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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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综述

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过轨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强化过轨运行安全风险控制,确保过轨运行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关于印发<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铁路局实际,制定《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JW114-2012),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

上海铁路局安全监察室、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行业监管,对其安全规章、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机车和机车乘务员过轨运行手续的审批。

第3条徐州、合肥、南京东、上海、杭州机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机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机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

徐州、合肥、南京、上海、杭州电务段,上海通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电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电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第4条每年四季度由铁路局机务管理部门牵头,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运输、机务、货运、电务、建设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家铁路以外的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和支配的过轨机车、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及过轨运行安全管理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

第二章过轨运行及范围

第5条过轨运行是指机车过轨运行或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6条机车过轨运行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含配属国家铁路的机车因出租等原因,由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临时支配的机车,下同)的机车,托运回送(含有、无动力)或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运行;国家铁路配属或支配的机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

第7条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牵引运行值乘或押运护送任务;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牵引运行值乘任务。

第8条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时,只允许过轨运行到国家铁路交接站及担当该站的调车作业。

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的区段超过国家铁路交接站办理机车接运的必须报部批准(已纳入路网干线运营管理的除外),并签订过轨运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作业范围。

第9条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牵引任务时,机务段应指派专职干部实行包保负责,组织机车乘务员看道熟悉站场行车设备设施、并对人身、行车安全等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条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的机车及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的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未办理过轨运行手续禁止进入国家铁路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国家铁路交接站及其所属车务段(直属站)发现办理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的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机车及其机车乘务员与出具的“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格式见附件2、3)和“过轨国家铁路交接站运行年度许可证”(格式见附件4)注明的机车型号、车号、有效期及机车乘务员信息不符时,不得办理过轨运行作业。

第11条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需在国家铁路线路上试运行、无动力(托运)回送时的机车技术鉴定工作由机车制造(大修)厂负责,过轨运行机车乘务员资格审核、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及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技术鉴定(不含无动力(托运)回送)按过轨运行办理,机车试运行时必须在路局运输部门指定的线路、区段内,按站间区间掌握运行。

第12条下列情况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由机车所属单位自行办理装车托运。

1.对报废机车一律不得办理过轨机车技术鉴定,不准过轨。

2.对铁道部淘汰产品目录中明确停用的机型原则上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必需办理时,由路局机务处批准。

3.经审查属伪造或提供不出机车履历簿、机车检修周期、施修单位、铁道部驻厂或铁路局驻段验收部门的机车交验单、探伤等证明,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

4.非上海铁路局配属或承修机型时,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

5.检修、探伤周期超过《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等铁道部有关文件所规定检修公里。

第13条机车司机、机车学习司机其身份证及持有的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正证注明的年龄超过55周岁、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副证未加盖当年年鉴合格章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办理过轨运行手续。

第三章机车鉴定

第14条过轨运行机车须符合铁道部行业技术标准,由铁路局按规定进行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

第15条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包括机务设备和电务设备的技术鉴定。

机务专业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该机型相关技术标准和《机车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附件5)进行;电务专业按铁道部、路局LKJ及无线列调相关技术标准进行。

鉴定合格的,方准出具机务、电务“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或“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并做好相关鉴定记录。

第16条机车过轨运行前,由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向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办理过轨运行机车的技术资料档案,由铁路局机务、电务处分别安排所在区域的属地机务、电务段(含上海通信段)进行机车过轨运行前的技术鉴定,电务设备鉴定单位原则上应与机车鉴定单位保持属地一致,便于沟通、协调。

机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

该机型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机车履历簿、机车近期各级修程检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铁道部驻厂或铁路局驻段验收部门近期修程的机车竣工交验单;机车轮对、车钩等走行部零部件的探伤有效证明;承运机车的自检技术状态资料和机车在本检修期内运行技术状态证明(书面承诺未发生过脱轨、冲撞等行车事故)。

第17条办理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的所属或支配单位须与铁路局指定的鉴定单位签订年度鉴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按部局有关规定收取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费用。

第18条遇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的机车为非上海铁路局配属或承修机型时,由机车所属单位自行联系具备该种机型小修及以上能力的国铁机务段或机车生产厂家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的机车与属地机务段配属或承修机型不同时,由铁路局机务处安排局内配属或承修该机型且有小修以上能力的机务段进行鉴定。

第19条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到期前,办理机车过轨运行手续的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鉴定协议要求须与原鉴定单位联系并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分别出具机务、电务“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在每次过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并按其担当牵引任务或机车回送等运行方式,相应出具“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或“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

第20条对一次性过轨回送机车,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机车所属单位应进行看护,及时进行回送,以防止配件失窃,危及行车安全。

对技术鉴定后一周内未挂运或又重新投入运用的机车,须重新申请机车过轨技术鉴定。

第四章机车乘务

第21条过轨担当运行或押运护送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标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及电气化区段培训合格证。

第22条过轨担当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所属单位在办理过轨运行前须向路局机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务处安排属地机务段(原则上与机车技术鉴定单位一致)对其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加盖当年年鉴专用章后,方准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23条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专项培训和鉴定比照铁路局管内合资、地方铁路机车乘务员鉴定要求办理。

鉴定成绩包含机车乘务员所属单位提供的机车乘务员日常工作实绩、作业标准化考核成绩和机务段专项培训考试鉴定成绩。

每一科目成绩必须合格,方可鉴定为合格并加盖当年年鉴专用章,其中:

专项培训考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专项培训包含行车安全、机车操作、人身作业安全等规章制度,非一次性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还需进行“车机联控”和国铁交接站《站细》等内容培训。

第24条机务段应建立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资格审核、培训考试、鉴定台帐,加强专业指导和督查。

第五章机车安全装备

第25条机车过轨运行担当牵引任务、调车作业和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在国铁线路上试运行的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和列尾装置等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其设备制式、功能结构、技术参数等须符合铁道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KJ控制软件版本、基础数据版本须符合铁道部、上海铁路局相关规定。

第26条办理机车过轨运行的单位须具备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维护资质,并按铁道部相关规章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软件更新、LKJ数据换装,确保设备使用可靠、LKJ控制软件和基础数据版本符合运用区段要求。

办理机车过轨运行单位的维护资质每年由路局电务处审定,不具备维护资质的单位,其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软件更新、数据换装等方面的业务须与铁路有关单位签署委托维护协议后,方可进行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禁止担当过轨运行牵引任务。

第六章过轨运行办理

第27条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实行过轨运行年度许可和季度技术鉴定制度。

由过轨运行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向铁路局提出过轨运行书面申请,并填写“过轨国家铁路交接站运行年度许可证”,陈述过轨原因、作业范围、过轨时间、过轨机型号码,并附上“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机务)”和“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电务)”,过轨运行合同和安全协议等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过轨机车所属单位和路局鉴定部门各执一份。

一次性过轨牵引运行的机车比照本条办理。

第28条过轨机车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回送方式收费办理。

办理托运的机车发运单位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和”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由驻段机车验收室和机车所属单位委托机务段确认符合回送技术状态后盖章,并在”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空白处注明过轨机车乘务员姓名、身份证号、证件名称(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及编号、手机号码,附上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复印件,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审核“回送员”与”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注明的机车乘务员一致,报铁路局调度所安排计划挂运。

第29条过轨担当牵引运行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

由过轨担当牵引值乘任务机车乘务员的所属单位向铁路局提供指定机务段出具的专项培训考试成绩、鉴定成绩和机车驾驶证(含副证)、学习司机证(含副证)、身份证及复印件,过轨到电气化铁路运行的还需提供“电气化区段培训合格证”。

第30条过轨担当回送任务的机车乘务员。

由机务段对机车进行技术鉴定的同时,查验担当该过轨运行机车押运护送任务的机车乘务员持有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及身份证有效,并对其进行过轨安全专项教育培训,包含人身及电气化作业安全、有动力和无动力回送作业办法及注意事项、过轨要求等内容。

第31条办理机车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手续时,过轨运行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须同时提供与担当机车值乘任务对应的机车乘务员班制和姓名。

第32条过轨运行手续审批工作按铁路局专业分工负责。

机务部门负责机车技术状态和机车值乘人员资格审核;电务部门负责机车电务设备鉴定证明审核;安监室负责过轨合同(安全协议)审核;运输部门负责列尾装置(无列尾区段除外)等审核,并由运输处代表铁路局签署过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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