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业务系统七项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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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务数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集中存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账务处理采用日间实时记账,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处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全省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章综合管理规定
综合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股金管理、内部账管理、查询记账、客户管理和机构日结、年(月)终处理等。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对系统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行级别管理,依据各机构管理级别不同,将机构分为以下级别:
省级机构:
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机构;
地市级机构:
省联社办事处;
县级机构: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下简称“法人行(社)”);
信用社级机构: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
分社级机构:
农村信用社分社、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等。
第五条根据机构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划分为账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两类。
账务机构:
办理相关业务,进行与自身业务相对应的各种账务处理机构;
管理机构:
为了经营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其他管理要求而设立的虚拟机构。
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是:
前四位编码与行政区划编号相同,五至六位为法人行(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编号,后四位为机构顺序号,由省联社统一规范编制。
第七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账务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奇数编号,管理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偶数编号。
第八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应严格遵守《安徽省农村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现金管理
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各级账务机构均设立现金库,由库管员负责现金入库、出库、柜员尾箱现金的上缴、领用等。
第十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柜员不得为他人代填或代改缴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柜员必须核对传票金额与现金无误后,方可做现金收付交易。
第十一条日终时,柜员应将柜员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方可日结。
第十二条柜员在上缴尾箱现金前必须将柜员尾箱实物和综合业务系统中记载情况核对一致,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同一机构内某一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柜员可以从机构库中领取,也可以从其他柜员尾箱调拨。
各级机构应设定账务柜员尾箱的最高限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及时上缴库管员管理。
第十四条柜员尾箱交接时,交班柜员在交接前必须将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一致,核对不符的不允许交接;
接班柜员必须将接收的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
第三节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由各法人行(社)总库库管员统一入库后调拨到下级机构;
非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凭证、综合业务系统凭证库中未有的凭证种类需手工记账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由下级机构柜员自行入库。
第十六条调出机构管库员必须核实调入机构库管员身份后方可调配凭证。
第十七条凭证库间调配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库间调拨单,由调出机构库管员与调入机构库管员双方签章。
第十八条柜员领用或上缴凭证时必须由管库员和领用(或上缴)柜员共同操作完成,空白重要凭证领用(或上缴入库)单由库管员和领用柜员或上缴柜员签章。
第十九条未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需要作废的,上缴前必须做到账实相符,上缴入库后库管员做作废处理,作废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必须经过主管柜员授权。
第二十条空白重要凭证出售时,柜员接到客户“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后,应认真审查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上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单位名称与印鉴卡单位名称、账号与户名等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对无法联动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使用后要进行手动销号处理(如贷款证、手工收贷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凭证口头挂失可在系统内任意网点办理,柜员应提醒客户在5天内到开户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逾期不办,挂失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只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只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
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密码挂失,需提供挂失密码的银行卡、存折或存单,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可在法人行(社)范围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客户办理凭证和密码同时挂失业务,简称“双挂”业务,比照客户办理书面挂失业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书面挂失或密码挂失七天后,客户可凭挂失申请书回执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支取、挂失补发或密码重置手续,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客户挂失申请书回执联遗失,应重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原挂失申请书作废。
第四节客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综合业务系统中单位或个人存款、贷款和股金等开户交易,系统均联动查找客户信息,如果该客户信息不存在,则要首先建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时必须依据客户的真实、合法、有效证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客户信息的采集应规范、准确,严禁任意输入不合法、不规范的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全省共享;
客户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客户信息、对私客户信息、不良客户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于以前未完善信息的客户第一次办理业务时,柜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证件更改证件类型和号码,将信息补充完整、规范,从而使系统数据逐步完善。
第二十九条修改客户信息时,客户需填写书面申请,柜员审核证件无误后,根据客户提出的修改内容经主管授权后进行修改,不得跨机构修改客户信息。
第三十条客户信息一经建立,不得删除,如特殊原因需删除时由法人行(社)以书面材料统一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经批准后由科技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删除客户基本信息时必须是所有关联账户都已经销户,且不是担保人(或担保单位)、质押物所有人等,客户号删除后所有客户相关信息一并删除。
第五节公共交易
第三十一条所有记账交易必须真实,要严格审查凭证的合法性,并经复核或主管授权。
该交易只能处理本机构业务,不能跨机构办理。
第三十二条综合业务系统提供以下错账冲正处理方式:
1.当日冲正:
是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进行冲正处理;
2.隔日单方冲正:
是用于对当年错账进行调账处理,该交易只记单边账,必须与其它交易配合使用;
3.隔年单方冲账:
用于隔年的错账进行调账处理;
4.隔日、隔年单方补账:
是用于对隔日、隔年漏账进行补账,该交易只记单边账,必须与其它交易配合使用。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时,必须由原操作柜员填写错账更正审批单,经主管或以上级别柜员审批后办理冲正交易,并登记错账更正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冻结、控制客户账户只能由客户的开户机构处理,柜员接到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或控制某客户存款的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时,按规定审查冻结、控制人的合法证件和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经主任(行长)或机构负责人审批授权后办理,并将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第三十四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原作出冻结、控制决定的有权机关可以做出解冻(控)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柜员审核解冻(控)人的合法证件和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后,经主任(行长)或机构负责人授权解除冻结、控制,冻结、控制人应在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上签名,柜员加盖业务用章及经办人名章,通知书正本专夹保管,复印件作附件。
第六节机构日终、月终、年终处理
第三十五条柜员每日必须在规定的营业截止时间内进行柜员现金碰库、凭证碰库、柜员平账检查、机构平账检查、打印现金收付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流水账、科目日结单等,再做机构日结等,不得无故延迟或不进行机构日结。
第三十六条年(月)终日结后各非法人行(社)的损益类科目账户余额全部直接上划法人行(社),年终损益上划后必须将损益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并结出本年利润总额
第三十七条法人行(社)财务部自制凭证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再根据年终决算文件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弥补历年亏损,全部业务结束完毕后,柜员必须按正常程序做日结并签退。
第三十八条省清算中心所有业务处理完毕系统进行日终切换后,柜员方可进行年终决算账表的打印。
第三章存款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实行免填单方式,但必须要求客户在电脑打印的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
无折(卡)存款时客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他人代理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并在凭条上填写存入账户的姓名、存款账号或卡号、证件种类及号码,同时在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综合业务系统中对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实行限额授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应严格遵守《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节对公活期存款
第四十二条对公活期存款包括普通对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三种类型,对公通知存款使用存款证实书作为支付凭证。
第四十三条对公活期支票户需客户存款后才能发售对公支票,对公活期销户时,发售给该账户的剩余支票系统自动进行作废处理,并要将剩余支票全部收回,柜员将实际收回的支票剪角后附在当日的销户传票后进行装订,对公活期开销户需会计主管进行授权办理。
第四十四条对公活期可开办的业务代号包括:
对公活期支票户、其它活期存款、财政性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县级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财政预算外专项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活期保证金,柜员必须严格按照各业务代号所核算的内容进行选择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公活期账户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公活期转账”交易只可以在本机构内进行转账,不允许跨机构转账(系统内跨机构转账业务在结算模块中作电子转账交易处理),对公活期户可以转向对公活期户、个人结算户、其它待销账,同时其它待销账也可转入对公活期。
第四十七条对公协定存款账户开户只有对公活期支票户才可以开立,同时与指定的对公活期账户建立协定关系,约定基本额度。
第四十八条协定存款户根据约定的基本额度对对公结算账户的余额进行控制。
当约定的对公结算账户余额大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自动将超过基本额度部分转入协定账户;
当约定的对公活期账户余额小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将自动从协定账户中把不足基本额度部分转入对公结算账户中。
第四十九条对公活期支票户计息方法为“按日浮动计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计息方法为“利随本清”,其他业务代号,计息方法可由柜员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选择。
第五十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分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两种,支付条件和单位活期、定期存款一致,保证金账户销户后转入应解汇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对公活期存款暂不支持异地取款,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通存业务。
第五十二条对公活期支取现金,只有客户账户为基本账户或为可取现账户时方可取现,非基本户或非可取现户,不可取现。
第五十三条查询对公活期账户资料只限于查询本机构对公活期账户。
第三节对公定期存款
第五十四条对公定期存款不允许现金开户,只能转账开户,一万元起存,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到期凭存款证实书支取本息。
第五十五条对公定期存款模块中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定期保证金,按单位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银行承兑汇票定期保证金到期后直接作销户处理,转入应解汇款账户。
第五十六条对公定期存款允许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办理一次,销户时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第五十七条对公定期部分提前支取后,给客户换发新的存款证实书,但客户存款的账号和起息日均不改变。
第五十八条对公定期存款销户不允许异地销户,同时,该账户存在不可销户状态时也不可销户。
其中,不可销户状态是指该账户与贷款关联的账户、冻结、控制等其他不可销户原因。
第五十九条对公定期存款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可以使用对公凭证更换交易实现存单与证实书的互换,办理抵押贷款时以存单作为质押物。
判断
第四节个人活期存款
第六十条个人活期存款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包括个人活期储蓄户、个人活期结算户、定活两便和个人通知存款。
第六十一条个人活期储蓄户、个人活期结算户和个人通知存款使用个人存折(卡)作为凭证,定活两便使用存单作为凭证。
第六十二条活期储蓄转账交易中,活期储蓄专指个人结算户;
个人办理转账或汇款业务的,可通过电子联行、现代化支付相应交易进行处理。
第五节个人定期存款
第六十三条个人定期存款可开办的业务种类包括: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教育储蓄、整存零取。
第六十四条整存整取打印存单,零存整取、教育储蓄、整存零取打印存折。
第六十五条整存整取可以部分提前支取,但只允许一次。
整存整取部分提前支取业务只能到客户原开户机构办理。
第六十六条个人定期提前支取或销户时,客户出具开户时登记的有效证件,柜员需核对相关身份证件,并在输入证件号码后才能提交成功,输入的证件号码必须和客户开立账户时的证件号码一致。
第六十七条零存整取或教育储蓄允许客户隔月续存,但必须是开户金额的两倍,如连续两月没有续存则视同违约,应续存日为该账户违约日,支取时该日及其以后存入的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每月只允许客户存一次,不可预存。
第六十八条整存零取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本金的,可以在约定日期按约定支取金额提前支取一次本金,即可取两倍的每次支取金额,在以后相应停取一次,其余照原约定日期不变。
第六十九条整存整取申请自动转存次数没有限制,即客户约定为自动转存后,可多次自动转存。
第六节存款计息规定
第七十条活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对公定期存款、对公活期存款的计息规定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个人通知储蓄存款
(一)基本规定
1.储户办理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的支取,须按约定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营业网点,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2.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
(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3.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选择
4.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二)计息公式应付利息=本金×
存期×
适用利率。
(三)对公通知存款计息规定及计息公式同个人储蓄通知存款。
第七十二条对公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计息天数平年365天,润年366天,有一天累计一天积数;
每季度结计利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各季结息日的次日(即21日)将利息自动过入对应的结算户;
每季结息时按当日挂牌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协定户销户时把本息合计转入约定的活期户中。
(二)计息公式
计息公式同对公活期存款。
第七节其他业务规定
第七十三条对查询账户信息的只允许查询本人、本单位账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并须会计主管授权后查询。
第七十四条所有银行类业务收费,在“银行业务收费”交易中处理,由系统根据设定的计费方法自动计算收费金额,经授权后柜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手工输入的收费金额进行收费。
第七十五条存款出现透支余额的账户、与贷款关联的结算账户、与协定户关联的结算账户、与自动续存户关联的结算账户、粮补户、冻结、控制账户,均不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十六条只有支付条件为凭密码的单折凭客户合法证件才能将不通兑改为通兑,如果是通兑账户则不允许修改支付条件。
填空
第七十七条“打印储蓄账户存款证明”交易需客户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经会计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所打印的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
第七十八条老系统储蓄旧单折必须进行销户处理或重新更换新单折后才能正常办理业务。
第七十九条存款模块中特殊类交易需要客户手工填写特殊业务申请表,经审核后进行办理。
第四章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综合业务系统中一般贷款指信用社向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除消费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
消费贷款指住房按揭、汽车按揭等按公式法计息的贷款。
第八十一条一般贷款按客户号可分为对私贷款和对公贷款,其主要区别在于客户号是对公客户号、还是对私客户号。
目前系统消费贷款仅处理对私按揭消费贷款。
第八十二条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客户号把客户的所有贷款关联起来,每个客户号可对应多笔贷款,每笔贷款在系统内只产生一个贷款账号,其贷款账号对应一份借据;
除额度贷款以外,每笔贷款系统只接受唯一的合同编号。
额度贷款和非额度贷款的主要区别是额度贷款分次发放,非额度贷款一次性发放。
第八十三条综合业务系统中贷款账户的结构是每一笔贷款有对应的一个贷款账号、五个欠息账号(本年表内欠息账号、历年表内欠息账号、本年表外欠息账号、历年表外欠息账号、复息账号);
如为抵(质)押贷款则对应一个表外账号,用于登记抵(质)押有价物品。
第二节贷款发放
第八十四条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登记(消费贷款还需进行合作项目立项及机构授权)后,如借款人第一次到信用社办理业务,柜员首先应为借款人建立客户信息,开立结算账户。
第八十五条柜员柜面放款时必须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录入客户号、结算账号、合同编号、借据号、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计息方法等要素;
对信贷管理系统提交核心系统出账的,柜员应根据出账通知办理,业务成功后打印借款借据、内部记账凭证及表外科目记账凭证。
第八十六条系统自动对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在基准利率的上、下浮动范围内进行控制,具体的浮动范围由各县级法人行(社)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坚持柜面放款收贷,系统根据柜员尾箱领入的凭证号码按最小号使用原则对借据进行控制、管理、销号,不得跳号使用。
第八十八条对公客户必须有贷款卡号,如为保证贷款,则保证单位也必须有贷款卡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有贷款证号,否则不能发放。
第八十九条系统提供计复息功能,各县级法人行(社)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
第九十条系统提供转账、现金放贷两种方式,主张转账放款,严控现金放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不允许现金发放。
第九十一条抵(质)押额度贷款除第一笔发放外,不需输入表外抵质押物信息,抵(质)押权在额度合同期限内有效。
第九十二条按揭贷款在发放之前,必须由县级法人行(社)或信用社(支行)对合作项目进行立项,立项后可在合同限额内进行发放,由县级法人行(社)统一立项的可在合同限额内授权辖内的分支机构发放。
第九十三条凡须缴纳保证金的按揭贷款,合作商的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必须在发放机构开户,并按约定的比例从开发商结算账户上进行扣款。
第九十四条贷款部分主要功能是贷款业务的核算,较少涉及管理方面的功能,对于借款方式为组合贷款、银团贷款、多人保证担保贷款等,系统暂不提供相应信息的录入,只能选择最接近的贷款方式录入。
第三节归本还息
第九十五条系统支持转账还款和现金还款,对于转账还款,可以协议约定从客户存款账户扣划;
现金还款只是作为转账还款的一种补充,对于确实没有结算账户的借款人还贷提供的一种方式。
第九十六条系统提供五种归本还息的方式:
还本、还息、结清、还欠息和部分本利清,其中“还本”支持部分和全部还本;
“还息”支持还本期息、欠息、复息,还息顺序是:
本期息、本年表内欠息、历年表内欠息、本年表外欠息、历年表外欠息、复息;
“结清”指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当账户余额足够时,系统自动把本金和利息结清;
“还欠息”指系统直接从结算账户上扣收欠息和复息,不扣收本期息,当结算账户余额大于贷款欠息金额时把贷款欠息金额扣完,当结算账户余额小于欠息时,把结算账户余额扣至一元为止;
“部分本利清”系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支持归还部分本金的利随本清,还款金额等于部分本金及其派生的利息,但仅限于计息方式为本利清的一般贷款,同时本利清贷款到期或跨年度结息或逾期以后就不能采用部分本利清还款,否则会造成利息计算的差错。
第九十七条柜台还款一般遵循“先收息,后收本,先表内,后表外“的原则,允许零贷款余额有表外挂息。
第九十八条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如是抵(质)押贷款,则柜员应核销表外抵(质)押物,将抵押、质押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
第九十九条按揭贷款实行“当月贷款,次月还款”的规定,第一期和最后一期均按实际本金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中间各期均按整月计息,系统提供等本、等额、递增、递减四种还款方式,每期还款有一定的宽限期(参数定义),在宽限期内还款,不收取罚息,过宽限期后,收取罚息。
第一百条按揭贷款在还清欠款和利息的情况下,允许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全部本金,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必须小于欠本余额且大于等于1万元,发放机构与客户可对剩余贷款重新进行约定。
系统提供三种约定方法:
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生成新的还款计划;
还款期数不变,还款额减少,生成新的还款计划;
重新设置期数,生成新的还款计划.提前还款时对于本期的利息不遵循还款计划表,而是依据上一结息日至当前营业日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按揭贷款遇利率变化,均在次年1月1日进行利率调整,生成新的还款计划,生成新计划时,均按新利率计算每期应还利息和本金,对上年12月到本年1月的利息计算不分段处理(采用新利率)。
第一百零二条由于按揭贷款按期还款的特殊性,在账户状态为正常的情况下,按揭贷款不参加周期结息,即系统在进行按月/季/年的定期结息时不需对正常状态的按揭贷款进行结息。
但按揭贷款在转逾期/呆滞/呆账后,则被视为与普通贷款一样,按月或按季参加周期结息。
逾期后的按揭贷款参加周期结息时,使用逾期利率计息;
贷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息。
结息后与普通贷款一样做表内、表外应收息处理。
第四节贷款展期
第一百零三条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客户应在短期借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20天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经批准后,在系统内进行展期登记,贷款到期时,系统自动对贷款进行展期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系统只允许展期一次,并自动校验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