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总则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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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总则及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的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
第六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八条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具体合同内容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一)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二)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
(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
(四)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
(五)明确定价内容。
(六)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七)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八)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
严禁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在一定限额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室或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二、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一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二)下列合同由总经理室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三)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四)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五)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董事会、总经理室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室、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
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天。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
经济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当事人双方必须保证严格履行,以实现双方的经济目的。
(一)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
一般情况下不能用其他标的,或者用违约金和赔偿金来代替经济合同的履行。
如果一方未能按期履行经济合同,而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是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减少投机倒把等丑恶经济行为的蔓延。
(2)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和方法来履行。
如违背了合同规定的内容要求,应视为不适当履行,也叫做履行不当。
(二)经济合同履行的程序。
根据经济合同的标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履行程序。
一般情况应经过以下程序。
(1)履行。
根据经济合同的标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已签订好的经济合同,实现双方承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验收。
验收是核定经济合同的标的名称、品种、质量与数量的手段;是一方当事人享受的特定权利,同时也是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执行的义务。
根据经济合同的性质与内容的不同,验收的方法和地点也不相同,按标的验收分为质量检收和数量验收。
验收是履行经济合同的重要步骤。
(3)结算。
根据经济合同订立时确定的标的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进行货钱交割。
结算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银行、帐号和户头进行结算,结算也是经济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
四、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信守,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客观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经济合同的完全履行,引起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成立的经济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反映当事人某些权利和义务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部分补充反映当事人新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经济合同的解除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在其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效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允许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条件。
《经济合同法》第三章对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了允许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允许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的或社会的某种强制力,不可抗力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不可抗力的发生为当事人所无法预料;二是不可抗力的发生在当时当地条件下,以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力量根本无法预防和控制。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上述第2或第3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此外,《经济合同法》还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不能认为是解除或变更经济合同的理由。
(1)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员发生更替,不得以此为借口,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这是因为经济合同成立后,不是对法人的法定代表或承办人员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法人或经济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混淆。
(2)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时,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这是因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理应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受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则及责任赔偿。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协议的开始,旧的协议被新的协议所代替。
因此,新协议的产生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双方未达成新的合同前,原合同依然生效。
此外,凡属直接执行国家计划而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批准。
凡是经过鉴证的经济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必须报送鉴证机关备案。
在有关机关的协议书未下时,原经济合同依然有效,不得拒绝执行。
对于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所造成的损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
具体规定是:
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对方有权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责令负有责任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由于主管机关、上级领导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经济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必须予以变更或解除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主管机关或有关人员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经济合同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各子公司之间战略合作合同;
各子公司对外战略合作合同
技术贸易合同;
其他各类经济合作合同。
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
职责范围
第四条营运安全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核查各子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室负责;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营运安全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室同意方可成立。
经法定代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六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责任公司及时通知营运安全部。
第八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责任公司应及时通知营运安全部,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九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正本由各子公司保存,并将合同复印件上交营运安全部备案。
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营运安全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室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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