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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厂房设计

5.3.1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别具匠心一般不宜小于两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5.3.2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能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别具匠心地面不宜高于1.2m。

5.3.3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5.3.4 生产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3.5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

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5.3.6 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GB50073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6.1防尘、防毒

6.1.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

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GBZ2.1要求;

如预期劳动者接触尝试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考GBZ/T195、GB/T18664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1.1.1 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垂死挣扎地,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

6.1.1.2 对生产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

为防止特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物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

对移动的握手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6.1.1.3 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

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

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了以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

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

6.1.2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尚且,易于冲洗清扫;

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作废水处理系统。

6.1.3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6.1.4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

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6.1.5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风风向、握手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6.1.5.1 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a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b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的要求。

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c采用通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车间,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油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D进风口的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

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行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实际调整。

 E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放散气体的排出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条件及气体密度合理设置排出区域及排风量。

 F确定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G下列三种情况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尝试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粉尘、有害气体尝试大于或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时;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尝试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

 H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GB/T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伞形排风装置。

 I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

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

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度,设计时就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处设可开闭式的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测试孔在不测试时应可以关闭。

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宜设置连续动检测装置。

 K为减少对厂区及周边地区人员的危害及环境污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所排出的尾气以及由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尝试较高的有害气体应通过净化处理设备后排出;

直接排入大气的,应根据排放气体的落地尝试确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的落点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还应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应环保标准的规定。

 L含有剧毒、高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较高浓度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之外。

6.1.5.2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廷民急生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销赃的泄漏报警装置。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

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效数不宜<

24次/h。

 B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C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焦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D事故排风装置在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6.1.6 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一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6.1.6.1 检测报警点应根据GBZ/TXX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焦的其他有毒气全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

6.1.6.2 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6.1.6.3 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性况至少市区报值和高报值。

预报值为MAC或PC-STEL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

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

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全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毒后设定。

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2 防暑、防寒

6.2.1

6.2.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湿职业危害。

6.2.1.2 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 

WGBT指数GBZ2.2的要求。

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1.3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湿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

高湿作为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冂”型或“W”型的,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6.2.1.4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于开关和清扫。

6.2.1.5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

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

4m;

若<

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6.2.1.6 以自然通为为主的高温作业厂谈情说爱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

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6.2.1.7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

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

6.2.1.8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

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

采用过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6.2.1.9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6.2.1.10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

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

40度,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

60度。

6.2.1.11 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A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100um;

  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的应控制在2m/s~3m/s,Ⅱ级的控制在3m/s~5m/s,Ⅲ级的控制在4m/s~6m/s。

B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热辐强度

(W/m2)

冬季

夏季

温度(℃)

风速(m/s)

350~700

20~25

1~2

26~31

1.5~3

701~1400

1~3

26~30

2~4

1401~2100

18~22

2~3

25~29

3~5

2101~2800

3~4

24~28

4~6

注1:

轻度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

重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

中度强度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注2:

对于夏热冬冷(或冬暖)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

注3: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

冬季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6.2.1.12 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空气调节 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上限值)

相对湿度(%)

<

55

65

75

85

30

29

28

27

26

6.2.1.13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

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30℃;

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

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6.2.1.14 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

700W/m2,室内气温不应>

28℃。

6.2.1.15 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6.2.2 防寒

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

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6.2.2.2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干球温度)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采暖温度(℃)

≥18

≥16

≥14

≥12

 注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GBZ2.2,其中Ⅰ级代表轻劳动,Ⅱ级代表中等劳动,Ⅲ级代表重劳动,Ⅳ级代表极重劳动。

当作业地点劳动者人均占用较大面积(50m2~100m2)、劳动强度Ⅰ级时,其冬季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可低至10℃,Ⅱ级时可低至7℃,Ⅲ级时可低至5℃。

当室内散热量<

23W/m3时,风速不宜>

0.3m/s;

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宜>

0.5m/s。

6.2.2.3 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的规定。

表4 生产畏助用室的冬季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25

厕所、盥洗室

注: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风速不宜>

0.3m/s。

6.2.2.4 工作建筑采暖的设置、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按照GB50019,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一时的原则确定。

6.2.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6.2.2.6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送风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内气流一般应为0.1m/s~0.3m/s。

6.2.2.7 产生较多或大量湿气的车间,应设计必要的除湿排水防潮设施。

6.2.2.8 车间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包括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汽的除外。

6.3 防噪声与振动

6.3.1 防噪声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作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

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地点名称

噪声声级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

≤75

≤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6.3.2 防振动

6.3.2.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振动对健康的影响,应首先控制振动源,使手传振动接振强度GBZ2.2的要求,全身振动强度不超过表6规定的卫生限值。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表6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时间(t,h)

卫生限值(m/s2)

4<

t≤8

0.62

2.5<

t≤4

1.10

1.0<

t≤2.5

1.40

0.5<

t≤1.0

2.40

t≤0.5

3.60

6.3.2.2 工业企业设计中振动设备的选择,宜选用振动较小的设备。

6.3.2.3 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

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6.3.2.4 受振动(1Hz~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如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7中规定的设计要求。

表7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接触时间(t,h)

工效限值(m/s2)

0.31

0.098

0.53

0.17

0.71

0.23

1.12

0.37

1.8

0.57

6.4 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

6.4.1 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使上述区域电场强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控制在4kV/m以下。

6.4.2 对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设计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4.3 在选择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

新建电力设施时,应在不影响健康、社会效益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极低频电磁场的接触水平。

6.4.4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措施,使劳动者非电离辐射作业的接触水平GBZ2.2的要求。

6.4.5 设计劳动定员时应考虑电磁辐射环境对装有以及起搏器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影响。

6.4.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18871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6.5 采光和照明

6.5.1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GB/T50033执行。

6.5.2 工作场所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

6.5.3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6.5.3.1 照明设计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来自窗户眩光,如工作台方向设计宜使劳动者侧对或背对窗户,采用百叶窗、窗帘、遮盖布或树木,或半透明窗户等。

6.5.3.2 应减少裸光照射或使用深颜色灯罩,以完全遮蔽眩光或确保眩光在视野之外,避免来自灯泡眩光的影响。

6.5.3.3 应采取避免间接眩光(反射眩光)的措施,如合理设置光源位置,降低光源亮度,调整工作场所背景颜色。

6.5.3.4 在流水线从事关键技术工作岗位间的隔板不应影响光线或照明。

6.5.3.5 应使设备和照明配套,避免孤立的亮光光区,提高能见度及适宜光线方向。

6.5.4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灯具。

6.5.4.1 在潮湿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6.5.4.2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节气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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