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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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业务指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特色发展、育才兴安”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生命,以安全为特色”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安全特色鲜明,重庆有优势,西部有影响的安全类高职院校。
第六条学院实施“特色立校、人才兴校、品质强校”的办学策略,根据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确定办学规模,构建专业教学、学生教育、行政管理与服务、后勤服务质量的保证体系,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学院以部市共建为契机,积极探索“政(市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行(安产协会、安全行指委)——企(合作企业)——校(学院)”四方联动合作育人模式,形成部市协同、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
第八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对学院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
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学院按年度组织实施;
任命学院行政干部;
审核学院章程;
组织和推进学院实施部市共建学院工作;
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举办者和主管单位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招生就业、重点专业和实训实验室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三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依照有关法规,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八)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七)履行主管部门赋予的行业培训、考试职责,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八)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功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学院坚持立德树人,以为地方经济和安全产业发展培养面向生产、建设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安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使受教育者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变革,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开展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专科层次学制三年)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3年;
其它规定要求的学生。
(二)继续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主要招收在职人员,学习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培训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建立“市安监局主管、学院主导、系部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协同”的专业建设体制、机制,坚持以安全类专业为主干,突出安全专业特色,依规自主设置或调整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完善实训条件,创新实践教学体系,实现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实训环境、顶岗实习、专业文化与就业岗位的对接。
第十九条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开展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注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技术、技术研发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优化团队的“双师”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内部质量保障成效,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及重庆市教委制定的有关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的实施方案,定期自主开展诊断改进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复核。
第二十一条学院通过与国(境)内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教学思想、技术和文化交流、合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安全发展为主导方向,围绕先进教学、教育及其管理理论、技术的实践应用开展研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技术升级中的疑难问题开展研究,围绕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及其管理理论和产品研发、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开展研究,围绕区域公共安全管理中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
第二十三条学院鼓励、支持教师跨部门、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项目研究,实现人才智慧、技术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及激励制度和服务平台,激励师生员工投身研究活动,帮助研究人员掌握前沿动态,多出优秀成果,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五条学院支持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研究工作;
设立专项基金,为研究项目提供经费支持;
开放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为研究项目提供物质支撑。
第二十六条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托人才、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与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合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在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人才的需求,依托优质专业资源和师资力量,校企联动,合作开展安全技术培训、课程开发、成果推广、产品研发等。
第二十九条学院依托主管部门、行业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三十条学院建设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等平台,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难题。
第三十一条学院面向区域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实训中心、公共安全体验馆等设施、设备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条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队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三条学院深化对“修德强技、服务安全”校训、“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校风、“为人师表、业勤技精”教风,“敬业守信、勤学苦练”学风的凝练和实践,提高师生的文化认同,构筑共同的精神家园,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学院引导和鼓励师生员工为人师表,有教无类,把优秀的民族文化、先进的国际文化、安全文化传播到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三十五条学院坚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学相结合,挖掘专业各类课程中的伦理、哲学、历史、艺术、安全教育元素,在课堂教学中丰富学生的人文知识和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安全意识。
第三十六条学院推进校园文化与优秀企业文化对接,将企业文化、安全意识融入到学院的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等各个方面。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院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要求,建立和完善党政职能机构。
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院以“专业集群、资源集约、学生能力和素质发展至上”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
以“精兵简政、保障有力、管理效益和服务效率为先”为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与辅助单位。
行政职能部门、教学与辅助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院长提出,党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职责,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依据有关法规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四十二条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
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加强对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在学院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全体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其议事规则(另文规定)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
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院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学院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院长
第四十八条学院院长、副院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九条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
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对院长负责。
第五十一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其他院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自下而上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行使权利和义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与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实训基地建设方案。
(二)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
(六)受理学术争议,评议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实践教学指导、教育教学督导、招生工作、校园规划、经费预算、学生工作、职称评定等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专项工作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
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按照程序可增设、调整或撤销有关委员会。
第五节学院与系(部)
第五十五条系(部)是隶属学院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机构,学院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四)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单位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管理,对本单位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单位的资产。
(十一)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六条在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凡涉及系(部)的改革发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商定。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系(部)党政负责人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五十七条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成立系(部)党支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