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439046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5.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

《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DFD究单DFD位犯罪研Word文档格式.docx

  在刑事立法上,尽管立法机关在自1987—1995年的立法中规定了50多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但是从未明确规定过单位犯罪的定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第31第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

”在提交代表讨论的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上述关于单位犯罪的定义的规定不够全面,尚不能完全包括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建议将该条修改如新刑法第30条之规定。

[4]

  笔者认为,根据犯罪的一般概念和单位犯罪的特点,结合新刑法总、分则对单位犯罪之规定,似可将单位犯罪的概念归纳如下: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公司,是指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一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一切其他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兴办或允许兴办的各种国有或非国有的事业单位。

机关,是指国家各级党政、立法、司法、军事等机关单位。

但需指出的是,所谓机关犯罪,不是指其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国家机关本身存在犯罪的问题,而是指其作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单位,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样,也可能为了谋取非法的单位集体利益而实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

团体,是指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以外的一切其他社会组织。

既包括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也包括各行业、各地方成立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商会等社会团体。

这些社会组织有的属于法人团体,有的属于非法人的团体,均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集体行为,是指单位犯罪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51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而不是个人为了谋取私利,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即使是单位过失犯罪也不例外。

因为单位过失犯罪也是单位为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某过失犯罪不是单位集体违反国家规定引起的,而是个人失职造成的,则只能视为个人犯罪,而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由此可见,不论是单位故意犯罪还是单位过失犯罪,都是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二)单位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单位犯罪跟个人犯罪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即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很多情况下,单位犯罪比起个人犯同一种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所不同的是,单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范围由于受其自身特点所决定,是有一定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单位犯罪只能发生在单位可能构成犯罪的领域,去侵害其可能侵害的客体,而不能超出这些领域,侵害只能由个人侵害的社会关系。

正因为如此,所以新刑法才有选择性地规定了一部分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不是笼统地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所有犯罪的犯罪主体。

  (三)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新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规定也适用于单位犯罪。

换言之,单位犯罪也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该特征表明,单位只能构成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

即使单位实施了某种社会危害行为,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则不能对该单位定罪判刑。

  (四)单位犯罪必须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新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社会危害行为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不认为是犯罪”。

该规定对单位犯罪同样适用。

与个人犯罪相比,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一特征对于单位犯罪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对于单位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只要不是情节相当恶劣,危害十分严重,达到了非用刑罚制裁不可的程度,立法者是不会轻易将其规定为犯罪的。

由此可见,应受刑罚处罚性亦是单位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上述四个特征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单位犯罪的基本性质,并指出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

其共性就在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

其个性主要表现在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集体行为;

而个人犯罪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在个人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个人行为,或者由于个人主观上的过失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弄清究竟是单位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特别是个人假冒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的关键所在。

  二、单位犯罪的分类

  据初步统计,新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共有130多种。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这些单位犯罪进行分类研究,对于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单位犯罪的特点,正确适用新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根据某种单位犯罪是只能由单位构成,还是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为标准,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不纯正单位犯罪

  1.纯正单位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个人不可能成为其犯罪主体,我们则把这种犯罪称为纯正单位犯罪。

  新刑法规定的纯正单位犯罪主要有:

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企业清算舞弊罪,逃汇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采集、供应血液罪,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2.不纯正单位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其犯罪主体,当单位构成该种犯罪的时候,我们则将其称之为不纯正单位犯罪。

在新刑法规定的130多种单位犯罪中,除上述列举的10多种纯正单位犯罪外,其余110多种单位犯罪基本上都是不纯正单位犯罪。

例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都是既可以由个人构成又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当个人犯这些罪时,属于个人犯罪;

当单位犯这些罪时,则属于不纯正单位犯罪。

  将单位犯罪区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不纯正单位犯罪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这一主体特征,避免将个人误定为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

另一方面,这种区分还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不纯正单位犯罪与个人主体所犯该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防止混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

  

(二)根据其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单位犯罪区分为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

  1.单位故意犯罪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就已经明知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不惜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仍然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故意犯罪。

  新刑法规定的130多种单位犯罪,绝大多数都是单位故意犯罪。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打击矛头主要指向单位故意犯罪。

  2.单位过失犯罪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

  新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区分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我们分清二者的界限,把握各自的特点,正确理解我国刑法重点打击单位故意犯罪,但也不放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单位过失犯罪这一刑事政策,以便准确适用新刑法中惩治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法律对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否具有特定限制条件之规定,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

  1.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没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构成,我们则把由单位构成的该种犯罪称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

构成这种单位犯罪的主体称为单位一般主体。

  新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共有80多个罪名,约占单位犯罪总数的60%。

主要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货物、物品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转贷信贷资金罪,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开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退税抵税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退税、抵税发票罪,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他人商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制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生产、买卖警服、警用标志、警械罪,干扰无线电通讯罪,骗取出境证件罪,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毁坏耕地罪,擅自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非法生产、买卖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向国有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2.特殊主体单位犯罪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具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罪,我们则把由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单位构成的该种犯罪称为特殊主体单位犯罪。

构成这种单位犯罪的主体称为单位特殊主体。

  新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单位犯罪共有50多个罪名,约占单位犯罪总数的40%。

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只能由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构成;

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罪和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罪,只能由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和配置枪支的单位构成;

劳动安全事故罪,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构成;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只能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构成;

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只能由教育单位(包括国有或非国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及其主管单位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9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只能由生产、销售商品的公司、企业构成;

虚报注册资本罪,只能由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构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能由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单位构成;

欺诈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只能由发行股票或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公司、企业构成;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只能由公司构成;

公司、企业清算舞弊罪,只能由进行清算中的公司、企业构成;

内幕交易罪,只能由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构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只能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及证券管理部门等特定单位构成;

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罪,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信用证明罪,对违法票据给予承兑、付款保证罪,此5种犯罪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构成;

逃汇罪,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构成;

偷税罪,只能由负有纳税义务和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构成;

逃避追缴欠税款罪,只能由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构成;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只能由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构成;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只能由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构成;

虚假广告罪,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类特定单位构成;

串通投标罪,只能由投标、招标单位构成;

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构成;

逃避商品检验罪,只能由具有商品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构成;

强迫职工劳动罪,只能由招收、聘用职工的用人单位构成;

挪用特定款物罪,只能由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具有分配、调拨、发放权的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构成;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只能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具有文物藏品的国有单位构成;

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采集、供应血液罪和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此2罪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构成;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只能由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构成;

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罪,只能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构成;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拒绝军事订货罪,延误军事订货罪,此4种犯罪只能由负有向部队提供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其他军用物资供货义务的单位构成;

单位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此2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

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两类具有罚没权的国家机关构成。

  上述所谓只能由某种特定单位构成某种犯罪之说,是仅就单位犯罪而言的。

其中,除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等纯正单位犯罪外,其他不纯正单位犯罪,除了可以由符合上述特殊条件的单位构成特殊主体单位犯罪外,还可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构成个人犯罪。

  将单位犯罪区分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两类,有利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

有了这样的分类,我们在认定单位犯罪的时候,就可以首先考察其所涉嫌的单位犯罪属于一般主体单位犯罪还是特殊主体单位犯罪。

如果属于前者,则无需考察其单位种类、所有制性质、行业特点等,只要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主体特征和该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单位犯罪;

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考察其单位种类、所有制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看其是否与刑法所规定的该种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相符。

符合的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不符的则不能认定为该种单位犯罪。

  三、认定单位犯罪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的问题在以往关于法人犯罪问题的研讨过程中,有的学者主张法人犯罪“必须是以法人名义实施的”[5],换言之,即认为“以法人名义实施”是法人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关键不应看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而应看是否系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且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如果是,即使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明确宣称以单位集体名义进行,也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相反,如果是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由个人背着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员实施的犯罪,即使打着单位“旗号”,冒用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由此可见,“以单位名义实施”并非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3款中规定,“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即是明证。

  

(二)关于对单位参与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问题

  在以往关于法人犯罪问题的论著中,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中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因此,有法人参与的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称之为法人共同犯罪。

法人共同犯罪中的法人单位也可分别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或教唆犯[6]。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探讨。

刑法总则指导分则,这是无可争议的共识。

新刑法总则

  第二章第三节和第四节对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都作了专节规定,但均未提到对单位参与共同故意犯罪应按共同犯罪处理的问题。

前述观点将共同犯罪中的“人”扩张解释为包括法人(单位)缺乏法律依据,在今天看来也不符合新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此外,由于单位犯罪的特点所决定,在许多情况下,单位与个人、单位与单位共同故意犯罪时所触犯的罪名并不完全相同,在操作上也不便按共同犯罪认定。

某单位犯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与之共同故意犯罪的个人却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又如:

某验资机构与某单位串通,由该机构向该单位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文件,该单位用其骗取了公司登记,其结果该机构构成的是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单位构成的却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单位参与共同故意犯罪的,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参与单位及个人所犯之罪分别处罚为宜。

  (三)关于新刑法第135条、138条、139条规定的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和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能否由单位构成的问题

  有人认为,上述3条刑法条文中并未直接指明其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没有对单位判处罚金的规定,因而这3种犯罪只能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

相反,也有人认为,这3个刑法条文规定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正是刑事立法上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处罚的立法模式,说明这3种犯罪不但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且只能由单位构成,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

如果上述3种犯罪是有关责任人员个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对有关部门及职工群众的整改要求、意见置若罔闻,拒不采取预防、整改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则属个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上述3种犯罪是单位为了节省经费或者担心采取整改措施影响当前的生产、营业等眼前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故意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拖延、敷衍,拒不采取预防、整改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则属单位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只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这种处罚不应看作是对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犯罪的处罚,而是对单位犯罪所采取的单罚制处罚方式的具体表现。

  (四)关于新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

  罪究竟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问题过去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犯罪[7]。

笔者认为值得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2款规定: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并不包括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而是指将其挪作其他公用。

为本单位修建楼堂馆所、购买高档轿车、用作公费观光旅游经费,或者用于单位小团体利益方面的其他用途。

这已成为刑法理论上不争的共识。

既然如此,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上是为单位而不是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在客观上只可能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而不可能由其他个人擅自决定得了,因此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应属单位犯罪,而且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纯正单位犯罪。

刑法虽然规定犯本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但不能认为是对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犯罪的处罚,而是对单位犯罪所采用的单罚制的处罚方法。

  四、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新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该规定,并结合新刑法分则中关于处罚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处罚制度。

  新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的处罚原则,但是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种情况是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

新刑法第125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二罪的法定刑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个人犯该罪的独立的法定刑(通常低于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

新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第387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即单位受贿罪)的,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