透平油罐对厂区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区次要道路的间距要求确定为5m。

4.3消防设施

4.3.1室外消火栓是水电工程的基本灭火设施。

为保证厂区地面建筑物、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灭火需要,要求在其周围设置室外消火栓。

对于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029的规定,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3.2水电工程厂房、室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等部位,虽然都设置了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设备,有些场所还设有自动灭火设备。

但考虑到这些灭火设备有可能失效或扑救能力不足,仍需借助消防车进行扑救。

因此按照不同规模,配备必要数量的消防车,是保证水电站安全运行的基本措施之一。

消防车的配置数量是根据我国已建水电站的实际配置情况,并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至3500MW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宜配备一辆中型水罐消防车,该消防车除配备直流水枪外还应配备高压喷雾水枪。

装机容量达3500MW以上的电厂,宜配备两辆消防车,可以选用一辆水罐消防车,一辆干粉消防车。

配置了消防车,就必然要设置消防车库,配备消防人员,考虑训练场地等。

这不仅增加了工程投资,而且会带来消防队员的管理、训练等一系列问题。

特别是现在水电工程已逐步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人员定编已十分有限。

一个大型水电站定员也不过一百多人,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队员存在一定困难。

因此,为了降低工程投资,减少管理难度,本规范规定“距离水力发电厂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它企业其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

按此规定,有条件的水电站可以考虑借用城市或其它企业的消防力量,或与其它企业合建消防站。

15km是按消防车接警后10分钟内可到达火灾现场考虑的。

水电工程一般均为专用道路,现在消防车时速均在90-110km/h。

按时速90km/h,10分钟距离为15km。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消防站布局,是按接警后5分钟到达火灾现场确定的。

考虑到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处于深山峡谷之中,距离城镇都较远。

按照城市消防站的标准不太现实。

加之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消防自救能力。

因此,按消防车10分钟内可到达火灾现场考虑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消防扑救的需要和水电站的具体特点,对“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要求如下:

1应设置值班室和专用车库,并应配备必要的昼夜值班人员。

2通信设备配置火警专用电话、普通电话、专线电话。

3消防车库的位置应满足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厂区最远点的要求。

4.3.3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开关站、露天油罐是消防扑救的重点部位,因此要求消防车应能到达上述部位。

对于地面厂房,为了便于消防扑救的展开,要求消防车道至少沿厂房的一条长边布置。

对于非地面厂房,综合考虑到消防扑救的要求和工程布置的经济性,规定不同长度进厂交通洞消防车应当到达的地点。

对于按本规范要求不需配备消防车的水电工程,并且外来的消防车又无法在短时间到达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可适当降低要求,或不考虑。

4.3.4消防车道是按单车道考虑的,其宽度为不小于4m。

消防车道地面至上部障碍物之间的净空要求和回车场面积都是根据目前使用的消防车的外形尺寸确定的。

消防车道的路面(含消防车道所经过的管沟盖板等)荷载要满足消防车满载总重要求。

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在直线段的两端部设置回车场有困难时,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在离端头30m之内设回车场。

水电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厂区建(构)筑物

5.1防火构造

5.1.1水力发电厂是利用水作为能源使之产生电力的工厂。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其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丁类。

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主副厂房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乙类,仅有少数为丙类,如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电缆夹层等,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作了局部防火分隔,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

其面积占厂房总面积的比例也不大。

主副厂房大部分区域属于丁、戊类,因此本条规定水力发电厂的主、副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5.1.2为保证主、副厂房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本规范对主副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条中“防火隔墙”指分隔丁、戊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围护隔墙。

按照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6.3.3条规定:

当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大中型水电站的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参照该规范增加相关规定。

但考虑水电工程的具体情况及与其它部位防火隔断标准的协调,将防火门定为乙级。

5.1.3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建筑高度多少.定为单层厂房;

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它设施进行防火分隔。

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

高层副厂房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除部分丙类场所外,可燃物很少。

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

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5.1.4根据多年运行经验表明,在设计上采取必需的防火措施,并在运行中加强检测维护,对布置在厂房内的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是可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因此,根据目前设备布置的现状和运行经验,本条规定在满足本规范所要求采取的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允许主变压器、油罐室设置在厂房内。

5.1.5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

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通道的宽度可采用1.2m,高度可采用2.2m。

5.1.6近年来随着我国水电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地下厂房的大中型水电工程越来越多,而且地下厂房距地面的深度也越来越深。

这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带来新的问题。

参照国内外消防界对使用电梯进行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研究成果和一些成功使用电梯进行安全疏散的实际案例,本次规范修编提出在水电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可以使用消防疏散电梯。

但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这次修编也暂不明确消防疏散电梯的相关标准。

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

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因为地下厂房深度远超过一般高层建筑,故在参照执行消防电梯运行时间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随着这方面工程经验的积累和国家相应标准的出台,在下次修订时争取明确消防疏散电梯的具体设计标准。

5.2安全疏散

5.2.l水电工程的地面厂房一般是通过发电机层与室外地面联通,为保证厂房内运行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疏散,在该层要求设置两个对外的安全出口。

这样能保证即使当一个出口被烟火堵住时,人员仍然可以从另一个出口安全疏散。

为保证疏散人员和扑救人员的出入顺利,尽量缩短疏散距离,要求两个安全出口中,有一个必须是从发电机层直接通至室外地面的出口,即不是经过相邻的副厂房等其它部位通至室外。

当室外地面高程与发电机层不同,而与安装间地面高程相同时,则其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要求设置在安装间。

当发电机层和安装间均低于室外地面高程时,则其安全出口的设置按本规范5.2.2对非地面厂房的要求执行。

5.2.2非地面厂房的交通条件差,排烟比较困难、为防止万一发生火灾时,一个安全出口被烟火堵住,影响运行人员的安全疏散,必须设置二个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但地下厂房的工程施工比较困难,造价高,为尽量减少工程量,节省工程投资,本规范规定允许将进厂交通洞的出口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及竖井的出口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本规范5.1.5和5.2.8的要求。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戊类单层厂房,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因此,本规范对地面厂房、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只要求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对其安全疏散距离不作规定。

主变洞疏散条件同主厂房发电机层,其安全疏散距离也不作规定。

作为地下厂房通往室外高度超过100m的疏散楼梯间在安全疏散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采取将其最下6m~24m段与上部隔开的措施,可以改善疏散的安全性,也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该条中“着火区”指厂房及直接通往厂房的廊道、竖井等。

地下或坝体内的一些交通、排水廊道中没有可燃物,一般情况下也没有人员活动,不存在着火的可能性,因此不属于“着火区”。

如已经建成的工程实在无法将疏散楼梯下部6m~24m段与以上梯段分隔,允许用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前面再增加一个防火隔间的方法解决。

5.2.3正常运行时,水电工程厂房内发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中,工作人员较少,但工作条件较差,管道、电缆等布置交叉多、地面可能有积水。

一旦出现事故,运行人员心理状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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