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概论 自我总结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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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性:

1、法定性(法律性)(法定性表现6点P6)

2、中立性(独立性)(保持中立性原因3点P6)(P7)

3、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可信性2点P7)(客观性3点P7)

其他属性:

公共性、社会性综合性

基本原则:

1、依法鉴定原则:

是指司法鉴定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技术标准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2、尊重科学原则:

①鉴定活动的程序应该符合客观规律②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客观真实

3、独立鉴定原则

4、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项目、鉴定收费标准、鉴定方法、手段、鉴定程序、鉴定人姓名

(鉴定公开的好处4点P10)

5、鉴定公正原则

6、遵守规范、标准原则

PPT版:

一、依法原则(合法原则)1、从程序到实体

2、从形式到内容

3、从技术手段到各项标准

二、科学原则

三、独立原则

四、三公原则

五、客观原则

六、保密原则

七、监督原则:

八、时限原则受理时限:

1、即时受理、7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协商受理时间

2、报告时限:

30个工作日、延长30个工作日、协议、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任务:

基本任务:

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

鉴定意见,为诉讼活动和相关执法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具体任务:

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知识产权鉴定5、会计司

法鉴定6、计算机司法鉴定7、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作用:

1、为社会治安管理和执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

2、为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提供线索。

3、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供科学证据。

4、为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判决提供科学证据。

5、司法鉴定意见还可以为监狱部门以及其他判决执行部门正确有效执行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简史

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与刑事审判制度几乎同时存在

罗马法被认为是西方鉴定制度的起源

第三章司法鉴定分类

按鉴定学科分类:

1、法医学

①法医病理学:

人体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性质、死亡时间

②法医临床学:

研究外力(物理性)作用发生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与法律有关的活体临床检验及判定

③法医毒物学

④法医生物学

⑤法医人类学

⑥法医遗传学

⑦法医赔偿学

⑧法医精神病学

2、物证技术学

①痕迹学②笔迹学③司法化学④司法物理学

3、司法会计学

4、计算机学

5、法工程学

按鉴定执业范围分类(P31)

按鉴定客体分类

1、活体(人体)鉴定

①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评定②生理、心理状态检验③个体特征检验

2、尸体鉴定

尸体鉴定目的:

①确定死亡原因②估计死亡原因③判断死亡性质④推断认定凶器⑤识别尸源

3、人体物质鉴定

4、肤纹类鉴定

5、声纹鉴定

6、运动习惯类鉴定

7、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鉴定

8、枪弹类鉴定

9、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10、物品、物质类鉴定

11、情况类客体鉴定

12、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按鉴定所处的程序分类

1、初次鉴定

2、补充鉴定

情形:

①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②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③委托人在鉴

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④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3、重新鉴定

①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②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

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③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④委托人

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⑤法

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司法鉴定基础理论

概念客体

条件:

1、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关2、必须具有证明该案件情况的作用

常见的司法鉴定内容:

1、确定物的同一:

是指通过对案件中有关物品、物质、物体的鉴定,确定其与另外的一定物的关系,以便确定物与物之间的同一。

E.印章与印文

2、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3、确定事件因果

4、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5、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6、鉴定事实程度

司法鉴定方法的科学依据

1、同一认定

①客体特征的特定性:

是指一个客体区别于其他任何客体的特殊性

②客体特征的稳定性

③客体特征的反映性

④主观条件:

鉴定主体具有认识能力

2、种属认定

①鉴定客体的种类相似性

②物证种类的差异性

同一认定

特征:

1、主体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

2、客体只能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或物

3、目的是解决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

4、方法必须是以客体特征的比较为基础

5、活动属于判断型的认识活动

主体:

是指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负责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对客体自身是否同一作出判断的具有

专业知识和鉴定资格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

①具有专门知识和鉴定资格的人②了解客体特征的人,如侦查人员、证人

客体:

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而且这些客体至少先后出现两次

①被认定同一客体②供认定同一客体③被寻找同一客体④受审查同一客体

分类:

1、以主体为标准:

①鉴定型同一认定②非鉴定型同一认定

2、以客体为标准:

①物体同一认定②分离物同一认定

3、以结论的性质为标准:

①肯定性同一认定②否定性同一认定③确定性同一认定④非确定性同一认定

4、以所依据特征不同为标准:

①客体的形象特征②客体的物质成分③客体的运动习惯特征

原则:

区分客体原则

方法:

1、识别特征的方法2、特征比较的方法

基本形式:

1、典型式的同一认定:

检材和样本比较E.笔迹、印文

2、无客体放映形象的同一认定:

断离物同一认定

3、无供鉴定客体的同一认定:

检材之间的同一认定(只能作为办案依据,不能作为证据)

步骤:

1、分别检验2、比较检验3、综合判断

种属认定原理

1、确定和缩小客体范围

2、可以为确定鉴定客体的双联性提供证据(双关联性:

是指案件中的各种物质性客

体必须一方面与案件中的人、事、物、时、

空确定联系;

另一方面也与受审查的人、

物、时、空确定联系)

3、可以查明某些案件事实

1、确定种类所属的种属认定(单一型种属认定)

2、判断种属异同的种属认定(比较型种属认定)E.确定文件材料上的字迹是否为同

一种墨水所写

1、应当优先适用无损检材的检验方法,后采用损耗检材的方法

2、采用化学的检验方法时,应当先定性后定量

3、应当优先采用公认的、标准的检验方法,并运用多种检验手段取得结果相互印证

1、物理检验方法2、化学检验方法3、生物检验方法

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区别

区别:

1、解决的问题不同:

同一认定解决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证实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是否同一

种属认定解决客体属于那个种类以及种类是否相同的问题

2、客体特征要求不同:

种属认定对对客体特征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较低,同一认定较高

3、在鉴定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种属认定所要求的认识水平低于同一认定

4、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不同:

同一认定的鉴定价值高于种属认定

 

Ppt版

种类(属)认定与同一认定是有严格区别的:

1、最根本的区别是解决问题的范围不一样

2、其次是两者鉴定依据特征的数量、质量总和不同。

种类(属)认定与同一认定是有联系的,表现在:

1、作为鉴定过程来说,许多鉴定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第一步,鉴定有种属划分的客体,必须首先比较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只有种类相同,才有可能同一;

2、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有的原先只能进行种属认定的客体,可以发展成为同一认定的客体,如血物质长期以来只能进行血型鉴定,但DNA遗传密码被揭示后,现已成为同一认定的客体了。

物质转移原理

意义:

1、有利于及时全面获取鉴定材料

2、有利于对司法鉴定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3、有利于选择科学的鉴定方法

第五章司法鉴定管理

概念

司法鉴定管理:

是拥有管辖权的主体就司法鉴定活动所涉及诸要素的协调活动。

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主要指以一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及执业行为、司法鉴定程

序、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以及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内容为主的

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运行机制

构成要素:

1、管理主体2、管理客体3、管理措施或手段4、管理体制、机制

特点:

1、统一性2、综合性3、针对性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

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领域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模式: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路径:

1、制定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对司法鉴定进行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法规约束

和行业规范

2、准入管理

3、执业管理

4、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5、根据诉讼需要,对实践中出现的实用性很广泛的鉴定种类,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经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增加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

司法鉴定行业管理

司法鉴定技术管理

1、建立各类(纳入法律管理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2、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3、研制各专业领域的鉴定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

是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的场所。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

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鉴定机构性质:

1、准司法性2、公益性3、中立性4、事业性

对现有鉴定机构的调整:

1、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第七章司法鉴定人管理

司法鉴定人:

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

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自然人。

1、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

2、专聘资格型司法鉴定人(采用一事一聘原则)

司法鉴定人条件

1、鉴定实践能力: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相关的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

题的能力

2、法学知识条件

3、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4、思想道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取得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3、司法行政机关公告鉴定人名册

司法鉴定人权利:

是指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时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义务:

是指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刑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伪证罪、受贿罪。

国外有藐视法庭罪

2、行政责任处罚: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等

3、民事责任处理: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追偿。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是指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参加法庭的调查、质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一是宣读鉴定书;

二是回答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等依照法律程序和正当要求就涉及鉴定结论所提出的相关问题。

英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

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主义、专家含义扩大、事后审查为主

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名册制度、法官委任、事前审查为主

相同点:

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某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属于一种个人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

某一专家一旦经法定程序被确定为案件的鉴定人,就应当亲自实施具体的鉴定活动,

亲自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亲自接受法庭的传唤或者控辨双方的申请,在法庭上出

庭作证。

第八章司法鉴定实施制度

主要包括:

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的时限、鉴定人的回避、鉴定质量

控制与保障等制度

鉴定程序结构图

前置程序:

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

申请鉴定---非必经程序,口头或书面

启动程序决定鉴定---

委托鉴定---填写委托书、收集鉴定资料

受理鉴定—初步审查

实施程序鉴定人回避---主动

实施鉴定---检验、会诊、审核、签发

出具鉴定结论—发送方式

回访

后续程序补充说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的启动:

1、司法鉴定的申请:

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

法权益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

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口头或书面的请求。

(举证期限内申请)

(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不包含公安机关内部的申请)

(案件已进入侦查或诉讼阶段才能申请)

(民诉中申请重新鉴定情形: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不能重新鉴定)

(刑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补充鉴定的主体)

2、司法鉴定的决定:

是指在诉讼中对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有权作出是否准予鉴定的司法机关

刑事公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起诉——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民法院

其他——人民法院

抗诉——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3、司法鉴定的委托:

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司法鉴定的受理主体提出进行某项司法鉴定活动的要求

委托具备条件:

1、诉讼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办案实际需要

2、案件解决过程中涉及认定事实中存在专门性问题

3、有明确的鉴定事项

4、具备鉴定所需的检材和条件

5、进行该项鉴定的鉴定技术已经比较成熟,获得公认,鉴定意见能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

司法鉴定的受理: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诉

讼当事人的鉴定委托经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接受并由双方签

订委托协议的过程

不予受理情形: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6、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9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情形

(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

司法鉴定的实施: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司法鉴定的核心环节,确保鉴定工作质量的关键)

1、指派鉴定人

2、制定鉴定方案

3、提取、保存检材并对检材进行前期处理

4、准备合格的鉴定仪器、试剂、材料、用品等

5、分别检验

6、比较检验

7、综合判断

8、鉴定的记录和复核

实行制度:

1、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鉴定人由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复核人负有连带责任)

2、实行疑难案例会鉴制度

3、实行专家聘请制度

(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应当由三名以上的鉴定人参加)

司法鉴定时限:

是指从受理鉴定之日起,到实施、完成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所限定的时

间范围。

(30个工作日、延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补充鉴定:

是指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

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

情形: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

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进行的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司法鉴定质量监控

司法鉴定质量监控:

是指通过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质量的持续监督,定期收集有关司法鉴定和效果方面的信息,根据提供的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调节,促使其沿着预定的方向进行,使鉴定意见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过程

组成:

1、鉴定质量:

由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鉴定结果的可信度组成

2、鉴定监控:

评价、反馈、纠偏和激励组成

途径和方法:

1、资质认定和认可:

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2、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能力验证

3、司法鉴定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第十章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

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

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放映

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1、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分类:

①司法鉴定意见书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

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

2、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分类:

①鉴定意见书②补充鉴定意见书③重新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

后出具客观放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的检验结果的文书)

1、合法原则2、规范原则3、及时完备原则

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并重

程序审查、实体审查并重

格式:

封面、正文、附件(P129)(P134)

(封面: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和司法鉴定的许可证号)

(封二:

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正文:

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

见、落款、附注)

第十一章司法鉴定意见审核

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质证:

是指在庭审活动中,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通过出示、

辨认、质询、解释、说明等方式方法查明证据证明效力的专门性活动

(1、庭审前的鉴定意见审查2、庭审中的鉴定意见质证3、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

见的质询)

质证的作用:

1.质证是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求

2.质证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诉讼权利

3.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法定方式

质证的原则:

1、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2、交叉询问规则

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5条规定: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证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2款

规定: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

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3、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①直接原则是指法官调查证据,必须以直接的方式进行。

②言词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法庭审理活动应当以口头

陈述的方式进行

③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对证据保持直接接触,并在各方

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证据调查,也即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

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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