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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续签不属于上述范畴。

  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双倍工资

  1、无固定期限合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如何操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什么情况下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企业要想不承担相应的风险,首先就应当在合同快要到期时,一般是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的时间,企业向职工书面送达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征求意见书,如果企业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就顺理成章的企业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企业不愿意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有两种方案,一种是企业要员工明确表示自己愿意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一定要将该证据予以保留,另一种就是企业没有办法,只能让不愿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者走人了。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避免因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了。

  3、续签劳动合同中列名应职工要求签订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字样。

  4、避免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到期未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

  四:

针对索要加班费的风险预防与对策

  1、:

加班费包括几种情形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加班费一般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延时加班;

第二种情形是双休日加班;

第三种情形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2、正确制作考勤卡

  签到本必须职工个人签字

  考勤卡上的名字职工个人书写

  门禁卡、指纹考勤需要发放工资前让职工签字确认

  3、制作考勤制度,确定有效加班的情形,防止恶意加班。

  但要保留加班制度履行的证据。

  五:

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的风险预防与对策

  1、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18种情形。

  2、用好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3、什么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需要明示,最好详细列名

  4、最好将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写在合同中,规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5、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存在风险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

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6、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最好一份,留在单位并留出空白

  六:

如何规避索要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足6个月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协商解决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

  职工单方面提出辞职申请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

  包括:

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解除;

违反法律规定解除;

通过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变成违法解除;

通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违法解除;

通过利用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以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绩效考核无效,索要克扣工资的风险预防与对策

  1、末位淘汰制违反劳动合同法

  2、在职工应聘时就设定好绩效考核目标

  3、最好的绩效考核是只加不减

  七:

针对补交保险案件的风险预防与对策

  1、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如何处理

  3、补交保险如果职工个人承担部分未缴纳,职工一般不予补交

  八: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履行违法案件

  1、合法建立与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需要合法

  3、:

制定内容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4、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

  篇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1.2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

  1.3本合同有效期:

  1.3.1合同期限为_______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3.2自年月日至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1.3.3自年月日至完成该项任务时止。

  1.4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______部门,从事______工作。

  2.2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2.3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乙方的职位实行-------------工时制。

  3.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3.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4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3.5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3.6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7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__元人民币,试用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乙方月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并在每月的_____日发放。

乙方执行不定时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执行。

  4.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4.3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4.5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

  会活动期间,甲方照常支付工资。

  第五条保险与福利

  5.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和疾病救济费;

遇有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3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乙方享受相应的待遇。

  5.4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请休事假和病假。

  第六条劳动纪律

  6.1乙方愿意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6.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绝不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第三方泄露;

不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制或转借给第三方。

  6.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6.4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6.5甲方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乙方,可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7.1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7.1.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

  7.1.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7.1.3甲、乙双方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例如:

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

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7.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7.3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3.1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必须真实无误。

  7.3.2乙方健康状况良好,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它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正常工作。

  7.3.3乙方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头殴等各种劣迹,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7.3.4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

  7.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7.4.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7.4.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7.4.3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7.4.4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

  7.4.5试用期满后,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4.6甲方根据本合同第2条第项约定调整乙方职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7.4.7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7.5.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7.5.3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项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5.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进行裁员的;

  7.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根据本条第项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

  7.6.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7.6.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6.3复员、转业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7.6.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7.6.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7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待遇。

甲方不能依据本条项约定解除合同。

  7.8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7.8.1在试用期内的。

  7.8.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8.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7.9乙方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10按约定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可采取提前向对方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履行。

标准为解除合同时乙方的月工资。

  7.11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表明意向。

双方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若一方或双方无续约意向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否则,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延续,续订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甲乙双方应办续订合同手续。

  7.12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本合同随即终止。

  7.12.1合同期限届满。

  7.12.2甲方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7.12.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12.4乙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其他

  8.1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8.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8.3乙方属于接受甲方出资培训或提供住房的,如发生违约情况,按国家及乙方的规定和相关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8.4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申请调解的,双方均有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8.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未经双方同意,涂改本合同的,或未经双方授权、委托,代签本合同的,本合同无效。

  使用说明: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一共8条。

其中第5条"

保险与福利"

是依据《劳动法》第70条规定确定的。

其基本内容大部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起草的,也有一些内容国家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主要是根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践起草的。

所有这些条款仅供各用人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参考,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使用。

  篇三:

20XX公共基础之:

合同法篇——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主要内容及分类

  20XX公共基础之:

合同法篇——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

  主要内容及分类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即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其内容是明确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对应性。

  3.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即劳动合同内容等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且均有强制性规定,法律虽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或排斥强制性规范,否则无效。

  和特征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些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分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斯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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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

“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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