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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发起人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决议或纪录应包含董事、监事任职等有关内容。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可包含在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纪录中)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募集设立的提交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股东盖章或签字)。

5、拟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如,变更名称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由公司提出注销申请,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批准决议、合并或分立协议及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1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

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12】因合并解散公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

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分立公告应当包括:

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15】因分立解散公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因分立解散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分立决定,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代表人签字)。

四、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删除: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核拨经费的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9】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权属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权属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企业法人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分支机构核转函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0】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如,变更名称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空缺、以副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副职担任法定代表人”。

变更经济性质,应当提供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核拨经费的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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