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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文化建设doc1

全国法院系统

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浅议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之我见

 

甘肃省金昌市永县昌人民法院曹万杰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作者简介:

曹万杰,男,1968年5月生,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参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7月毕业于金昌市师范学校,2000年通过兰州大学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取得大专学历。

2006年6月由永昌县司法局调任永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2007年修完甘肃政法学院全部课程在职大学本科毕业,2009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定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浅议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之我见

论文提要:

法院文化的建设,既要重视外在表现的诸多形式,亦应重视内在蕴藉的诸多层面,将外在与内在两个层面统一起来。

只重视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就只是没有灵魂的苍白肌体,这些表现就无法获得打动人心的力量;只有法院精神层面的铸造,没有将其表现于外,就像将佳酿深埋地下,不能醉人心脾,也会造成文化的残缺。

从广义上讲,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审判和管理活动中创造的具有本院特色、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有形的物质形态与无形的精神财富,包括文化观念、法院精神、审判水平、管理水平等内容,是以法治走向、法院建设、法官修养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职业文化。

狭义上讲,法院文化建设包括物质和精神文化两个层面,物化的如法庭建设、法院形象识别系统等,这些是静态的,外在的,也是通过一定的投入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的。

法院文化的精神层面的建设则是动态的,内在的,是需要长期的能力才能实现的。

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以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思想,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以先进的司法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为抓手,以先进的执法为民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文学艺术为载体,培养干警的高尚品格,促进法官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仅是法院自身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是法治社会发展与完善的过程,通过分析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丰富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拓宽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路,强化法院文化建设功能,才能更好地为审判事业的发展提供思想指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以下正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

”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是不可能自立于民族之林。

同样道理,一个法院,没有昂扬拼搏的法院精神和深厚进步的法院文化,也不可能在众多法院中占有一席之地。

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既可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也能推动一个法院精神的建立和发展。

当代法治社会需要特定类型的文化为其文化生态环境,以保障社会正义和法律至高无上权威的实现。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官,亦需要构建一种适合发展法官素质的理性文化,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时代发展的需要,推进法治化国家的进程。

构建法院文化,不断丰富文化建设的载体和内容,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法官的道德修养,增强法官的职业能力,确立法官的价值理念,以实现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之目标。

一、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

“文化”系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发展、完善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文化一旦形成,又会发挥自身的功能,反过来影响社会环境。

法院文化并不是封闭的,脱离社会的和纯精神的,因而在建设法院文化上,必须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顺应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补充、丰富和完善法院文化,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社会特征,都有不同的价值标准,都有不同的司法需求,法院工作的社会性决定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必须体现时代背景,这些都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外在动力。

文化是一种内在精神,文化的价值在于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文化建设的一个子系统,法院文化建设的对象和主体,虽然是法院和法官,但是法院作为社会关系调处的最后力量,其裁判行为必然是具有社会性的,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并将对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

从广义上讲,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审判和管理活动中创造的具有本院特色、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有形的物质形态与无形的精神财富,包括文化观念、法院精神、审判水平、管理水平等内容,是以法治走向、法院建设、法官修养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职业文化

狭义上讲,法院文化建设包括物质和精神文化两个层面,物化的如法庭建设、法院形象识别系统等,这些是静态的,外在的,也是通过一定的投入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的。

法院文化的精神层面的建设则是动态的,内在的,是需要长期的能力才能实现的。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核心、根本目的和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和。

”“法院文化产生、发展于司法实践,又能动地作用于司法实践。

”而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

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用“公正、公开、公平、高效、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

著名法以法学家伯尔曼说: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信仰,应该是法官的天然品性,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必须要有一个坚定法律信仰团队。

法院文化建设根本目的就是以先进的司法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为抓手,以先进的执法为民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文学艺术为载体,培养干警的高尚品格,促进法官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是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基础是组织、制度与设施文化建设,关键是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重心是提高法官群体的素质。

在法院文化的范畴中,理念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它决定和支配着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培育法官积极向上的理想信念、奋发有为的价值取向、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精湛娴熟的审判技艺和勤勉敬业的司法精神,营造文明健康、和谐为民、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氛围,是现阶段创建法院文化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

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显著,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也就更加重要了。

树立法院形象功能。

科学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向社会大众展示法院的工作风貌,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让他们在有争议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用司法程序解决,而不是其他渠道。

这样法律在人们的心中才会有地位,进而法院在人们的心中也就有了地位。

公平正义功能。

公平正义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更是社会公众追求的理想和对司法活动的期望。

在社会各界特别是老百姓的心中,法院是天平的守护者,法官在他们心中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因此,先进合理的法院文化有助于法律得到全面实施,有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树立权威,才会得到信任,也才能使法律得到全面公正的实施,从而加快法治建设的脚步。

实现高效廉洁功能。

在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又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公正,这就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

在很大程度上,审判人员个人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有可能直接影响法律的公正。

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就需要先进合理科学的法院文化来武装我们的大脑,使我们的审判行为自始至终在自己内因的作用下自觉地完成,保持司法的廉洁性与高效性。

宣传法律的功能。

法院是由司法审判人员组成的特殊群体,法院文化中的群体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须仰仗法官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

从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当然如此”的认识时,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乃至法官理应成为忠于法律、捍卫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从而发挥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宣传作用。

宣扬法律程序的功能。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

法院在实施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这样就向当事人展示了法律的程序性,使其相信法律程序的公正,进而相信法律实体的公正。

学习功能。

现代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各种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

特别是法律,每年都有许多新法颁布,要是不学习,就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司法审判工作。

先进的法院文化需要具有学习能力,使学习成为建立先进法院文化的动力源泉。

在法院文化形成一定的氛围后,让每个司法审判人员有一种强烈的求知欲望。

这时学习不但是法院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更是个人发展的需要。

只有先进的法院文化才能培育出终身学习,百倍努力,发挥特长,体现个人价值的现代司法人。

四、法院文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院文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是经费不足。

我国现在的体制是法院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保障。

要提高审判效率,必然需要相应的物质装备予以保障。

基层法院的区域化,客观造成了基层法院在经费方面对政府的依赖。

许多基层法院都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没有资金购买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视频设备等一些现代化办公的必需设备。

有些基层法院甚至连工资都不能足额按时发放,更不用说其他的保障了。

法院经费的来源不外乎两个渠道,一是法院自筹资金,二是政府拨款。

法院毕竟不是经营性单位,自筹资金的最终来源也是地方财政返还部分诉讼费,因此法院的经费大部分还得依赖政府和有关领导手中的行政权,这样审判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二是司法队伍素质总体水平不高。

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艰难而漫长,但最大的问题也莫过于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而基层法院尤为突出。

职未设置准入标准,来源复杂,存在为数不少的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入的人员,这就造就了这支司法群体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良莠不齐。

司法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招考也是最近几年才实行起来的。

但由于基层法院待遇低薄,地位低下,工作条件艰苦,很难吸引到优秀的法律人才,像基层法院里大多是专科非法律专业,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学历法学专业的就少之有少。

三是法院社会地位淡漠。

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虽然现在已经起得一定的成效,但普遍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当然也就不会认识到法院的重要性了。

法院公开向社会招考本意是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司法队伍中来,但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基层法院竟然会出现无人报名而开考不了的局面。

这与其他部门人们争相报名的场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四是行使权力地方化。

由于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财政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依赖地方的行政权,这种现象在目前我国的法院体制下十分普遍。

“没有经济的独立,就没有身分的自由。

”这样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就会向行政权倾斜,从而使审判权具有学行政权的色彩,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

五是法院文化建设片面、庸俗化。

根据文化的要素,法院文化建设自法院产生时就开始了,如审判法庭的建设,司法队伍的建设等。

但法院文化建设不仅包括物质文化建设,还包括制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而且后者才是重中之重。

在过去,一味的把法院文化建设看作是一些形式化的如建设法庭、佩戴徽章等,而不注重精神方面的建设,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认为搞文化建设只不过是走走形式,进而简单地认为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或者投点资改善一下法院环境,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就是“文化建院”了,将文化建设作为“形象工程”和“花瓶工程”。

六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盲从性。

认为国外法院文化建设起步早、经验足、措施良,遂盲目照搬,完全忽视了我国国情和自身条件,不顾地区差异,不考虑所处的环境及自身的特殊性,盲目照搬外国或其他法院的经验做法,进行硬性嫁接,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畸形与异化。

五、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的报告中批示的那样,“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的大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

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法官清廉为本、守中持平的职业操守。

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搭建廉政文化环境平台,狠抓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建设,将廉政建设与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以多种文化活动形式为载体、以干警廉洁司法为重点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围绕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突出“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廉政文化主题,创新廉政教育形式,将廉政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支部、进法庭、进网络、进办公室的“五进”活动。

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行为,建立安全“隔离带”。

加强审判管理,通过案件指标的评估、案件质量的评查,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达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目的。

拓展预防范围,将防范触角延伸到家庭,组织动员家属子女筑牢家庭反腐墙,建立廉洁家庭,为广大法官廉洁用权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每日常规督查与每周民主随机抽查想结合的大督查格局,推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形成一套“不必为”的激励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注重培养法官“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提升法官“司法为民”的职业能力。

强化和丰富审判人员的知识积累和构成,提高法官的工作技能和执法水平,注意把法官文化建设与推进司法体制创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审判规律的、科学的审判工作运行、管理机制。

开展法官文化建设,强化法官在审判活动和法院审判工作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把法官文化建设的工作基点放在致力于建立、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上,努力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的基本价值目标。

法院文化建设要重视培养法院精神。

法院精神向法官传递着法院文化氛围的总要求,法院的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都是在法院精神的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院精神制约着法院文化的整体发展趋势。

法院要发展,需要有一个为这一群体中每一个体所认可并为之努力奋斗的支柱,文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形成一种催人奋进的精神动力。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具有鲜明特征的法院精神,营造具有鲜明特色的法院文化氛围,这是强化市场竞争手段的有效途径。

法院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所在,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法院精神文化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

通过文化艺术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具有实践意义的活动,激发干警参与热情,调动干警参与积极性,在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提高干警文化素养的同时,不断增强干警司法能力和职业技能,筑就了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为确保“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法院文化建设要重视法院外在物质形态建设。

法院的建筑设计,审判装备,法院设施,内部空间和环境,都要按照自己法院的文化氛围来设置,给当事人以信任感和美感。

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须从实际出发,借以外在载体的折射让人感知到,这样才能发挥法院文化的实际效益。

美化法院自然环境,让人产生清新、自然、幽静、舒畅之感;加强法院人文景观建设,突出法院个性特色,给人以整治大方、肃穆庄严之感。

重视法院的审判硬件建设,因为审判能力和设备作为法院实力的具体象征,直接影响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

以塑造出突出个性的良好形象,提高法院信誉度,优化软环境,树立硬形象。

如院内外指示牌、宣传牌等,都从法院整体形象塑造的高度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着重培养“四个礼仪”:

严格着装制度,明确着装要求,促使干警形成端庄、规范、得体的着装礼仪;规范庭审礼仪,督促法官形成庄严、公正、中立的庭审礼仪;加强业外监督,约束业外活动,帮助干警形成清正、廉洁、严谨的社交礼仪;;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干警形成文明、大方、热诚的服务礼仪。

法院文化建设要体现自身特色。

众所周知,一个工厂如果没有自己的特色产品便难以占领市场,同样,一个法院如果没有自己的审判特色,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氛围,也难以说服当事人,且难以发展。

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应找准位置,以体现法院特色为重点,塑造司法形象。

威严庄重、布局合理、沉稳大气的有形物质环境不仅会对法官公正裁判产生无形的积极影响,而且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无以替代的感知作用。

法院通过物质文化建设向公众凸显法院文化底蕴和公正精神,能够有效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以此来塑造自身良好的司法形象。

具体而言就是:

搞好审判法庭建设,做到威严庄重、布局合理、设置完善,外观造型上要体现“沉稳大气”,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敬畏和尊崇之感。

搞好办公场所建设,办公场所要经济实用、庄严庄重,要处处体现出法院的公正、中立、权威的精神风貌。

搞好司法装备配置,司法装备要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不断满足审判工作的发展需要。

法院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

法院设备的现代化并不能代替人的现代化,仅仅注重审判设备的更新换代、忽视人才培养的现象应引以为戒,应当重视人、培养人、教育人、激励人、引导人、塑造人、完善人,坚持以人为本。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注重人才的培养教育,着力提高人的整体素质,是科技兴院,促进法院发展之本。

法院文化建设要创造一种充满热情、和谐融洽、催人奋进的环境气氛,引导法官将个人理想与法院总目标统一起来,形成合力。

毫无疑问,绝大多数法官是把自己的理想同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的。

法院文化要使这种自发的思想观得到巩固和升华,变为共同认识和信仰。

法院工作的完成是有赖于全院法官对法院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归属感,即法院内部强大的凝聚。

建设优秀的法院文化,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发挥出同心同德的整体效应,全院法官创造性地积极完成各自的本职工作,自觉维护法院利益,相互配合,使法院充满生机和活力。

法院文化建设要法官自觉遵守法律,法官不但要履行一名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更应该成为守法的楷模。

法院内部形成良好的文化背景,对法院每个法官产生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和熏陶,促使广大法官自觉增强责任心,提高审判效率,改善服务态度和提升服务质量,从而达到对群众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共同认可,自觉为法院建设目标奋斗。

同时,法官的良好言行和服务也会对身边的人、当事人和普通群众起到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市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推动城市精神建设。

法院文化对全院每个法官实施无形的软性教育,特别是法院为保障工作正常运行所制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客观上对每个法官都有规范作用,制度文化使全院法官的行为都尽可能符合法院的要求,以实现自我控制、自我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

法院文化的优越性是建立在法官民主管理基础之上的,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充分发展人的个性、施展人的才华舞台,使法院管理同法院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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