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银行代扣取消协议模板优秀word范文 17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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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扣协议服务规则
为有效保障您基于本协议所享受服务的合法权益,请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一)您按照自己的交易需求向证联支付发送交易指令,证联支付将根据您的交易指令
或您设置的代扣服务内容按约自您的银行卡账户扣款或按约向相关银行发送代扣指令进行扣
款,并根据银行及相关服务机构的执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账务信息,但不对相关款项的代
扣执行情况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亦不承担因相关银行或服务机构未能及时执行代扣指令或执
行信息反馈延迟、错误导致的责任;
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您与相关银行或服务机构自行
协商解决,但因证联支付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情况除外。
(二)证联支付有权通过合格的支付结算机构为您办理资金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其相关业务规定完成相关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
合格支付结算机
构确保结算系统接收证联支付数据后,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完整和正确性。
(三)您在使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或
证联支付发送到您手机的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内容是您使用本协议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使
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服务的相关规则。
您了解并同意证联支付有权单方修改本服务
的相关规则,而无须征得您的同意。
(四)在您选择证联支付代扣服务,全额自您的账户或银行卡中划扣相应款项时,若因
相关服务机构未能及时出具账单,或账单逾期、错误导致您未能及时偿付相关款项而产生违
约金或者多扣、重复扣款的,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您与相关服务机构自行协商
解决。
证联支付仅在合理范围内,负责相关协调及沟通工作。
请您理解并接受证联支付在此
过程中仅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扣款指令划扣相应款项,除证联支付错误执行指令外,您不得
据此向证联支付主张任何索赔或补偿。
(五)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应确保您有足额的款项可用于证联支付执行相应扣款
指令,针对扣款失败的情况,证联支付将该失败信息通知您,但因此导致扣款失败及其他损
失,须由您自行承担。
三、代扣协议服务限制
(一)您在使用本协议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在国家或地区
之法令及相关国际惯例,不得将本协议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包括用于禁止或限制交易物
品的交易),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协议服务。
(二)您不得利用本协议服务从事如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证联支付有权拒
绝提供服务,且您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如因此导致证联支付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您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其
他证联支付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6.非法使用他人银行卡账户或无效银行卡账号;
7.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协议服务系统或资料之行为;
9.用于非证联支付许可用途的其他行为。
四、免责条款
(一)证联支付系统及相关支付结算机构平台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的交易指
令无法及时完成时,证联支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证联支付系统及相关支付结算机构平台在本网站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通讯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您的银行卡发卡银行方面问题导致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4.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证联支
付系统或客户支付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5.由于黑客攻击、通讯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
迟。
(二)证联支付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
誉、使用、数据等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证联支付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
能性):
1.证联支付有权基于单方判断(包括但不限于证联支付认为您已经违反本协议的明文规
定及精神),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
2.证联支付在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可能时,有权不
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服务,并拒绝您篇二: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粤地税直〔201X〕代字第号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
务分局
地址:
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10楼地址:
法定代表人:
苏振钿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
(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
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
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
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名
称,银行帐号。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
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
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九、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
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
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税政科、计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
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三方代收代付协议甲方: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乙方
同意丙方从甲方银行账上为其代收元。
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共同遵守,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甲、乙、丙三方签字
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年月日_年月日
丙方(签章):
_________
_年月日
甲方:
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乙方:
湖南高速金信投资有限公司中隧城轨11包丙方:
宁乡县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甲丙双方的代收代付运费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
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账上代扣水泥款作为丙方运费,并由丙方开具
运输发票给乙方。
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共同遵守,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
湖南高速广信材料有限公司丙方:
宁乡县夏铎铺镇南方运输服务队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甲丙双方的代收代付运费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
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账上代扣水泥款作为丙方运费(包装),并由丙
方开具运输发票给乙方。
湖南省兆星物流有限公司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甲丙双方的代收代付运费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
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账上代扣水泥款作为丙方运费(散装),并由丙
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兆基君城项目部丙方:
湖南省兆星物流有限公司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甲丙双方的代收代付运费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四:
银行卡代扣协议书银行卡代扣协议书甲方(经销商):
身份证号:
乙方(海尔):
为加快货款到账时间,提高发货效率,促进甲乙双方之间的市场合作,甲乙双方同意使用pos机进行货款结算业务。
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
就货款的缴付方式等具体内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从其预定的银行卡信息(持卡人:
卡
号:
)中将资金划拨到乙方账户,用于支付甲方货款,交易手续费由乙
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预计的订货金额在上述银行卡(卡号见“第一条”)内存入足够的
款项,乙方工作人员根据甲方要货金额办理相关扣款转账手续;
由于挂失、账户冻结、金额
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失败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对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银联网络
故障造成扣款失败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其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若甲方存款
数额超出当批次订货金额的,乙方不对超出部分的存款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中双方约定该银行卡只用于甲方向乙方结算货款,乙方按照甲方的要货
通知办理转账手续,乙方对该转账业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若甲方合同到期停止与乙方继续签定购销合同或合同未到期但要求停止上述结算方式时,甲方需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乙方见到书面证明时停止
办理委托转账扣款业务。
若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
电话传真
地址)。
自即日起因甲方银行卡发生的经济纠纷皆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定期进行对账,任何一方对扣划金额有异议的,可与对方协商解
决。
确属乙方多扣或误扣的,乙方负责予以调整;
确属乙方少扣或漏扣的,乙方有权予以补
扣,甲方有义务给予配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
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海尔产品201X年度经销总合同》的附件,未尽事宜以
总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
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纠纷协议各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协商
不成,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二:
委托银行代扣协议
委托银行代扣电话费协议书
(收费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分公司
(委托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县支行
(委托付款方):
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填写以下表格,并保证填写资料的真实性,甲乙丙三方必须共同遵守背面《委托银行代扣电话费协议条款》。
年月日第一联:
银行留存
委托银行代扣电话费协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就电话费的收、付结算,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方法》的相关规定。
丙方授权乙方在接收到甲方关于丙方的电话费数据后,即从丙方的银行账户中将相应的款项自动划入甲方账户而不必事先通知丙方。
二、丙方须在甲方营业部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电话费协议》(以下简称代扣协议),丙方同意甲方、乙方实时在丙方的代扣账户中扣取电话费。
三、电话费以人民币结算,丙方账户内的外币余额将不作扣划。
四、甲方电话费的扣款时间为:
每月15、25日和次月5、15日,代扣上月电话费(如需变更,则以公告为准;
节假日将顺延)。
丙方必须保证在扣款时间前其代扣账户内有足够的余额支付当期电话费,若余额不足,甲方将暂不扣款。
丙方可使用乙方的电话银行系统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自己账户余额。
乙方扣缴以足额为原则,当丙方账户余额不足扣缴时,乙方不实施扣缴。
五、电话费缴费期限为:
当月15日至次月15日为丙方上月电话费结算日。
逾期未缴电话费的,甲方将收取违约金。
丙方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未能代扣成功而造成逾期,需到甲方营业部缴交电话费和违约金。
六、如丙方因账户冻结、挂失等原因,造成电话费未能在划款时支付电话费,作逾期未交电话费处理,丙方须即时到甲方营业部重新签订代扣电话费协议、其原代扣协议自动失效,其存款凭证的挂失等手续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如丙方的客户编号、缴费账户等出现变更或需要更换委托银行时,须到甲方营业部解除协议,再凭解除协议重新签订代扣协议。
如因乙方机构撤并等原因而导致丙方的账户变更时,乙方可通过丙方的新账户办理本协议项下的电话费代扣,而无需重签协议。
七、丙方在当月签订代扣协议,将在下月开始在该账户上代扣电话费。
八、已经划款转讫的电话费专用发票或对账单由甲方派送。
九、如丙方对代扣电话费及代扣情况有疑问,请及时到甲方营业部或通过电话查询,并可在三个月内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查询期不超过三个月。
十、本协议如有变更,甲方、乙方将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知,若丙方对业务通告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一个月与甲方、乙方协商并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乙方将认为丙方已得知变更并同意业务通告对本协议的变更。
十一、丙方应如实填写本协议中的内容,其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如果其内容有不真实之处,甲
方、乙方均有权随时中止协议,由于丙方填写协议内容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其内容如有变更,三方可重新签订代扣协议,在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二、银行账户的管理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对本协议如有争议,甲、乙双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篇三:
国税局银行代扣税款协议书
附件1:
划缴税款协议书样式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国税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办法>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授权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开户银行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甲方向乙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银行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乙方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完全一致。
(三)甲方应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
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
-1-
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
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
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税(费)款法定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
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收到甲方因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
息时至当日结账止,按规定由开户银行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乙方无正当理由造成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正当理由包含:
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因开户银行责任未入时划缴,甲方申报纳税时间超过国库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二)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
子信息划缴税款。
乙方未接到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而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确认后的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本协议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甲方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开具完税凭
证。
(四)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
知甲方,必要时应通知甲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五)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
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说明:
协议编号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
国税机关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2-
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地址:
甲、乙双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款授权乙方划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原因,取消授权乙方划缴税(费)款,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原协议书编号为:
。
二、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年月日年月日
-3-
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乙方(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委托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并缴入国库。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