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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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作为对投保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保险,若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需按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1、业务范围
乙方承保的投保人应为购买个人乘用车辆的购车人。
2、投保人
投保人的资信条件必须同时达到甲方和乙方认定的业务标准;
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投保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收入,并拥有足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能够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首付款;
甲、乙双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具体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甲方或甲方所属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
4、保险人
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抵押权的设定
投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应为甲方或甲方经营机构,甲方或甲方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一起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如甲方需要,乙方经办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因此宣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无效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乙方已产生赔付的投保人,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才能为投保人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6、保险标的
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项下保险标的为:
投保人因在甲方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而向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7、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贷款利率:
甲方经办机构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执行。
根据客户资质情况,甲方经办机构可在其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内实行浮动利率。
保险费率:
乙方按照经保监会报备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
8、贷款金额及保险金额
贷款金额:
最高不超过甲乙双方认定购车净车价格的70%;
保险金额:
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列明的本金和利息。
乙方承担100%的理赔责任。
9、贷款期限及保险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保险期限大于等于贷款期限。
乙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险与甲方办理借款同步生效,直至投保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否认其保险单的效力。
10、保险责任
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以至甲方连续三个还款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或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仍未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视为保险事故构成,乙方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构成后,乙方须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为:
投保人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未还款项,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及保险流程
1、购车人因购车向甲方经办机构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并选择乙方投保的,甲、乙双方经办机构各自按照内部规定及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在资信调查过程中,甲、乙应当相互配合,信息共享。
2、乙方在受理投保人投保申请后,按规定和流程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向甲方经办机构出具《承保承诺书》。
3、甲方经办机构在收到投保人材料和《承保承诺书》后,严格按照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经审批,甲方经办机构同意贷款申请的,在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办理保险通知单》,甲方经办机构不同意申请的,在审批不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不予放贷通知书》。
4、投保人和汽车经销商办理购车手续,支付车辆首付款。
5、乙方在收到《办理保险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为投保人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并将保证保险保单正本交至甲方经办机构。
6、甲方经办机构在收集完抵押登记资料后3日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协助抵押登记业务的办理。
7、抵押手续办妥后,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及投保人委托支付承诺,将借款本金发放至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
第三条信息共享与核对
1、在贷款期限及保险期限内,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甲方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违约投保人的个人违约信息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通知乙方。
《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按照约定期限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保险人”中的“投保人”仅限“违约投保人”。
2、乙方应将投保人的保险有效状态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通知甲方经办机构。
3、甲乙双方经办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不履约还款的风险发生或增加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立即采取控制和化解逾期风险的措施。
第四条逾期催收/危机管理
1、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的,甲、乙方分别催收。
甲、乙双方经办机构分别按照各自内部的管理规定对投保人进行逾期催收,并应有书面的催收记录。
甲方或乙方对对方催收过程中与投保人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责任。
如一方在催收过程中与投保人产生纠纷而导致另一方受到任何损失的,该方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第五条理赔程序
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以至甲方连续三个还款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第三个还款期的还款日次日为保险事故发生日。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仍未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存在前述情形,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1、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出险通知书;
索赔申请书;
保单复印件;
借款合同复印件;
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收记录及完整的投保人还款和欠款记录清单。
2、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申请理赔。
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以至甲方连续三个还款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或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仍未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的。
甲方经办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乙方必须就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但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等全部债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因乙方赔付而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得到清偿的,甲方应在2日内将《追偿权益授权书》及相关赔付凭证交于乙方,将追偿权益授权给乙方行使,并积极协助乙方对投保人行使追偿权。
4、乙方履行保险事故赔款责任后,如投保人到甲方经办机构补交欠款的,甲方经办机构应采取及时通知乙方等方式积极协助乙方催收欠款。
5、投保人逾期还款出现保险事故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理赔程序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对甲乙双方授权的分支机构或部门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险条款》发生变化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改。
如乙方没有按照上述约定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发生变化的《保险条款》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甲方仍按照原《保险条款》及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
如因乙方《保险条款》发生变化导致甲方无法按原《保险条款》及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3、《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列明的事项;
出现《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潜在不还款风险”情况的,乙方仅有权利提高保险费率、增加保险费,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乙方仍应按保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中的“诉讼、仲裁”仅限与借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相关的诉讼、仲裁。
同时,乙方以甲方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时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委托授权。
5、若本协议内容与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相抵触的,按本协议执行。
乙方不得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另行约定任何影响甲方利益的条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泄露本协议内容和相关业务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除外。
双方应对获取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乙方不得私存、转让、出售甲方客户、账户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协议期限及变更、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二年,顺延不限次数。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2、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对协议期内本协议项下已办理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保证保险责任,且不论借款合同项下未还款项在本协议终止时是否到期。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附件一:
承保承诺书
合同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申请人 ,就购买车辆 向贵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 ,贷款期限 个月,并向我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
我公司承诺与该申请人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并按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及我公司与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分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该申请人保险无法正常签订而导致的各种法律纠纷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本承诺书一经签发,立即生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