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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06.628

第二部分29

物业服务管理类29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07.130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07.231

《物业管理条例》D08.132

《物业管理条例》D08.233

《物业管理条例》D08.334

《物业管理条例》D08.435

《物业管理条例》D08.536

《物业管理条例》D08.637

《物业管理条例》D08.738

《物业管理条例》D08.839

《物业管理条例》D08.94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09.14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09.242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09.343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09.44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10.145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14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12.14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12.24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12.349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D13.150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D13.25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D13.352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D13.453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D13.554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D13.655

第三部分56

房产测绘管理类56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D14.157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D14.258

第四部分59

住房保障类59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15.160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15.26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15.362

第一部分

开发经营管理及市场、法制监察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01.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

D01.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承担超过其资质等级规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1年以上的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01.2

D01.2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日)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10套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7%以下的罚款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30套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01.3

D0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

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01.4

D01.4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1%以下的罚款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02.1

D02.1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未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十条第一款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变更手续的;

(三)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可处以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处以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03.1

D03.1

开发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处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03.2

D03.2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200万以下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00万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D04.1

D04.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预售

可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D04.2

D04.2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销售3套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限期改正

违法销售3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2.5万元罚款

违法销售5套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D04.3

D04.3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D04.4

D04.4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现售商品房等的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规销售商品房的10套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至1.5万罚款

违规销售商品房的10套以上,30套以下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至2.5万罚款

违规销售商品房的30套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5万至3万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D04.5

D04.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万至2.5万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

给予警告,并处2.5万至2.8万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8万至3万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05.1

D05.1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1个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或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2个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或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年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05.2

D05.2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在1处设立分支机构的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超过规定日期30日以下的

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2处设立分支机构的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超过规定日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3处设立分支机构的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超过规定日期60日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05.3

D05.3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或者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五十条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05.4

D05.4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1次未回避的

给予警告,可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累计有2次未回避的

给予警告,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累计有3次以上未回避的

给予警告,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05.5

D05.5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的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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