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采购与机房环保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协议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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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注:

(1)该总价及单价已包含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设备制造费、调试费、运输费(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包装费、装卸车费、质保金、报关费用,交货及安装前仓储费、保险费、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等设备制造并在交货地点验收合格的全部费用。

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发电机组安装调试与环保工程采用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元)一次性大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本包干价已包含设计费、包工包料、材料设备及设备检测费、包装费、包运输或转堆费、包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总承包服务费、包风险、乙方办理环保报建、检测、验收以及领取市环境保护局竣工验收合格证、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在内。

(3)乙方在确定以上价格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因此,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无论材料、运输等价格如何变化及订购数量如何增减,上述综合单价和工程总造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第4条 合同工期

4.1机组供货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供货时间及地点将本合同全部设备送至甲方指定位置。

若甲方要求变更交货时间,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及场地交付设备。

4.2设备安装调试及环保综合治理工程:

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甲方发出正式的开工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竣工验收完成;

此工期已包含完成机房系统深化设计及环保综合治理施工图设计和政府报批、报审工作、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发电机房环保综合治理安装工程、取得市环保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证书等全部工作内容。

第5条 合同造价

本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发电机组设备采购总价为¥ 

元,发电机组设备安装与调试发电机房环保综合治理工程总包干价为人民币人民币 

元。

第6条 质量标准

6.1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质量、各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行业标准要求;

机组安装调试与综合环保治理工程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力、环保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工程须经过国家及省、市电力、环保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6.2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列的设备必须与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等相符。

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等详见合同附件。

6.3乙方提供完整无损的、未曾作任何用途使用的全新设备。

设备应符合设备说明书所述的设备规格及质量标准,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7条 付款方式

7.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设备价款的10%,给乙方作为定金。

7.2全部发电机设备机组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及地点送达工地并卸在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人员按本机组及配置点收合格后(具体验收按本合同第9条的标准执行),甲方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款的65%给乙方。

7.3设备安装调试和机房环保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并提交经市环保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证书。

甲方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验收合格后结算总价的95%。

7.4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利率为零。

保修期二年,保修期满后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相应的保修金。

7.5本合同所有款项均由甲方以支票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每收取甲方一笔款项,须同时按甲方的通知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项价款,直至乙方出具发票为止。

第8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质量、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甲方代表的任何指令、签证,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无效,除非经甲方盖章追认。

甲方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甲方盖章追认的除外。

(2)负责提供乙方本工程安装所需水电接驳点;

提供该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即建设工程许可证、环境评价书、建设项目排污口标志分置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3)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

(4)提供机组运输通道,并为乙方卸车、吊装提供方便。

(5)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本项目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环保综合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报建、检测、验收等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确保环保治理工程验收合格。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在10个日历天内(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无条件、无偿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工期不予顺延。

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乙方应对工地所在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应严格按照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施工,在施工工程中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就甲方提供的现有施工条件下,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的持续施工。

(5)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并负责签收甲、乙双方往来文件。

(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建筑原有结构及各管线。

(7)乙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所有材料及设备必须与本合同附件的内容一致,其质量、各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行业标准要求,在进场时向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所有材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甲方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所购设备的质量保证责任。

(8)乙方已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为止。

(9)对于乙方雇佣的工人和其他人员受到的任何人身或其他损害,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这类损害和赔偿,乙方应保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且保障甲方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他费用。

(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施工用水、电由乙方负责支付有关费用。

(11)乙方所需场地必须经甲方代表核批后方能使用。

工程验收后5个日历天内(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乙方应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余泥垃圾运出本工程场地外。

若逾期未清场,甲方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扣除。

(12)乙方所有材料进场必需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乙方搭设临时仓库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搭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在本项目工程范围内住宿。

(13)培训甲方管理人员对发电机和环保系统的操作使用和维护。

(14)乙方不得私自与甲方人员串通,欺瞒甲方,不得向甲方人员进行商业行贿,无论是否获取利益。

第9条 设备调试与竣工验收

9.1验收依据:

设备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约定,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执行。

9.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前必须经甲方点验确认后才可进行本工程施工。

由于材料设备未合格使用造成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3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负责组织设备的调试工作,且对每台设备和内外机组的调试成功负责,同时做好书面调试记录,乙方应当在调试记录上签署意见。

设备所在子系统安装完成,乙方应当全面负责该系统的调试工作,并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9.4本项目各专业安装工程全部完工后,符合联合调试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及其他专业安装单位发出联合调试通知,乙方应协助本项目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调试,确保本合同项下设备调试合格。

调试合格,双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9.5在调试过程中出现调试不合格情况,属乙方供应设备或工程施工方面的原因的,乙方应当立即采取修理、更换等措施排除设备故障,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和/或其他方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用、工期延误的损失等。

9.6本合同项下设备调试成功后,进入试运行期,连续试运行时间必须在72小时以上。

乙方应指导甲方工作人员做好试运行期间的记录,若有问题乙方应立即协助处理并记录在案。

在试运行中出现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所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7乙方应按《 

市城市建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

9.8本工程(包括中间验收工程)未验收,甲方若需要提前使用,乙方必须配合,但双方均需办理移交手续,该移交手续不应视为双方的验收行为,双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9.9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市环保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最终竣工日期以政府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书为准。

在验收过程中,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

第10条 关于设备采购的其他约定

10.1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1)乙方负责办理设备的运输并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的书面通知确定的供货日期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并负责卸车,所涉各项运输费、装车费、卸车费、装运费(含垂直运输,如上楼或入地下室)等均由乙方承担。

(2)设备的运输方式由乙方按照设备的性能、规格等条件要求自行决定,但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设备且不影响供货日期的方式进行运输。

(3)乙方在送货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的路桥加固、损毁后修复、人员伤亡等承担一切责任。

运输车辆改装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送货过程中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而带来的不便由乙方自行协调,乙方不能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

(5)乙方在设备装卸、运输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行政处罚或造成任何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法律责任。

10.2设备风险承担:

(1)本合同项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双方办理设备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由甲方承担。

在此之前本合同项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2)设备损坏、灭失风险转移给甲方后,并不能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设备质量责任以及保修、维护的义务。

(3)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0.3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1)包装标准:

乙方须采用能足以保护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如因乙方的包装由缺陷导致产品发生损坏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2)包装物由乙方供应,但乙方不回收包装物。

(3)包装物的供应费由乙方承担。

10.4设备检验与测试

(1)验收标准:

按本合同质量标准约定和合同附件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等标准进行验收。

详见合同附件。

(2)乙方货到工地应提前3天,以书面通知甲方。

(3)设备到达工地,如甲方发现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或采取适当的措施。

乙方的处理意见或措施应具体说明整改期限,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在甲方确认的整改期限内无条件进行返工、修复或重新提供合格的设备,并将有质量问题的设备搬离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所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责任。

(5)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提供设备或其中一部份,有关测试规范、条例及项目的所有规定。

并同时交付设备测试、试运转的程序、规范、所需设施及仪器等相关数据供甲方审批。

(6)乙方必须提供和准备一切测试所需的材料和装置、劳工和工具,以供在现场测试之用,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11条 技术文件的交付

11.1乙方在设备进场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交设备出厂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环保环境证等文件原件。

11.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技术文件一式四套给甲方。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线路、管线及所有材料的说明书、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所有资料全部采用中文,尺寸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

11.3所有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产品总价中。

所有乙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单独包装伴随产品交付给甲方。

11.4设备设计及图纸

11.4.1乙方必须小心审查图则和规范,设计及制造设备,以达到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

假如乙方发现所说明的装置与所能供应的有任何不同、或建筑师图则上的净空高度和净空与要求有差异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前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

11.4.2乙方须负责按技术规范编制安装详图、土建工程图纸及记录图纸,并须获得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总承包方的批准。

并且负责送设计院及有关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批核可(此部份已包含在本合同中)。

此等图纸以下统称为设备安装详图;

简称安装详图。

(安装详图应以中文描述)

11.4.3设备安装图纸。

图纸须清楚显示下列有关的一切需求:

(1)机房有关设备安排;

包括孔洞、设备基础和所有重要装置的位置及尺寸。

(2)设备的结构负重、电动负重。

(3)设备的安排和完成加工的一般图解。

(4)电力和通风要求。

(5)建筑承包人工作要求。

(6)一切可能需要的其他数据。

(7)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4套完整的安装详图予甲方审批,详列设备安装所需的一切土建工程数据。

(8)乙方须在批准后自费提供15份经批准盖章的安装详图予甲方分发。

(9)完成设备安装之后,乙方必须提供4套设备安装图纸,是有关整个设备安装工作的“图则”,包括所有安装期间的修订。

并搭配计算机辅助绘图系统制成3.5"

之计算机磁盘档案交甲方。

11.4.4甲方提供之图纸已标示相当之细节与尺寸,但甲方并不提出保证或证明上述尺寸是否完全正确或完全足够。

当乙方发现由总承包或其他分包单位所负责之工程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或难以接受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1.4.5甲方可在收到安装详图后21个日历天内对内容作出否决、批准或修订。

乙方因安装详图的批准、不批准或修订事宜拖迟而引起的损失或开支将不获赔偿。

假如安装详图遭否决,乙方须进行所需的修订并按甲方指示的时间内重新提交经修订的安装详图以作审批。

因不批准或修订而提出的额外付款或工期延长均不获考虑。

11.4.6乙方之安装详图若得到批准(连同其修订本),乙方均不可免除根据合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批准的安装详图不能被视为保证。

乙方仍必须依照本说明书和合同图则要求供货。

11.4.7甲方有权进行设计变更;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发出的设计修改通知单或乙方出具的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及甲方认可的技术核定单。

乙方如提出优化方案且该方案获设计单位和甲方的共同书面认可,则实施该优化方案时不得影响本合同的任何设备质量或相关工程的进度的要求。

11.4.8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由于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而执行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而引起乙方的材料积压、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改制,在有确实详细证明和无法调济的情况下,由甲方负担。

乙方应将多余的制品移交甲方,确实影响供货期限的,供货期限相应顺延。

第12条 质量保修

12.1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是以政府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书之日起计,保修期为二年。

在此期间内,乙方应当免费提供产品故障的维修、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等服务。

12.2质保期如果出现设备或工程质量问题,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若是不需要更换零件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

若是需要更换零件的,乙方的维修工作应当连续不间断进行,并应在72小时内维修完毕,超时不到位或无法完成修理的,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前来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若乙方拒付该费用时,甲方有权在保修金中直接扣减支付给维修单位,保修金不足扣减的乙方应另行支付给甲方。

12.3以上保修并不免除乙方对其产品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12.4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派2名技术人员负责对甲方人员及物业管理人员提供设备的操作及日常维护培训,该培训不得少于10个课时,直至其能独立进行操作及维护为止。

培训时间按甲方要求。

12.5在质保期内,乙方需配置一到两名的工作人员驻场,负责设备的维护及售后服务。

12.6保修期满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届时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设备修理及零配件供应。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13.2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的第五个日历天起,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13.3乙方未能按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或没有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所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违约金不足一弥损失的,乙方仍需负责赔偿。

13.4若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进行更换、返工,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工程款,所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供货,或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市环保部门批准核发的环保合格证书将本工程交付甲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退场,逾期退场的,甲方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3.6因乙方施工人员不服从甲方代表的监督和指令,或未能积极与甲方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所造成的工程维修,返工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7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返工。

拆除、修复等措施,直至工程质量合格。

经返工、拆除、修复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另聘请他人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甲方的源建筑物结构和设备管线的,或损失原有装修的,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如付款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13.9乙方的任何滞纳金、罚金、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甲方均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14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在先权利的起诉。

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4.2甲、乙双方均应对知悉和掌握的对方未向第三方披露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方进行披露。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或从另一方收到的指明为保密或按其性质应为保密的所有资料和其他材料,以及有关各方的业务、交易和财务安排的所有资料。

均应由接收一方予以保密,除非或直到该资料或其任何部分已为公众所知。

此后,在已为公众所知的程度内,本款项下的义务应终止。

14.3无论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甲、乙各方仍应按本条项下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如泄露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5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力不可抗力的事件(如天灾、意外事故、战争等),任何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政府部门签署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由双方按不可抗力对原合同的影响程度进行协调,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16条 履约保函

16.1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16.2乙方提供履约保函,应按照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

16.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6.4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五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17条 保险

17.1乙方须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担费用、责任、损失、赔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

17.2以不影响或减少乙方所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乙方将自行投保相关险种和第三责任险。

该保险的被保险人须包括甲方、乙方。

17.3乙方须积极地遵从保险单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赔、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并自费负责未能遵守前述要求的后果。

乙方须负责保险单内的免赔额、除外责任项目或限制的费用;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保险延长,则增加的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17.4有关前述保险的索赔得到承保人的接纳后,乙方须迅速地把损坏的设备复原、把损失或损坏的未安装物料重置或修补、迁移和处理任何残物、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并负责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乙方不能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17.5乙方应遵照政府的有关法令,办妥相关人员的劳动保险和各类福利的申报,并且须对其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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