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007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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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房开字5457号法定代表人:
张发林联系电话:
0795-7091688邮政编码:
336000委托代理人:
无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
无注册地址:
无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买受人性质: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无国籍:
无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明月北路以东、青山路从南、编号为宜春国用(2010)第00001755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土地面积为65999.3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服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9年07月06日至2059年07月06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金域豪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609012201400064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6220120412184301。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为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下表所列房屋:
幢号房号层次用途结构层高地上层地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人摊面积(米)层(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框架该商品房阳台是。
以上所列该商房品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无关于买受人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
买受人按第1条明确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1、单独所有。
2、无共同所有。
3、按份共有,份额分配:
无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合同所列房屋的计价方式与价款如下:
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单价单位总价元/平方米该商品房款合计(大写)。
(小写¥元),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面积确订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额按实际面积据实结算(以房管部门测定为准)。
误差部分房款实行多退少补。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方式按期付款: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符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不可抗拒,非出卖人能控制的原因。
包括市政道路修建,封闭式施工,重大活动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和当地政府原因造成出卖人不能如期交房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无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无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即视为该房屋已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应承担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用等),
在买受人通知本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入伙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按日向买受人收取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在交房之日起15日内整改达到约定标准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5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壹%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无。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无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5、无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卖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若不按照《物业管理公约》装修,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无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六)。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房管局壹份,银行壹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本合同备案后,由出卖方为买受方向宜春市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审核总门意见:
(签章)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房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1、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屋测量规范》及《江西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2、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
3、以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所的最终测绘结果为准。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5、门窗:
6、供水:
7、供电8、电梯:
9其他: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以下协议内容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房地产管理规定,将无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买卖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双:
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未尽事宜;
共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供双方信守。
一、如采取银行按揭方式(包括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应遵守下列约定:
l、买受人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个人资料的内容,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关证件亲自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妥贷款手续并汇入出卖人账户。
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个人资料不全、拖延办理按揭手续、未按时到账均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处理。
2、买受人已充分认识到,提供按揭服务或者公积金服务的金融机构可能因为买受人不具备贷款资格而拒绝贷款,这种风险必须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双方商定:
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或者公积金贷款单位拒绝和买受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买受人同意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全部房款,并自银行拒绝贷款之日起45天内完成付款,逾期则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3、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或者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如果在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期间,买受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达到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应延期证明的及办证行为滞后、市政配套、停水、停电、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施工单位等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交付,则双方一致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据实予以顺延。
三、采取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到来时,如果按揭房款未全部到账的,房屋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到该款项到账之日;
在合同约
定交房日期到来时,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而房款未全部到账的,或者付款未完成时,房屋暂不交付,此种暂不交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付款完成之日,同时买受人应按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均为要约邀请,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也不是交付的标准,所有细节均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为依据。
五、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在交房前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交纳初期物业服务费用。
如买受人拒绝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或拒绝交纳初期物业服务费用,出卖人有权暂不交付商品房,此种暂不交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付款完成之日。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地址、电话即为双方在合同腹行过程中约定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任何一方如对此有所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任伺‘一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地址、电话等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送达。
七、对于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有维修的义务同时也有维修权利,买受人不得为维修活动设定先决条件。
与维修活动有关的相邻业主,应当给予配。
八、产权登记的约定l、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应延期证明,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延期的,出卖人不承担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之违约责任。
2、如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手续(包括提供签名)等原因造成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入住费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应当支付如下费用:
全部房款及本合同和前期物
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如买受人未及时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暂不交付商品房,此种暂不交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付款完成之日。
十、有关小区品质的其他特别约定为保障其他业主的权益,买受人及其使用人承诺不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地下等进行违章拆、凿、搭、占、挖等,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十一、出卖人因城市、小区建设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它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以无条件同意,并在今后施工、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因小区分期建设而临时需要封闭小区通道、封闭景观绿化的,买受人承诺在可具备通行情况下,无条件给预配合。
十二、不计入公摊范围的地下或地上储藏室和车库/位,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有偿转让出租或使用。
有偿转让的地下或地上储藏室和车库/位,在该物业存续期间,受让业主对该物业有永久使用权。
十三出卖人办妥合法手续后可对本商品房所属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变更。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该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未改变该项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即视为未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
十四、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六、特别提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买受人已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所有条款,出卖人已经就商品房买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作了充分说明。
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买受人与出卖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宜春市中心城区办理商品房产权手续收费标准执行单购房建筑面积应缴费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人备注位(m2)用3元/m2赣计收费字[住宅]新建商品房交易费开发商(2002)502号房价款0.25%[非住宅]初始登记费开发商转移登记费购房人80元/套抵押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住宅]抵押人登记费924号550元/宗[非房管局预告登记费购房人住宅]预抵押权预告购房人登记费测绘费财综(2001)94号开发商1.36元/m215元/m2[住宅]物业维修资金宜府发(2005)30号购房人30元/m2[非住宅]房价款1-4%[住房]地税局契税国家税务总局购房人房价款4%[非住宅]计价(2001)土地证工本费20元/证购房人1734号宗地图0.37元/m2开发商国测财字(2002)国土局土地测量费按占地每户分3号分户图1.36元/m2开发商摊面积计收(1990)国土籍字土地登记收费13元/m2开发商93号供电公赣计商字(2003)一户一表安装费400元/户购房人司24号供电公宜市价费(2006)一户一表安装费740元/户司24号开发商把水电燃气公宜市价费(2002)用户一户一表管网配套费2380元/户开发商司8号安装费、管网配套费、有线广电网宜市价费(2003)有线电视450元/户电视费用列入络公司27号房屋开发成本物业服物业管理费购房人务公司费用合计说明:
1、购房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共有分摊面积之和。
2、购房人若需办理按揭贷款,银行不能强制要求购房人办理房屋保险和贷款公证。
3、物业管理费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