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梯自检报告01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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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方式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备注
自检员:
日期:
年 月 日
(自检单位公章或检验合格章)
No.第页共页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防爆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防爆电梯的规格型号;
(2)防爆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整机防爆合格证(包括电气部件防爆合格证)及限速器、安全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防爆型式试验证明或无火花材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经过防爆电梯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防爆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防爆安全电路(如果有)、限速器、安全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控制柜、驱动主机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证书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的相应内容一致;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安装布线图:
如采用本质安全电路,应有标识。
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引入装置的位置示意图(本安除外);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8)对于轿厢面积超出6.6项规定的防爆载货电梯,还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设计计算书。
注: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2
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防爆电梯的规格型号;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施工过程中质量或者人身伤亡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发生相应事故),真实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防爆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3
改造、
重大维修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防爆电梯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防爆电梯的规格型号。
承担防爆电梯改造的单位应当提供整机防爆合格证,标明单位名称、许可编号、改造日期等;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改造的相关图样和计算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证书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的相应内容一致。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合格证书及限速器、安全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防爆型式试验证明或无火花材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经过电梯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对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
对重大维修项目,提供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防爆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防爆电梯注册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4
使用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的防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和1.3的(4)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2003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的
(1)、(3)、(4)、(5)项,以及1.2、1.3项,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防爆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防爆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及防爆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
(5)按照规定配备的防爆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应提供电梯危险场所防爆区域划分图并说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可燃性粉尘混合物的名称或理化性能。
2.
防爆设备
2.1
防爆
等级B
非本安电路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应至少标明电气设备的型号、出厂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等相关技术参数,其证号应在有效期内: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铭牌应标明相应防爆标志,其类别、级别、组别应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2)可燃性粉尘防爆电气设备铭牌应标明粉尘防爆代号DIPA/B、区域代号、温度组别和防爆合格证号
2.2
外壳要求B
(1)电气设备外壳接合面应紧固严密,紧固件应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应完好,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应严密,透明件应无裂纹;
(2)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光滑、无裂纹、无损伤、无凹坑或沟槽等缺陷
2.3
隔爆型设备
(1)隔爆型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
如无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标志;
(2)隔爆型设备的隔爆面不得有沙眼、锈蚀层、机械伤痕,无电镀或磷化;
隔爆面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防锈油等防护措施,严禁刷漆
2.4
正压型机房
(1)进入正压型机房空气的进风口位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2)正压型机房通风充气系统,应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气电联锁装置;
(3)正压型机房微差压继电器应装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
运行中的机房内气压低于设计要求时,微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
2.5
增安型设备B
增安型电气设备应符合2.1和2.2的防爆要求
2.6
油浸型部件B
油浸型部件必须密封良好,不允许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密封零件应用耐油材料制成;
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均需有防松措施
2.7
浇封型部件B
浇封型部件的浇封表面不得有下列缺陷:
裂缝、剥落、不允许的收缩、膨胀、分解、软化、被浇封部分外露、过热等
2.8
设备
封堵B
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不装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的通孔应用堵封件堵封,堵封件应能符合相应防爆型式要求
3.
防爆电气配线
3.1
防爆接线盒
敷设在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电缆和导线不允许直接连接,如必须连接或分路时,应设置防爆接线盒,并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3.2
电缆配线B
(1)防爆区域内应采用电缆或铠装电缆配线;
(2)隔爆型设备电缆引入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应能将电缆沿圆均匀地被挤紧。
不准用胶泥或胶布替代密封圈;
(3)在爆炸危险环境1区应采用低压电缆、镀锌防护钢管配线,不得用高压配线;
2区可采用低压电缆、镀锌防护钢管配线,可使用高压配线;
(4)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应分开,高压与低压或控制电缆也应分开;
(5)在容易发生机械损伤部位的电缆应有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3.3
本安
配线B
(1)所有本安电缆以及电缆配线中涉及的钢管必须用浅蓝色识别,本安操纵箱、本安召唤箱等主要关联设备上应有本安标志;
(2)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安电路和非本安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3)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在同一个接线箱内连接时需有绝缘板分隔或者间距大于50mm;
(4)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的本安电路(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关联电路)不应共用同一电缆(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
3.4
钢管
配线与连接
涉及钢管配线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钢管配线,直接联接有困难或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处和有振动的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挠性连接管;
(2)采用钢管配线的设备进出线管口应装设隔离密封件。
采用浇铸固化填料密封件,电缆进入后应浇灌固化密封填料;
(3)采用钢管配线应采用螺纹连接,螺纹有效啮合扣数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不应少于6扣,在可燃性粉尘环境不应少于5扣;
(4)钢管配线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
防爆活接头的密封应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4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4.1
通道
C
(1)应当采用楼梯作为机房通道。
通道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无需经过私人房间。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
~75°
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电气照明应符合2.1防爆要求
4.2
机房通道门
对于有机房防爆电梯,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4.3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防爆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4.4
安全
空间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
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4.5
地面
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4.6
照明与电源插座
(1)机房应当设置常备式电气照明,照度应当足够;
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电气照明应符合2.1防爆要求;
(2)机房如设2P+PE型电源插座,电源插座应符合2.1防爆要求;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的电源开关,电源开关应符合2.1防爆要求
4.7
断错相保护
每台防爆电梯应当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并且有效;
防爆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4.8
主开关
(1)每台防爆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无机房防爆电梯的主开关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在防爆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防爆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并应符合2.1防爆要求;
(4)如果不同防爆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5)主开关应符合2.1防爆要求;
4.9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曳引电动机应符合2.1防爆要求;
(5)曳引减速器散热应良好,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防爆标志的温度组别;
(6)曳引轮、滑轮应设置防脱槽装置。
防脱槽装置应不碰撞磨擦。
4.10
制动装置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每组机械部件应设有验证其开闭状态的符合2.1防爆要求的电气开关;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3)制动器应符合2.1防爆要求;
(4)制动轮外表面温度应符合防爆标志的温度组别要求;
4.11
紧急
操作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b.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c.在防爆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d.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b.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c.进行紧急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有应急救援程
(4)上述电气装置应符合2.1的防爆要求
4.12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编号,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防爆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应当由有条件的机构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核验,并且由该机构出具核验报告
(4)限速器应符合1.1要求☆
4.13
接地
(1)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供电电源进线应当是5根导线,其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3)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14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表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4.15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和型号、规格参数;
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并应符合1.1要求;
2)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5井道及相关设备
5.1
井道
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
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防爆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防爆电梯运动部件危害直接,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防爆电梯设备
5
井道及相关设备
5.2
顶部空间
5.2.1对于曳引驱动防爆电梯,井道顶部空间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a.轿厢导轨应当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d.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
0.6m×
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防爆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防爆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防爆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应当删除,已经规定曳引防爆电梯的速度不得超过1.0m/s)
(2)当轿厢完全支承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当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5.2.2对于强制驱动防爆电梯,井道顶部空间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应当不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当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a.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站人平面的自由垂直垂直距离应当不小于1.0m;
b.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
c.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
0.60m×
0.80m的空间(任一平面朝下均可)。
(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3
井道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3)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该电气安全装置应符合2.1防爆要求
5.4
检修门
井道检修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该电气安全装置应符合2.1防爆要求
5.5
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应当采用双面连续焊缝,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5.6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5.7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具有足够的强度;
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5.8
井道内防护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防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