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刑诉法若干问题1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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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刑诉法若干问题1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可以说,刑诉法修改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我们一定要注意从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法治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此次修法所取得的重大进步,真正把握住修法宗旨和修法精神,把握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

学习新刑诉法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还要从具体修改的条款中,准确领会法律规定的精神和要义。

这既是学习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的关键所在。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八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证据理论的突破。

证据理论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和核心,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进行。

新刑诉法在证据理论上有重大的突破:

证据制度设计更加注重人权保障,证据概念的界定和分类更加科学和客观,证据认定的标准更加注意程序正义,证据获取途径更加注重控辩平衡。

具体讲有六个方面的体现:

一是修改了证据的定义。

传统的证据定义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刑诉法将证据定义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由于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有真有假,证据不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果把证据笼统定位于“事实”,于客观情况不符,以事实证明事实在逻辑上也讲不通。

二是增加了证据的种类。

将物证与书证分别表述,将“电子数据”以及“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纳入法定证据种类,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在证据分类上又是一个重大突破。

鉴定意见只是意见不是结论,鉴定本身亦不能作为结论。

鉴定结果如果作证据使用,一方面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还可以由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说明,或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提出专家意见。

三是将证明标准具体化。

现行刑诉法将证明标准规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对于什么是确实、充分,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理论和实践中常常出现认识分歧。

新刑诉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明确为三个方面: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一词的表述具有“证明标准”的里程碑意义。

四是解决了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衔接问题。

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五是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以及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或者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

并且,在规定证人强制到庭制度的同时,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义务。

这是证据制度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六是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非法言辞证据适用绝对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

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第二个方面,公诉结构的完备。

传统的公诉结构是不完善的,不仅起诉权本身的内涵不完备,而且不诉权本身的内涵也不完备,导致公诉制度在某些方面,理论上有缺陷,实践做法不周延。

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的,绝对不起诉基本上不能用,职务犯罪的存疑不起诉基本上没有用,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相对不起诉基本上是限制适用。

新刑诉法在完备公诉结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诉”的完备。

传统的公诉之“诉”,主要是定罪之诉。

新刑诉法从三个方面完备了诉权结构。

一是增加了量刑之诉。

新刑诉法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也要进行调查、辩论。

这样,量刑建议和支持量刑建议的公诉活动成为“诉权”的法定内容。

二是增加了证据合法性之诉也称程序之诉。

提交法庭的证据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承担合法性证明责任,这本质上就是对证据合法性的一种诉求主张。

三是特别之诉。

在增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负责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增设的强制医疗程序中,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员要出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支持申请主张。

这两种权力成为检察机关新的法定诉求。

这样,定罪之诉、量刑之诉,证据合法性证明之诉、特别之诉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另一方面:

“不诉权”的完备。

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作出了结构性完善,既丰富了已有不起诉的内涵,又增加了新的不起诉种类:

一是对绝对不起诉的完善。

除按照现行刑诉法第十五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外,新刑诉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也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二是对存疑不起诉的完善。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其他任何选择,不像过去那样可以建议撤案。

三是将相对不起诉融入增设的当事人和解机制。

在新增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增加规定附条件不起诉。

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权利救济等方面均有别于现有的三种不起诉,应视为一种新的不起诉种类。

这样,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不起诉体系。

第三个方面,辩护权利的拓宽。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制度,本次修订主要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辩护权,实现了辩护权的拓宽。

一是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是律师会见权得到强化。

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一般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并且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三是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原来只能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四是强化了辩护律师对侦查终结、适用逮捕措施、死刑复核的发表意见权。

五是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办理权,只能由其他的侦查机关办理。

六是增加了申请调取证据权。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无罪或者罪轻证据。

此外,对阻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行为,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职责。

第四个方面,强制措施的规范。

新刑诉法主要从五个方面规范了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是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进行区分。

传统上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条件基本上相同,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性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第一次将这两项强制措施明确地区分开来。

二是完善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可以会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三是强化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控制措施。

增加了类似于刑法禁止令的禁止性规定,并要求被取保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以内应向执行机关报告。

四是明确了应当逮捕的法定情形,将对抗性机制引入批捕环节,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此外,为防止刑讯逼供,更好地保障人权,新刑诉法特别强调羁押后要立即送看守所,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五个方面,侦查手段的强化。

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用5条11款进行了表述,包括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

二是适当延长传唤、拘传时限。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可以达到24小时。

三是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一般刑事案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四是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将查封写入刑诉法,查封、扣押的对象由原来的“物品”扩展为“财物”,冻结措施适用对象增加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五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六是部分侦查措施适用更加灵活。

包括: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

询问证人的地点,在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之外,增加了现场和证人提出的地点,以便于侦查人员灵活选择,提高侦查效率。

第六个方面,审判制度的改革。

审判制度、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头戏,涉及内容广,修改条文多,修改力度大。

比如,将外国人犯罪案件下放基层法院管辖,将恐怖活动犯罪提升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恢复了起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等,这些新的规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审程序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庭前程序。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是要求对量刑事实、证据也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三是对简易程序进行调整。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只要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明确要求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二审程序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增加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

二是将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次数限定为一次;

三是将上诉不加刑原则落实到发回重审案件中,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两种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包括: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排除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是指令再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异地审理;

四是法院、检察院在再审案件中可以使用强制措施;

五是增加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制度。

第七个方面,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

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期限和送达机关。

新刑诉法规定: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二是将短刑犯留所服刑的剩余刑期由1年以下改为3个月以下。

三是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增加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便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机关,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完善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与刑期计算制度。

四是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是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

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或者减刑、假释建议书要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刑罚变更执行批准、决定、裁定前可以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个方面,四个特别程序的增设。

新刑诉法增设了四个特别程序:

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四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贯彻落实新刑诉法,要把握机遇、应对挑战随着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检察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就机遇而言,各项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解决了长期困扰检察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更好地执法办案提供了依据。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得到强化,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新刑诉法将技术侦查手段赋予检察机关;

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24小时;

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拘留期限延长至17天。

这些增权、扩权的条款综合起来,将会逐渐发挥制度的累积、整体效应,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侦查手段落后于惩治职务犯罪需要的不利局面,实现由人力密集型侦查模式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侦查模式转变,为检察机关更加有力地惩治职务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是刑事诉讼监督权得到扩展,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一方面,随着有关诉讼制度的增设和调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随之扩展,特别是简易程序出庭监督权,二审程序全面监督权,抗诉案件强制措施权,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权,对妨害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权,更是赋予了检察机关直接的和硬性的监督职责。

另一方面,针对监督薄弱环节,强化了相应的监督措施,比如,诉讼违法行为审查纠正权,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权,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量刑建议权、量刑答辩权,对刑罚变更执行由“事后监督权”变为“同步监督权”,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权等。

这些修改完善,不仅健全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程序,而且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和刚性,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担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具有直接意义。

三是自由裁量权有所扩大,有利于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新刑诉法将非羁押诉讼的理念落实到强制措施的适用中,扩大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当事人和解案件的处理程序,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这些修改给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增加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实现由办准案件向办好案件的转变,有利于延伸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新刑诉法给检察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挑战。

这些挑战具体讲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律师的提前介入使侦查机关凭借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再开展外围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过早暴露,使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侦查难度加大;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和免除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导致向重要知情人和关键证人获取证据以及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更加困难;

庭审模式的改变使证据体系变数增大,固定难度和不稳定程度也随之增大;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侦查工作技术含量的增加对侦查人员技能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后办理同样一个案件付出的代价、耗费的精力和艰难程度都会大大增加。

(二)出庭任务更加繁重。

在简易程序方面,初步估算将给基层检察院增加30%以上的工作任务。

在二审出庭方面,省、市两级检察院二审办案量将增加一倍以上。

(三)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的工作内容增加。

按照现行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复核相关证据,新刑诉法增加规定了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根据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非法证据排除、参加庭前会议等工作内容,审查起诉工作量有所增加。

审查逮捕工作由于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逮捕必要性审查等内容,在法定时限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也有所增加。

(四)当事人和解案件的工作任务加重。

从近三年的办案情况看,每年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有1.7万件左右,但2011年在检察机关达成和解的仅2000多件,还有1.5万件左右符合新刑诉法规定的和解条件,检察机关还有很大的工作空间。

(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带来新的工作量。

办理此类案件,不仅讯问时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且还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不仅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公安机关的意见,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成长经历进行社会调查,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还要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满,视考察情况作出决定之后才能结案,这又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

(六)涉检信访处置量将大幅上升。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特别是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在公安、法院的日常信访中,占很大比例,将这些原属“辖外”的信访事项调整为检察机关管辖,再加上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烈期盼和信任,必将导致涉检信访总量大幅度上升。

(七)监所检察部门监督任务明显增加。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精神,拟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死刑临场监督、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等多项监督任务交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一旦这些任务确立下来,监所部门将面临新的压力。

(八)增设的特别程序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新要求。

新增的四个特别程序,在丰富检察机关监督层面、拓宽监督领域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任务,如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和社会调查,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刑事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和解协议的主持制作,对违法所得程序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和裁决的监督等。

这些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需要我们加强探索和研究。

三、贯彻落实新刑诉法,要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贯彻落实新刑诉法,首先要解决好观念上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强化五种意识,坚持六个并重”:

一是强化人权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检察机关要增强人权意识,把保障人权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落实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监督等各个环节;

要坚持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既注重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二是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在调查取证、审查证据和作出各种司法决定时,确保主体、手段、程序、期限合法,努力做到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追求实体公正不违程序公正。

三是强化证据意识,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仅重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而且要特别重视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合法性,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四是强化时效意识,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切实防止发生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诉讼拖延,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五是强化监督意识,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

既要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司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又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身,确保自身客观公正。

六是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切实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确保严格公正廉洁执法。

在贯彻实施新刑诉法过程中,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要关注重点部位,抓住关键环节。

主要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二十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重点解决的四个问题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贯彻落实好这些新的规定,首先要实现侦查工作方式的转变,使我们的侦查办案模式适应新的诉讼要求。

要从神秘封闭向公开透明转变,从粗放型、模式化向精细型、规范化转变;

要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把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更加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采取各种形式固定补强证据,构建完整的、稳固的、多层次的证据体系,实现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

要加强侦查手段现代化建设,实现从传统人力密集型办案方式,向综合运用情报信息、现代科技及侦查装备现代化的办案方式转变,提高办案的侦查技术含量和综合有效运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能力。

1.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把“双刃剑”,既是突破案件的有力武器,又关系到人权保障。

检察机关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要慎之又慎,坚持做到“五个必须”,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必须仅限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追捕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必须是在依法立案后才能对涉案人员使用;

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组织实施;

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制度经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

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不得暴露技术侦查措施及其实施方式的详细情况,不得泄露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除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之外的情报信息。

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时还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要贯彻必要性原则,只有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取得证据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时,才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一旦案件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得重要突破,要及时改用常规侦查手段。

二是要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

三是要准确把握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的区别。

侦查技术和技术侦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侦查技术作为侦查业务术语,泛指侦查中所应用的一切技术手段;

而技术侦查作为法律术语,仅指侦查技术中一部分与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密切相关的技术手段,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规制其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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