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保证金Word格式.docx
《劳务合同保证金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合同保证金Word格式.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农民工工资金发放保证金要求在工程进场施工后六十天内缴纳。
如乙方进场施工后未在上述期限内按要求缴纳相关工程保证金,甲方财务部门有权力按照本协议或合同相关标准缴纳金额直接从乙方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甲方扣除部分金额视同乙方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五、保证金监管
对于乙方缴纳的工程保证金,甲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取的管理办法,甲方需严格管理,严禁借用其他名目挪用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使用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根据相关管理要求下发“扣款/罚款通知单”,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不能整改或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力按协议第三条所列各类型保证金比例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并开出《扣/罚保证金通知》,相关保证金一经扣除后不再返还,具体使用要求如下:
1、扣除签约保证金情形:
乙方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在约定期按《中标通知书》所确认的内容签订分包合同的,甲方有权力扣除乙方全部签约保证金。
乙方未按期签约,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扣除乙方签约保证金额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仍然未能签订分包合同的,甲方可以撤消中标通知书,重新引进其它分包队伍,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
乙方按期签约后,由于乙方自身所提交备案资料不能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或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乙方签定合同进场施工,在获知相关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进行纠正且直接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需无条件退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
甲方选调其他分包队伍进场,乙方应予以服从,甲方暂扣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公司批准后,可用于乙方退场相关事宜,退场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筹集解决,乙方还需承担相关合同违约责任。
乙方进场施工后,由于劳动力或乙方管理方面原因,工程进度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相关主要节点(基础出正负零、主体封顶、外架拆除、工程完工)进度对比总进度计划延迟超过15天,经甲方多次计划约谈仍无明确明显改进时,甲方有权力对每个节点延迟在合同处罚基础上再处以10万元的经济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如最终总工期出现延迟,还需按合同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乙方现场施工工程质量需满足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及当地相关管理要求,乙方在每道工序大面积施工前需请甲方项目部进行样板施工确认,如乙方未能执行样板确认制度,乙方每少确认一个样板,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相关条款,甲方有权按“工程质量管理细则”中相关罚款要求开出“扣款/罚款通知单”进行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需满足公司“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及当地相关管理要求,乙方需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签定务工合同,并将务工人员名单在工人进场三天内统计上报至甲方安全部,施工过程中,乙方需对所负责区域内文明施工负责,对所负责区域内外架、临边防护、施工操作安全负责,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违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相关条款,甲方有权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中相关罚款要求开出“扣款/罚款通知单”进行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现场打架斗殴、农民工纠纷等现象,并触及媒体影响甲方声誉的,除按照合同条款相关条款执行外,甲方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处罚乙方2-10万元,相关罚款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扣除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的情形
乙方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报酬行为的,或者因该项目劳动者报酬纠纷使得甲方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不利影响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或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
项,直接支付给相关的劳动者。
如果以上欠薪及损失赔偿金额在乙方分包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及应付工程款中仍不够支付的,由乙方自行筹集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乙方仍继续履行后续合同的,乙方应签定承诺书并补足保证金。
对于乙方由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出现问题,导致乙方下属劳务班组或工人出现上访、堵路、拉电闸、聚众滋事行为的,如在限期内未能妥善处臵并对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甲方在按条处臵后,还将视严重程度每次对乙方处以5-20万元的处罚,该项罚款由甲方直接在乙方工程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合同,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保证金返还
在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如果乙方没有上述违约行为,或有部分违约行为但已按相关约定处罚完毕的,乙方向甲方项目部书面提出“工程保证金返还申表”一式三份,经报项目部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甲方财务将剩余工程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生效。
本工程保证金协议是不可撤销的,在乙方合同履行终止前一直有效。
附件一: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附件二: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附件三:
工程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篇二:
项目劳务安全保证金协议1
安全保证金协议书
工程名称:
商业金融(石景山区银河商务区K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机电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
日期:
安全保证金协议书
专业承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为全面履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各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建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及石景山区银河商务区K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商业金融(石景山区银河商务区K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
机电工程
2、工程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和鲁谷路交叉口
3、工程内容:
石景山长安中心项目暖通、电气图纸内全部内容,具体包括:
电气工程(不含弱电系统)、通风空调工程(不含VRV空调系统及人防通风工程),具体包括:
配电箱及电缆的安装、二次结构配管、配线、线槽的供应及安装、空调水管及阀门的供应及安装,冷水机组、风机盘管、VAV设备的安装、调试、移交等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内容。
4、总工期:
318天计划开工日期XX年2月17日,完工日期XX年12月31日。
●备注:
具体开工日期与竣工日以与业主合同日期为准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的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施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均应纳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并按照分包合同额向分包方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收取规定如下:
劳务分包合同额在500万以下的,收取2万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劳务分包合同额在500万~XX万的,收取4万的安全保证金。
●以上安全生产保证金于进场前交由项目部逾期不交将在在第一笔工程款中扣除并按照缴纳金额比例的80%进行罚款。
若在施工期内未发生违章行为和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总包方在收到分包方的安全保证金返还申请后14天内将该保证金无息退回给分包方。
第三条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
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教育其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及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要点》等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布置、管理。
要求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双优工地)”和中建总公司CI创金奖的项目部,如因联营方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劳务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主要责任;
如因上述原因
致使该项目不能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及总公司CI创金奖,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协调,遵守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在总包单位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分包项目安全文明管理目标为:
(1)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火灾、触电、高处坠落、等事故及土建(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基坑(挖孔桩)、高支模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率100%。
第五条分包方应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人,确保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落实。
被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
对总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时间整改完毕。
第六条分包方的所有进场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证件的复印件应存在总包方处备查。
第七条分包方应确保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按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总费用不得减少。
第八条1、分包单位自带和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或使用前,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验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不能使用。
2、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经有关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第九条分包方采购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主要材料,须对其合格证、准用证、检测报告进行验收检查,并在进场前提交总包方。
对材质要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十条分包单位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总包单位报告,接受总包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每月定期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要求教育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
分包单位有人员调整时,应将调整后情况书面告知总包方,并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
分包方需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及时与所用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并支出相应的工资金额。
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分包方必须服从国家、地方政府和总包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JGJ59-XX《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和各种专项检查,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火灾、大型机械设备、外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等所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篇三:
劳务工资保证金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文件号:
]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
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令。
建设单位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清,将已使用的工资保证金补缴,且后续建设资金有保证时,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详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篇四: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XX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XX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
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
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
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
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已经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